61歲老人幫擡鄰居後胸口不適猝死 家屬索賠99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2017年9月16日凌晨,家住通州某小區的張老太突然從床上摔下,女兒彭某萍一人無法將老人扶回床上,於是向隔壁鄰居求助。當時鄰居家中只有劉某芳、曹某芝兩位老人及懷孕五個月的兒媳。隨後劉某芳、曹某芝兩位老人到彭某萍家中幫助張老太后返回家中。卻沒想到,剛一進門,61歲的曹某芝就感覺胸口不適,隨後就倒在了衛生間,當場死於心源性猝死。

劉家認為鄰居彭某萍明知家中只有兩位老人和孕婦的情況下,仍舊在半夜人體機能最差的時間段求助幫忙抬扶老人,對曹某芝的死負有責任。於是將彭某萍及其母親張老太告上法庭,索賠99萬餘元。10月15日下午,該案在通州法院開庭審理。在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後法官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原告

幫鄰居抬老人後猝死 索賠99萬有法律依據

死者曹某芝的老伴兒劉某芳、兒子劉某毅作為原告訴稱,被告彭某萍及母親張老太與他家為鄰里關係,平日關係要好。2017年9月16日凌晨1點半左右,張老太從自家床上摔下,由於其體重較重且行動不便,女兒彭某萍到原告家求助。原告劉某毅當時在單位值班,家裡只有剛出院的老父原告劉某芳、母親曹某芝及懷孕的妻子,劉某芳、曹某芝仍前往被告家中幫助彭某萍共同將張老太抬回床上。

隨後,劉某芳、曹某芝返回家中,曹某芝剛進家門便感到胸口憋悶不適要去衛生間,坐在馬桶上後即倒在衛生間。待120急救人員趕到時,曹某芝已經沒有生命體徵。死亡證明顯示,曹某芝死於心源性猝死。

原告劉家父子認為,因兩家關係較熟悉,被告理應瞭解劉家有剛出院的老人和孕婦,但被告彭某萍仍選擇向原告家求助。其求助時間為凌晨1點半,正是人體進入深度睡眠且各項機能最差的時間,被突然驚醒後從事重體力勞動對人體損害極大。曹某芝助人時間為凌晨1點半左右,撥打120時間為1點43分左右。助人時間和發病時間如此接近,死亡與助人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被告對於曹某芝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6項費用共計99萬餘元。

該案於10月15日下午2點在通州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原告方認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判處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還指出,目前所提出的共計99萬餘元的訴訟請求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金額、年限、人口,同時按照被告承擔70%責任來計算。誤工費、急救費則有相關票據證明。

被告

事發時死者家亮著燈 抬人時並未親自動手

61歲老人幫抬鄰居後胸口不適猝死 家屬索賠99萬

被告彭某萍(左)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 攝/記者 郭謙

被告彭某萍辯稱,事發當天大約凌晨零點多,老母親張老太從床上掉下來,自己將她攙扶著坐起,但無法將她抬上床。自己打開門看到原告家的門敞著,只有防盜紗門關著。透過紗門的空隙看到屋裡還亮著燈,於是就敲門把曹某芝叫了出來。得知其兒子(原告劉某毅)不在家,自己本就說算了,死者連說沒事,就過來看了一下情況,覺得自己抬不動,去把老劉(原告劉某芳)叫來,劉某芳過來後才把張老太抬到床上。

被告彭某萍的兒子熊先生稱,當時是夜裡12點半不到,接到母親電話於是就往家趕。等大約半個小時後到家的時候,還沒進屋,母親就說讓看看隔壁曹姨家怎麼了。進去一看,曹姨坐在馬桶上已經沒有生命跡象。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曹某芝的死與被告的求助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曹某芝死於心源性猝死,是一個意外,更是一個巧合。即便被告不求助,也不能排除其自身發病,原告將死亡與求助相聯繫,沒有法律依據。其次,被告的求助沒有過錯,也沒有違法行為,並非不合理求助。根據被告陳述,死者曹某芝並沒有幫工行為,只是陪同幫工。此外,對於原告訴訟請求中的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告存有異議。

