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遇增值稅稅率下調,能否要求開發商退還稅差?

買房後遇增值稅稅率下調,能否要求開發商退還稅差?

來源公號:稅務律師圈

買房後遇增值稅稅率下調,能否要求開發商退還稅差?


買房後遇增值稅稅率下調,能否要求開發商退還稅差?

  • 【文章導讀】

近期,浙江餘姚法院一篇《買房“多”交了近一萬的稅,業主起訴開發商退錢…》公號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熱傳。文章案例為涉稅民事合同糾紛,爭議圍繞房屋交付前增值稅稅率下降,買方是否有權要求退還稅差展開。筆者檢索了幾個相似案例,發現無論是雙方代理律師還是法官,都對這一問題存在錯誤認識,各相似案例的爭議標的雖然不大,但事關買賣雙方重大涉稅權益認定的司法導向,故筆者以其中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18)蘇0505民初4270號案件為例,試就增值稅下調產生稅差的權益認定作以概略分析。

  • 【簡要事實】

2018年3月24日,買方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款為2206870元。合同第四條約定,總房價款除面積差異原因外不再做變動。合同補充條款約定,所有購房款均已包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增值稅稅率11%,不含稅價格為1988171元。

買方於2018年5月30日交齊全款,房屋2018年6月30日交付,尚未辦妥產權證。另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為11%。2018年4月,根據財稅[2018]32號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11%稅率的調整為10%,開發商增值稅發票顯示:開票日期為2018年6月13日,金額為2006245.45元,稅率為10%,稅額為200624.55元,價稅合計2206870元。

  • 【爭議焦點】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遇增值稅稅率下調,買方是否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稅差。

  • 【雙方觀點】

買方認為:合同約定房屋總價(含11%稅額),開發商按照優惠稅率10%開具發票,稅收優惠應歸買方所有,開發商應當退還稅差。

開發商認為:合同約定,總房價款除面積差異外不再做變動。合同約定適用11%增值稅稅率,僅基於營改增政策,雙方對稅種、開票種類的約定,不具有降稅降價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 【法院認為】

1.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面積差異的原因外不再做變動,房屋不存在面積補差情形,故房屋總價款不做變動;

2.增值稅稅款系開發商的經營、銷售成本之一;

3.雙方已通過合同作出固定房屋總價款,沒有降稅即降價的意思表示,故在沒有降稅降價明確約定情形下,買方是否繳稅、繳稅具體金額、種類對房屋總價款不產生影響,換句話說,如果增值稅稅率並非下降而是上調,對房屋總價款亦無影響;

4.開發商因銷售應繳納增值稅,是納稅義務人,買方不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法院判決駁回了買方訴訟請求。

  • 【概略分析】

我們認為,法院對這一爭點的認定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首先,對合同買賣總價款是否含稅認定錯誤。增值稅是價外稅,買賣合同中若明確約定增值稅,則合同價款為含稅價;若未約定增值稅,則合同價款為不含稅價。該案屬於雙方明確約定含稅價的情形,即總價款2206870元,增值稅稅率11%,其中不含稅價為1988171元,也就是說,雙方的房屋實際交易價格為1988171元,不因稅率變化而變化。

其次,將增值稅納稅義務地與增值稅款承擔混為一談。開發商系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基於房屋銷售產生的增值額。增值稅屬於流轉稅,依據增值稅稅制原理,增值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增值稅稅率因變動導致的法律後果,也由消費者承擔,即由買方承擔。該案合同約定由買方承擔,明確了稅率為11%,故買方承擔的增值稅款為總價款2206870元減去不含稅房價款1988171元為218699元。

第三,開發商開票稅款計算錯誤。發票內容顯示,開發商是在合同含稅價2206870元基礎上再一次倒推了一個雙方交易價2006245.45元,並以這個交易價再乘以新稅率10%計算出增值稅稅款200624.55元,最終開票價稅合計2206870元,這是錯誤的。正確的計算,應以合同約定的實際交易價乘以新稅率得出新稅率下的稅款,即1988171元*10%=198817.1元,由此得出增值稅下調後的價稅合計數額,即實際交易價格1988171元+稅款198817.1元=2186988.1元

綜上,開發商錯誤計算增值稅稅款的結果,使得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款數額從1988171元變成了2006245.45元,其差額部分18074元為開發商的不當得利;開發商以錯誤的交易價款2006245.45元適用新稅率計算的稅款比正確計算的稅款多出的1807.45元,應當向稅務局申請返還,並退還給買方。故該案正確的訴訟請求,應為返還不當得利,並可要求開發商賠償稅務局多收的稅款差額。

在該案判決中,其他觀點也存在一些錯誤,如面積差異不影響房價款,觀點正確但指向錯誤;再如增值稅稅款系開發商的經營、銷售成本之一的觀點,按照增值稅原理,增值稅是價外稅,稅款由消費者承擔,不是開發商的成本,所以這個觀點也是錯誤的。至於沒有約定降稅即降價的觀點,因不是主要錯誤,故不再贅述。

  • 【延伸稅法知識】

我國稅收政策調整比較頻繁,所以在合同履行期間,遇到稅收政策調整(包括稅率上調或下調)也比較常見。若在增值稅納稅義務未發生前出現稅率調整,勢必影響交易雙方稅費承擔。在涉稅跨越增值稅稅率調整期間的稅負利益處理時,一般分三種情形處理,第一種情形,合同已明確約定增值稅稅率,說明能夠區分交易價款和稅款,若遇政策調整增值稅稅率上調或下調,則影響買方負擔的增加或減少;第二種情形,若合同未明確約定增值稅稅率,此時的合同價款為不含稅價,遇政策調整增值稅稅率上調或下調,則影響賣方負擔的增加或減少;

第三種情形,若買賣合同在政策調整之前已經履行納稅義務,則雙方均不發生稅款承擔調整(如下圖)


買房後遇增值稅稅率下調,能否要求開發商退還稅差?


  • 【實務提示】

現實生活中,人們通常的交易習慣認為,合同價款等於交易價款,合同中大多沒有約定交易價款是否含稅。隨著人們稅法意識的提高,人們開始關注交易合同價款約定中含稅與否,或者設置專門涉稅條款明確涉稅事項,相應地,民事合同也因對涉稅條款理解上的分歧產生越來越多的糾紛,因此,建議儘量在合同中詳細約定交易價款涉稅條款,例如合同價款是否含稅以及稅率,或者約定按納稅義務發生時的政策執行,等等,儘可能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自身涉稅權益的明晰。

  • 【相似案例】

(2018)蘇0505民初3520號

(2018)蘇0505民初4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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