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已三年还能否撤销?

牛女离婚后一个人生活。2000年1月,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羊男,羊男对牛女一见钟情,猛烈地追求牛女,要求处男女关系。

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牛女感觉羊男脾气暴躁,遂提出分手,羊男不同意,反而进一步提出与牛女结婚,并声称,如果牛女不答应,就将牛女的某些不雅照片发至互联网上。牛女无奈,遂与羊男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后,羊男还时不时以公开牛女的不雅照片相威胁。

牛女不愿继续在威胁当中应付与羊男的婚姻,在2003年7月,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二人的婚姻。

民政部门对牛女提出撤销与羊男婚姻的申请进行研究后回答,羊男的确用胁迫的方式强制与牛女结婚,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撤销权为1年,而二人登记结婚已经3年,不能撤销。建议按照离婚纠纷解决此事。

民政部门是否有权受理?其回答是否正确?羊男是否构成“胁迫”?

第一、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法 》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二、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按照上述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受理牛女撤销与羊男的婚姻请求,其回答符合法律规定。但羊男构成“胁迫”的认定要复杂一些,我们对其“胁迫”之构成按照民法理论并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简单分析如下:

羊男威胁将牛女的不雅照片发至互联网上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恶意的;羊男的威胁行为随时都有可能付诸实施;牛女因担心一旦在互联网上看见自己的不雅照片,从而对自己、对亲人的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非常恐惧;牛女因羊男的威胁行为而与羊男登记结婚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即羊男的威胁行为与二人的登记结婚有因果关系。


胁迫婚姻已三年还能否撤销?


那么,如果此案例发生在2021年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牛女如何解决呢?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通过上述规定得知:

第一、受理机关仅为人民法院。即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民政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分工职能更清晰。

第二、要求撤销的时间起算有修改。按现行《婚姻法 》的规定,结婚之后1年内可以提出撤销,超过1年可以按离婚纠纷提出;而按《民法典》规定,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都可以提出撤销。对受胁迫一方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只要在胁迫行为期间至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都可以提出撤销。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因此,类似案件的处理,就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此案例中牛女关于撤销与羊男婚姻的请求,不能向民政部门提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与羊男的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胁迫婚姻已三年还能否撤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