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鑫瑞違法擅自挖路砍樹遭處罰 為保利地產子公司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記者 張海蛟) 近日,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清遠鑫瑞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遠鑫瑞地產”)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砍伐城市樹木及破壞綠化規劃用地植被案作出行政處罰,對其罰款17.97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城區城執行決[2020]246號。記者查詢發現,清遠鑫瑞地產為保利發展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地產”,股票代碼:600048)旗下子公司。

清遠鑫瑞地產違法事實如下: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砍伐城市樹木及破壞綠化規劃用地植被。經查,其中挖掘城市道路面積約170.8平方米(長約61米、寬約2.8米);砍伐城市樹木合共數量為:秋楓9株,胸徑:16-18cm;琴葉榕12株、胸徑4-6cm;紅車8株、高度*冠幅 100*60cm;紫薇7株、高度*冠幅 150*80cm;灰荊6株、高度*冠幅 80*80cm;夾竹桃6株、高度*冠幅200*150cm。破壞綠化規劃用地植被170.8平方米。

清遠鑫瑞地產違反了《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第二款: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釐米以上樹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三款:報批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當地居民的意見和綠化專家評審論證結論。第四款:經批准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應當給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第(一)項: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C215.42.7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C211.35.1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對清遠鑫瑞地產作出上述罰款處罰。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處罰決定日期為 2020年11月17日。

保利地產披露2020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清遠鑫瑞地產為公司子公司;其業務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經營等;保利地產間接持股54%。

清遠鑫瑞違法擅自挖路砍樹遭處罰 為保利地產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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