同時,被告彭某萍補充道,自己並非如原告所說在事發後就避而不見,而是因為母親張老太事發後住院,自己一直在陪護。“今年4月份,原告劉某毅因情緒激動踹我家門,我家裡老母親有病,考慮到自身和老母親的安全,我們才搬走的。”彭某萍說。

舉證

為何家中亮燈?死者兒媳:因懷孕開著夜燈

在隨後的舉證質證和階段,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喪葬費、急救費等單據。同時,有當日撥打120急救電話的手機截圖,截圖顯示撥打時間為凌晨1點43分。

同時,原告提出要求事發時在場的原告劉某芳兒媳、劉某毅的妻子劉某霞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劉某霞稱,因為是孕婦,而且有流產先兆,所以她自己並沒有前往彭某萍家參與救助。但她聽公公回來說,當時婆婆也動手抬了人,是兩位老人加上彭某萍一起,三個人將張老太抬上床的。同時,劉某霞再次向法官確認當時是彭某萍主動敲門求助,且當時家中三口人都已經睡下休息,是在聽到彭某萍敲門後才打開燈去開門的。彭某萍在得知劉某毅不在家的情況下,並未拒絕幫助。此外,劉某霞稱婆婆曹某芝有糖尿病,但此前並沒有心臟病。

被告代理律師向劉某霞詢問如何確定敲門的時間是在1點30分左右。劉某霞稱,因為自己是孕婦,經常有胎動睡得不實,而且經常起夜,於是自己在睡覺時都會在屋裡開一個小夜燈。當時彭某萍敲門時,她藉助燈光看了表,確定是1點30分左右。

原告方表示,證人與己方認定完全一致,沒有異議。但被告方表示,因證人與原告之間有利害關係,因此她的陳述與本方認定事實不符。

死者是否動手抬人? 被告:摔落地點狹窄容不下三人

被告稱張老太摔落地點狹小,容不下3個人動手抬人 攝/記者 郭謙

為證明死者曹某芝並未動手幫助抬人,被告也在法庭上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彭某萍將母親摔落地點的圖片交給法官稱,當時母親張老太從床上摔下,摔落的地方是床和牆之間的縫隙處,該處非常狹窄,根本無法容下三個人同時動手抬人,當時死者曹某芝全程在旁圍觀,並未動手。

從彭某萍提供的證據照片看,張老太摔落地點僅能容下一張藤椅的寬度,牆邊還擺放著一些雜物。

彭某萍回答法官提問時稱,母親張老太體重大約140到150斤,平時並不需要攙扶,但有心臟病,當天自己急於將她扶上床休息。她敲門後曹某芝來到她家,並沒有嘗試過要抬張老太上床,只是目測兩人無法抬動,曹某芝就回家去叫老伴兒劉某芳來幫忙。

彭某萍還稱,曹某芝發病的時間她並不清楚,她當時聽見劉家兒媳打電話,以為出了什麼事,就讓兒子去看一眼。

原告方代理律師則對此質疑稱,圖片並不能直接證明死者曹某芝未參與救助,即便是兩三平米的地方也能夠站立數人。

猝死是否與幫工行為有聯繫? 原告:時間相近有因果關係

原告稱從死者心源性猝死的死因來看,心源性猝死是心臟跳動過快或過慢導致的,這與其參與幫工行為有直接聯繫。而其死亡時間與幫工時間距離很近,因此應有因果關係。原告方還提供了一粒速效救心丸作為證據,證明彭某萍在事發當晚知道曹某芝發病,稱速效救心丸是彭某萍提供的。

原告指出,事發後不到一個月的時候,彭某萍的妹妹彭某君曾代表全家來到劉家,並給劉家2萬元安慰費,同時雙方簽署了收條,收條上寫明“後續之事由劉家考慮後再行決定”,並稱願意服從法院判決賠償,這些都有錄音錄像為證。

法官在對雙方進行法庭詢問後再次提出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原告方表示願意調解,但需要被告方提出調解方案。被告方則表示,願意在已給2萬元安慰費的基礎上再從人道主義出發給劉家1萬元。因雙方分歧較大,法官宣佈暫時休庭。該案未當庭宣判。(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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