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招來了!珠海嚴禁“商改住”!

注意啦!

珠海放大招了,

嚴禁“商改住”!

近日,珠海市自然資源局正式印發《關於加強珠海市商辦類建設項目全鏈條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土地出讓、方案審查、房屋測繪以及產權登記、監督檢查等全鏈條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實施意見,全面加強了珠海商辦類建設項目的管理。

大招來了!珠海嚴禁“商改住”!


首先,

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什麼是商辦類建設項目?

指商業、商務類建設項目以及綜合樓中的商業、商務辦公部分不含酒店、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設項目。

具體有哪些

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一起來看

土地出讓

根據《意見》,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中,應對各區商辦類建設項目總量進行評估,根據區域內現有商辦類建設項目存量,合理策劃商辦類建設項目規模。

商辦類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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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審查

建築設計方案平面功能標註不得出現諸如“公寓”、“臥室”、“客廳”等住宅類功能描述

建築平面形體應規整,外立面要符合公共建築的設計規範和城市設計要求。不得采用類似普通住宅、別墅等居住建築平面形式。

  • 商業用途建設項目

除影院等特殊用途空間外,分割單元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50平方米的,建築層高不得大於4.5米;大於150平方米的,建築層高不得大於6米。對於包含有商業功能的綜合樓,商業用房原則上應在裙房內集中佈置;確需設置在塔樓的,應以層為基本分割單元。

商業用途建設項目如需作為餐飲功能使用,須在規劃設計圖紙中明確標註,且應結合建築單體按國家有關技術規定設置永久煙道,不應擅自違規增設煙道。商業建築宜採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佈局,衛生間、茶水間、陽臺(含露臺)及各類型管井、煙道、風井等原則上應集中設置(首層商鋪除外)。

  • 辦公用途建設項目

普通辦公分割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米/間,酒店式辦公分割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大於75平方米/間,土地出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普通辦公建築主體標準層層高應控制在3.6~4.5米;酒店式辦公建築主體標準層層高應控制在3.3~3.9米。

普通辦公應按層集中設置公共衛生間、茶水間,公共衛生間設計標準不應低於現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規定,給、排水管應在公共空間集中佈置,辦公空間內不得預留給、排水管;應採用公共走廊式佈局,不得設置居住空間及為居住配套的設施除集中設置的食堂外其它區域不得設置廚房和燃氣管道

同時,商辦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備註“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劃許可圖紙進行施工,嚴禁改造為‘類住宅’”等要求。

大招來了!珠海嚴禁“商改住”!

房屋測繪和產權登記

建設單位及中介機構的預(銷)售資料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和合法測繪成果相符。用以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測量報告應與規劃條件核實的測繪成果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為產權登記依據。

商辦類建設項目登記的基本單元應是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應以固定實體牆(含附屬門窗)作為分隔界線,不應以任何虛擬、劃線等無實體牆形式對商辦類建設項目進行分割和銷售。

監督檢查

經舉報或檢查,且確有以下異常情況的,或測繪機構在測繪過程中發現以下異常情況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停止辦理規劃許可、設計變更、規劃條件核實、房屋測繪、產權登記等後續各項手續。具體包括:

  • 現場情況與規劃許可圖紙不符的,弄虛作假,涉嫌商辦類改“類住宅”的;
  • 現場分割單元面積與規劃許可內容有明顯不符的;
  • 現場擅自預留、違規增設可作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汙、排煙及燃氣等管道的,違規增設結構梁、結構樓板的。

建設單位在銷售商辦類建設項目前,應在銷售現場入口顯眼位置公示經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購房人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主要規劃指標等情況,購房人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違規加建。


文/珠海發佈 張映竹

責任編輯/藍輝龍

編輯/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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