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孩子撫養問題一般怎麼判?

夫妻雙方感情破滅後,孩子的撫養問題總是個難解的問題,甚至有些人會帶著這個問題走向法庭,希望法官能給出一些公正的裁決,在此之前我們必須瞭解到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離婚案,孩子撫養問題一般怎麼判?

1.撫養費和撫育費。

撫養費和撫育費往往不在同一個法條中出現,那麼它們之間究竟有沒有區別呢?別說普通人搞不清楚了,不常接觸此類案件的律師對此都是模稜兩可。今天我要告訴你的是,這兩個名稱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不過是在不同的法條中叫法不同罷了。例如在1993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稱撫育費,在2001年4月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稱為撫養費。

它們所指的就是父母對未成年或者沒有獨立生活的子女所承擔的醫療,教育,生活費用。

2.撫養問題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

這類案件所採用的原則是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也就是原告就被告,一般都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受理。但是如果原告要告多個被告人的話,並且被告人們的歸屬地不同,則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有關撫養費問題的訴訟時效。

此類問題即使法律也很難解決,首先,撫養費問題是父母和子女之間親情的深厚程度,任何一個有良知的父母,都不會對自己的孩子放任不管。而訴訟時效這一制度適用的就是讓雙方及時行使權力。在撫養費這一方面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兒童的權利,從這一點出發,法律上很難苛求所謂的訴訟時效。

《民法》第196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離婚案,孩子撫養問題一般怎麼判?

4.離婚後如果父母一方不願意承擔撫養費義務怎麼辦?

這也就涉及到了我們所說的訴訟主體。訴訟主體的原告主要由被告人子女構成,由直接撫養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由不直接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為被告。

結果往往分為兩種情況,第1種就是按照離婚協議上規定的數字支付撫養費。第2種就是要求變更撫養費,父母雙方進行再次協商,協商出一個雙方能夠接受的標準。

5.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有哪些?

一般而言,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在月工資收入的20%~30%左右,如果有兩個孩子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也不得超過50%。如果有一方工資實在是過低,法院可以判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進行償付,其他的方面由雙方各自承擔50%。

撫養費的支付有兩個標準,第1個就是一次性支付,第2個是分期支付,一般情況下法院都不會判定為一次性支付。

6.子女提出主動變更撫養費的條件。

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子女有權變更撫養費,並且也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a.父母所給予的撫養費已經不足支付正常的生活水平。

b.由於醫療或教育支出超過原定支出。

c.其他正當理由。

我們需要清楚的是,在法院解決離婚案件時撫養費問題會和撫養問題一併處理,如果在法院作出裁決後,子女不久就提出變更撫養費的條件,此時法院應當調查清楚緣由。

7.祖父母對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的撫養義務。

在我們的觀念中,由父母來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天經地義的,但其實有關於祖父母輩的撫養糾紛也是經常發生的。並且我國法律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現行的《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並不少見,大家可按此條法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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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年滿18週歲的孩子,父母是否還承擔撫養義務?

所謂撫養義務針對的僅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已年滿18週歲,並且身體智力等方面發育正常,有著自給自足的條件,可以靠自己的能力達到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則不對其承擔法定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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