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死刑複核:2020年死刑複核程序的難點和律師實務(上)


一文讀懂死刑複核:2020年死刑複核程序的難點和律師實務(上)

近期因高級法院的邀請為法院系統分享主題為《死刑複核程序的難點和律師實務》的講座,順便將死刑複核成功實務經驗進行歸納總結。

一直研究死刑複核方面的專業知識,律師實務中也代理了大量死刑複核案件,受客戶的信任和專業的支持,代理的死刑複核案件成功率遠高於平均數據。

我覺得成功率高的原因在於專業、專注、鍥而不捨和心中的正義。

一、歷史上死刑複核的那些事兒

所謂法院行使死刑複核權,簡言之就是要實現兩個價值追求,其一是慎殺(可殺可不殺的不殺);其二是防止錯殺和濫殺。

慎殺原則,體現國家司法機關貫徹刑法謙抑精神;防止錯殺濫殺原則,則是體現刑法公平正義、嚴禁司法腐敗的重要舉措。

2007年死刑核准權收回最高法院以後,中國死刑案件的最終決定程序就完全改變了。業內人士普遍估計,現在每年的死刑人數已經大幅削減。

二、死刑複核的成功率有多高

注意到最高法院一個權威人士的公開披露:他說死刑複核的成功率一般來說是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左右,我代理的死刑複核成功率在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三、律師被授予死刑複核辯護人的地位

2019年8月8日,最高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複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體現出對死刑複核刑辯律師工作的巨大肯定和支持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

四、死刑複核在哪裡進行?不掛牌的“死刑複核大樓”

北京東城區明城牆遺址公園墩臺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號,一座十多層的建築,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辦公區,俗稱“死刑複核大樓”。大樓有武警站崗,不掛牌,進院需安檢。

2007年收回死刑複核權後,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由兩個增為五個,全部移到了這裡。法官們的主要工作,從原來的調研、研究統一裁判規則、對下指導等,變成了辦案——死刑複核。

各省的死刑判決都要上報最高法院,經立案庭形式審查後,根據管轄範圍分配到各個刑庭。庭內有內勤負責案件的流轉登記,在庭長的安排下將案件分到“大合議庭”——審判庭下為日常管理而設的一級準行政單位,再產生辦案子的合議庭。

據一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紹,五個刑庭中,刑二庭人數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內勤人員在內,約50人。其它四庭每庭約70人,但案件數量也要多得多。

五個庭的管轄範圍,採取地域和類型相結合的原則。

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複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議庭”中。一般每個省對應一個“大合議庭”,案件較多的省份對應兩個。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發導致死刑案件眾多的雲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個“大合議庭”做死刑複核。

四、死刑複核合議庭如何組成?誰定生死

辦案的合議庭由包括審判長在內的三名法官組成,其中一人擔任承辦人。

承辦人需要寫出詳細的審查報告。包括存在哪些證據瑕疵、哪些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是否有需要補查的地方,補查的結果如何,是否影響作出核准的判斷等。一般每份報告都要一二十頁,多的四五十頁,甚至兩三百頁。

根據流程,承辦人寫完報告後,要將案卷和報告提交給其他兩名合議庭成員,讓他們各自獨立閱卷並寫作報告,一般給一週時間,案件複雜的也可再延長。如果審判長不是承辦人,那麼審判長先看,認為報告清楚且符合要求的,再交給另一名合議庭成員。

三人獨立閱卷後,要在書記員的記錄下進行討論,得出多數意見或一致意見後,報主管庭長或副庭長把關,再報主管副院長通過後就能核准,最後由院長統一簽發死刑執行命令。目前,最高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長分別是二級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黃爾梅,最後把關統管的是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

但如果主管庭長覺得案件存在疑點,或者合議庭意見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內的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合議庭再根據他們的意見重新討論。

經過上述過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審判委員會或者刑事審判專門委員會。院庭領導和審判長聯席會議的角色只是幫忙把關,合議庭和審委會才對案件依法享有決定權。一般情況下,只有重大、疑難案件才會提交審委會討論。

五、死刑複核階段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政策

死刑複核階段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政策。前者關注犯罪是否構成,後者考慮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兩方面的標準都更嚴格。不予核准的壓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調整適應,一些不符合標準的案子,不再判處死刑。

一位在最高法院工作過的高級法官介紹,死刑核准權剛收回的幾年,不核准率相對較高,大約15%,現在不足10%。

最高法院對證據問題非常堅持,絕不會屈從於各種壓力就判處或核准一個可能無罪的人死刑。最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投毒案,他在一個月前被宣告無罪。此前他曾四次被判死刑,多虧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沒有核準。

2007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還兩次聯合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等下發文件,對死刑案件的證據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涉及命案的,要求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DNA鑑定、指紋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多位法官介紹,死刑核准權收回最高法院後,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則,很多都強調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共同犯罪導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處一人死刑;只殺一人並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對於因生活瑣事、鄰里矛盾、家庭糾紛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也很謹慎。它們大部分發生在熟人之間,只針對特定人引發,具有偶發性,其主觀惡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惡性暴力犯罪有明顯差異,有些案件的發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起到了推動作用。

“一個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時候這些情節甚至會比自首、立功這樣法律上列明瞭的從輕情節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說。

六、死刑複核有沒有期限?

法律對死刑複核沒有規定明確期限。晚一天核准,被告人就可以多活一天,並且就有了一天不死的期望,還有可能翻盤。國外的一些保留死刑的國家,核准死刑,一般都要好多年。而我們國家,近些年也還是十分慎重的,個別案件會被有意的拖一拖,其核準期限有時候也要好幾年。

一般來說都是兩個月以上,或者更長時間。我所辦理的幾個案子都是半年以上。有幾個熟悉的法官曾經這樣告訴我:除非罪大惡極、影響極壞和政治需要的案件,我們通常會有意的放一放,一方面是不要把自己搞得非常累,畢竟是人命關天的大事,過去皇上還要講究秋決,讓犯人吃上一口新糧食。

七、核准以後,多長時間執行死刑,並且用什麼方式執行死刑?

核准以後,地方法院一週之內就會執行死刑。執行死刑有兩種方式,一部分是槍決,一部分是注射。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的,最高法院為地方法院其補助450元。

八、律師什麼時間知道核准或者不核准,家屬什麼時間知道,被告人什麼時間知道?

複核終結後,受委託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通知家屬,因此,對於不核准的裁定,原則上家屬不會知道,必須通過律師。但是,如果核準,家屬會知道,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執行法院會在行刑的前一天通知家屬進行最後一次會見。核准以後,被告人知道的會晚一些,這是為了保證監所的人犯安全而設計的,他往往會在行刑的前一天接到通知,告訴他們準備後事,可以吃一頓他們喜歡的飯,寫一些遺書。但是他們往往徹夜不眠,並且有人陪著,看守也是徹夜不睡,害怕出了什麼事。

過去可不是這樣,往往最後一刻犯人都不知道,天色將明未明的時候,往往都是在睡夢中,先是傳來一陣急速的腳步聲,然後監門突然被打開,武警們蜂擁而至,三把兩把的就把人捆成個粽子,然後就被押出去吃一頓飽飯,然後就上路了。

未完待續,請看下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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