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0-1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5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公司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1、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部门: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5683957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0-1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公司因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6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3,5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万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人民币9,433,962.26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490,566,037.74元,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预付的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2,587,373.25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7,978,66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55号)。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的二级支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一)监管协议签署主体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泽夏、龙定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以本协议第十三条指定邮箱发送)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