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3000元的收入,回到清朝能買一個奴婢嗎?

在中國傳統社會當中,把社會成員按照不同的階級、身份以及職業分為不同的等級,同時按照這些等級給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宋朝時期曾經一度禁止奴隸買賣,但是形同空文,無論是《唐律》還是《大清律例》,奴婢都被視為“賤民”並沒有受到保護。


現在3000元的收入,回到清朝能買一個奴婢嗎?


當然淪為賤民的方式是不同的,唐朝把雜役、樂人、奴婢等都稱為賤民,清朝時期,奴婢則為娼優、隸卒。歷朝歷代對拐賣良人為奴婢都是明文禁止的,但是對於“賤民”的買賣卻是允許的。即使民國時期,也還存在奴婢的買賣行為。


現在3000元的收入,回到清朝能買一個奴婢嗎?


那麼清朝時期,奴婢的價格是多少呢?我們看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一份買賣奴婢契約文書:

徽州錢邦貴賣親生女文契立絕賣親生女文契人錢邦貴,今因衣食不周,難以度日,情願將親生女名領兒,行庚年十四歲,十月初六申時生,自投引牙,情願出契賣與朱奶奶名下為婢。當日請憑引牙說合,賣得價處大錢貳萬文整。當日其錢契下交清,無欠分文。此女未賣之先,並未許配人家。既賣之後,聽憑買主取名喚(換)姓,早晚使喚。日後長大成人,聽其買主擇配。此係兩願,非逼成交。並無反悔,永無異說。如有來歷不明以及走失拐逃,並一切等情,據系出筆人一面承當。倘若天年不測,各安天命。恐後無憑,立此絕賣親生女文契,永遠存證。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立絕賣親生女

文契人錢邦貴(押)

見賣人陳嵩元(押)

引領人曹學山(押)

引領人抗有金(押)

引領人袁冷氏(押)

官牙人(李堂正戳記)


現在3000元的收入,回到清朝能買一個奴婢嗎?


白銀20兩,如果摺合糧食能夠購買220斤糧食,肯定買不了一畝地,但是當時百姓收入都比較低,平均每月不到3兩銀子,因此在《紅樓夢》中,王熙鳳賞賜給劉姥姥20兩銀子,夠他們吃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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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到了民國時期,奴婢的買賣依然非常猖獗,宣統元年間雖然頒佈了《禁革買賣人口條例》但是仍然屢禁不止。比如民國十二年的這份契約:

舍書全福賣身契立出舍書。紹興蕭山縣二十三[都]四圖外沙靖江殿人親母周門沈氏,今因年歲不能豐熱(熟),並無依靠,口食難肚(度),將三子周炳炎,年八歲,生於十一月廿八日,辰時建生,情願挽中削髮出家,於本府山陰縣深雲禪寺,投拜蓮元大禪師為徒。拔剃之後,任憑教訓。倘若夜晚山水不測,各從天命。如有親戚哄(騙)逃攔走失,要親母尋還歸寺,兩邊情願,各無悔,永遠存照。丙批當付身價洋銀拾元正。恐後無憑,立此並照。外加盤費洋淨貳元三角。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

出舍書人親母(手印)

中人:比丘尼僧長青

代筆:釋聿元


現在3000元的收入,回到清朝能買一個奴婢嗎?


10個銀元。宣統年間這10塊銀元也就能夠購買200斤大米,可見奴婢的價格非常便宜的。如果你現在月收入3000元,回去買個奴婢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當時百姓的收入也非常低,月收入能夠達到10元,相當於現在白領了。比如在上海,最常見的職業人,力車為例,相當於現在滴滴司機,月收入也就是10塊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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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奴婢買賣為何屢禁不止呢?

類似於以上奴隸買賣的案例,在歷朝都不新鮮。在中國古代,如果生活陷於極端困窘的狀態,百姓飯都吃不上,在情形逼迫之下,為了生存,不得不採取的這一種極端行為。

特別是遇到饑荒的年景,鬻女賣男的現象更是普遍現象。比如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五十三年(1788年),山西大同發生了連續的大旱,導致百姓沒有飯吃,只能賣兒賣女。


現在3000元的收入,回到清朝能買一個奴婢嗎?


雖然清朝時期也明令禁止奴婢買賣,尤其民國時期,《中華民國刑法》嚴令禁止奴隸的買賣行為,但是由於執法不力,滿漢官員大都帶頭違法,更加助長了這種歪風。清朝起初只有八旗的官紳收養奴婢,後來殷實一點的小康之家,也開始購買奴婢。

良家子女,大都因為飢寒,或者被人販拐賣,淪為奴婢。為了適應貴族、官僚、地主的需求,甚至一度出現了“人市”,尤其人口販子(清朝時期又稱“人牙”),公然販賣人口,從中牟利。


現在3000元的收入,回到清朝能買一個奴婢嗎?


法律層面允許奴婢制度的存在,也助長了人口的買賣行為,歷朝歷代都有因為觸犯法律條文,被淪為“賤民”的案例。雖然買賣過程當中,都會立下“買賣契約”,上面明明白白寫著“自願”,但是誰自願成為奴婢呢?無非是因為生計、災荒,無力謀生才淪為奴婢。


現在3000元的收入,回到清朝能買一個奴婢嗎?


很多奴婢直至解放前才重獲自由,而且很多買賣發生在奴婢的幼童時期,很早就屈居於這個家庭當中,所以花費多年的時間,這一社會問題才慢慢得以解決。

現在回頭看,中國的奴婢制度消除不到百年的時間,隨著近代西方啟蒙思想的興起,理性與自由主義思潮也深入人心,尤其是20世紀以來“人人平等”的思想,逐漸融入到法律條文當中,逐漸把“人權”當作天賦,我們才逐漸消除“賤民”的等級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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