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無夢
這個新聞全網都在討論,我也來表達下我自己的觀點。
員工角度:
1、接到這個消息肯定是震驚惶恐,不知所措。
我也接觸過一些質檢員他們年齡不大,對於法律可能知道的少之甚少。也許他們籤的合同連看都沒有看就簽了,因為看不懂,那麼多字他更不知道哪個是針對這個加班的。就因為自己拒絕了加班每個人要索賠9000的賠償款。
2、心理的委屈和創傷無法彌補。就像王天玉所說企業獲利是否會分25%的報酬給他們。
3、兩位員工態度怎樣?不得而知,假使這麼態度惡劣那可能這樣做也是一種警示。另外員工是否瞭解這個事情的重要性呢?
企業的角度:
1、管理問題:有沒有做到上傳下達
管家層對員工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們是否可以以身作則,是否也會因為這批產品是公司所急而留下來加班。
前幾天一個平臺做活動我們本來已經上了12個小時了,臨下班兩分鐘通知另外加班2個小時,一天上了14個多小時。員工也有不理解,我覺得我的的領導處理的很得體首先了解了員工是不是有特殊安排或者需求,有特殊情況就優先安排下班,其次開始安撫其他的員工,一直陪著我們到下班,最後一個人走了以後他才有。
2、企業的應急沒有預案
作為緊急訂單公司不可能只有他們兩個質檢員,為什麼已經知道緊急了,而不安排其他的員工接替。
凡事都得有預案否則你將無法面對臨時突發事件。
勞動節,希望大家都可以快樂勞動。
嚴jfwang
也許那兩位員工有什麼隱情,才有今天的結果。僅基於目前少量的信息,暫且發表有限角度的思考🤔——
💡1、如果我是老闆,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可以少上班,可以請假,可以休年假……但是前提是——本職工作有了妥善的安排或者方案,不要耽誤客戶的事!!!因為各種原因,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但同時請給出一個備用解決方案,給客戶和公司有一條活路。
☀️2、雖然客戶是衣食父母,但是更重要的是——他把一份信任交付給你和公司,公司也把一份信任交付給了你。
“朋友有信”,一個“信”字可貴。
假如有人是關鍵崗位的一位護士、醫生,患者在ICU里正等救命,而你說你拒絕🙅加班,撂挑子走了……
那後果是什麼,患者就死了!
所以,關鍵崗位,一定是招聘有“信”的人。招聘有社會責任感的人。
🍀3、加班不加班,其實不是重點,重點是好的工作習慣!能不能做好文件管理工作等等,使得非常方便工作交接和離手。
我曾經歷過幾家公司、換崗、升職等,所有的交接工作都清清爽爽,一目瞭然,方便下一位繼任者上手與接手。因為這樣,是最降低無效溝通、節省能效、提升效能,可以把時間接下來用在真正發揮價值的部分。
對於工作,最好是梳理到位,到位到——能夠隨時交接工作的地步,可以用甘特圖日清事務,能把一年內所有工作都彙報和追蹤清楚。
也許,互相體諒,互相支持,
將心比心,換位思考,能更好的發展彼此。
黃蓉莉香
如果僅從有限的信息看,這個案子的判決可能是存在問題的。
首先,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從披露的案情看,顯然屬於生產經營需要,所以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其次,根據《勞動部關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所謂的緊急情形也僅限於四種特殊情況,而所謂的出貨明顯不屬於所謂的緊急情形。所以法院認為的緊急任務必須加班沒有依據。
《勞動部關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最後,很難說2個職工拒絕加班就會直接導致損失的產生,導致延期很可能時簽訂合同,生產安排存在的問題。如在簽訂合同時未考慮自己的生產能力或生產安排不當,導致不強制員工加班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甚至是即便加班也完成不了工作任務。加班與產生違約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過錯比例也很難證明。
不好判斷是法院的問題還是媒體斷章取義造成的,從現有信息看這個判決可能是存在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