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包商银行信用风险得到完全解决

4月30日,包商银行在官网上发布“关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公告”,公告指出新设立的蒙商银行2020年4月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几点200亿元,股份总额为200亿股,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同时,央行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此,有关包商银行接管、重组等有关事项终于尘埃落定,历经一年的包商银行接管得到圆满解决。一、 包商银行风险事件回顾。

包商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更名为包商银行。据相关报道,包商银行自2017年开始就未公布年报,其不良贷款率自2017年起至少为3.25%,高于同期全国城商行不良率1.5%的平均水平。资产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覆盖率也是远低于监管要求,风险抵御能力下降严重。据2019年6月2日内行公布的包商银行被接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包商银行的大量资金被明天集团(主要股东,持有包商银行89%的股权)违规占用,形成逾期,长期难以归还,导致包商银行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触发了法定的接管条件被依法接管。包商银行的股权结构也较为复杂,至少有国有股、个人股、法人股、集体股四类。

二、 监管部门介入托管。

2019年5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客户合法权益,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此次接管是20年以来再度出手整治问题银行,这是1998年海发行被关闭之后最大的一起商业银行风险事件,也是银保监会历史上第一次接管商业银行。为什么会被接管?

首先,采取接管措施是必须有条件的,而且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对一家商业银行接管是一件十分严肃而慎重的行为。只有当一家商业银行出现《商业银行法》第64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情形,再不接管将严重损害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特别是存款人存款安全时,才会采用这样的方式处置。因此,非到万不得已,无需采取行政接管这一措施。

其次,对包商银行的接管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对各类债权人的债权保障首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大额债权人债权保障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问题,尊重合同,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履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于签署债权收购与转让协议,平等协商、自愿签署。未予先期保障的债权也继续保留,债权人依法参与后续受偿。

三、设立蒙商银行承接业务。

包商银行出现信用风险,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接管,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后,采用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出资,进行收购承接,对包商银行的各类债权人给予充分的保障。对个人客户和500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和同业机构客户的本息给予了100%全额保障。对于5000万元以上同一大额债权人的本息,按债权净额先期进行保障,平均保障比例在90%左右。上述保障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直接清偿、保障程度低等问题。目前看,由存款保险基金出资、央行“最后贷款人”依法支持,实施收购承接,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方式。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接管托管工作进展顺利,包商银行各类债权人权益得到维护。具体来看,520万个人储户和20余万个人理财客户已得到全额保障;债权金额在5000万及以下2.5万户对公和同业客户已得到全额保障;包商银行5000万元及以下承兑汇票得到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得到不低于80%保障。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各股权单位加强重组力度,着力解决包商银行根本问题。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包头市财政局和部分区属企业,充分发挥背景优势,引进建行、微商银行等优质机构,为蒙商银行输入大行和优秀城商行长期丰富的经营经验,另一方面承接包商银行的个人和对公业务,着力实现包商银行的浴火重生。

1、 设立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本次包商银行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包商银行信用风险得到完全解决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包商银行信用风险得到完全解决

3、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结构,见下图: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包商银行信用风险得到完全解决

最大的股东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有27.50%的股份。作为银行存款的保险机构,其是银行存款最后保证支付的保险基石。为防范化解金融银行业经营风险,保证存款人在银行的安全稳定,2015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存款保险条例》,条例提出会员银行在吸纳存款时,需按照一下的存款比例交纳保费,由保费构成存款保险基金,目的是防止个别银行在出现经营时,可以按照条例对存款人及时偿付,限额为50万元。2019年5月24日,国家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债券、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办理存款保险基金相关业务,直接或间接对目标银行进行资产委托、管理和处置。

包商银行信用风险爆发后,监管部门及时接管,会同多方机构部门,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基金作用,有效控制住风险恶化,保障了各类债权人利益。同时设立蒙商银行,引入建行、徽商银行等优质客户,合理转让业务、资产及负债等,为推动蒙商银行规范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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