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须要知道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否则要吃大亏!

关注【慧聪驾道】,你我共同成长,我是慧聪哥。很多时候人力资源管理中会出现员工单方面解除或者企业单方面解除的情况。拿这些都属于“协商解除”的情形范畴。那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到底该如何理解和操作呢。那么,今天这期栏目我就和大家谈谈劳动合同法中的第36条规定中

“协商解除的有关问题。

你必须要知道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否则要吃大亏!

1、【法条原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3、【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部发(1995)309号】。

4、【协商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5、【禁止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不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6、【强制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7、【适用范围】适用于与用人单位订立有效劳动合同的全体劳动者。不排除任何特殊群体劳动者。

8、【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9、【离职性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定情形之一【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10、【协商事项】双方可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自愿协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11、【撤销协议】双方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12、【禁忌协商】尚未履行完毕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的工伤职工,不得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能告知工伤职工法定工伤伤残待遇政策的,不宜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伤残待遇的。

13、【风险规避】依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系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彻底规避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恭喜你今天又比别人多知道了一点点。慧聪驾道每期分享人力资源实操干货,期待您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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