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創立法明確:公務員考試、教師證考試等作弊,嚴懲!

4月30日,《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新聞發佈會在省政府新聞發佈廳舉行,記者從發佈會現場獲悉,《條例》首創性將嚴重違背教育和科研誠信的行為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河南首創立法明確:公務員考試、教師證考試等作弊,嚴懲!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紹,《條例》在吸收國家最新政策的基礎上,結合目前社會上嚴重的失信行為,首創性的將嚴重違背教育和科研誠信的行為,如國家教育考試等作弊、抄襲剽竊他人科研學術成果的行為;通過網絡、報刊、信函等方式,詆譭、破壞他人聲譽、信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等,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鏈接】具體如何激勵,如何懲戒?《條例》第四章明確我省將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條 對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範圍內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應當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列為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級;

  (四)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

  (五)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給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七)優先推薦評優評先;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

  (二)在財政資金資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應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級;

  (五)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六)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 信用主體的下列行為屬於嚴重失信行為: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運輸、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內幕交易,逃套騙匯,惡意欠薪,合同欺詐,故意侵犯知識產權,非法集資,組織傳銷,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礙社會治理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嚴重侵害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製售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廣告、嚴重誤導誘導消費者,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侵害證券期貨及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嚴重失信行為。

  (四)嚴重違背教育和科研誠信的行為。包括國家教育考試、國家工作人員選拔考試、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等作弊,抄襲、剽竊他人科研學術成果,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和研究結論,弄虛作假、騙取科技計劃項目和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嚴重失信行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並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六)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七)通過網絡、報刊、信函等方式,詆譭、破壞他人聲譽、信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八)市場主體作出公開信用承諾而不履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九)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社會保障等嚴重失信行為。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前款規定行為可以作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國家機關除採取第三十二條懲戒措施外,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四)限制高消費;

  (五)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

  (六)限制相關任職資格;

  (七)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服務或者政策性扶持資助政策;

  (八)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九)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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