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安排上了

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近日,有地方政府官網公佈了《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根據《民法典》規定,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等作出調整。該通知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關於離婚冷靜期,其中規定,自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上述通知調整了離婚登記程序,規定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

其中規定,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述通知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對於申請發給離婚證,通知規定,需雙方共同申請,雙方未共同到婚姻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關於審查程序,通知規定,雙方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持規定的證件,共同到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社論

“離婚冷靜期”會讓離婚更難嗎

在多地試點之後,離婚冷靜期制度下月起將在全國鋪開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離婚冷靜期從試點到現在,始終是全民關注的話題。此次民政部規定,自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此一規定被部分網友解讀為“實力勸退離婚”“一方不想離,婚就離不成”,有人擔心,家暴者受害者能順利離婚嗎?

關注離婚權、離婚自由,折射出公民法治觀念的進步,但圍繞離婚冷靜期的一些過度、跑偏解讀,也有必要澄清。

首先要看到,《民法典》裡的“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婚姻雙方的協議離婚,也就是民間所說的雙方到民政部門“友好分手”“好說好散”,這並沒有排除雙方的訴訟權利。如果一方要離、一方不願離,協議離婚這條路走不通,離婚主張方還可以到法院依法提出離婚訴訟。

很大程度上說,到法院起訴離婚,才是家暴受害者等婚內弱勢群體應當採用的正確方式。因為這些情形下,受害者的訴求不僅是離婚,往往還伴隨對自身其他合法權益的捍衛。用《反家暴法》等法律為受害者撐腰,才能更好懲惡揚善,捍衛公平正義。

此次民政部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種“做減法”有利於釐清責任,讓法律的歸法律,政策的歸政策。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單元,婚姻關係一個家庭的穩定。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了給衝動中的婚姻雙方,一個正式冷靜下來的機會,慎重考慮自己的重大選擇,想清楚後再行使自己的離婚權利。一些年輕人閃婚閃離、鬥氣式離婚確實存在,有些衝動是可以通過時間來漸漸“冷卻”消化的。

必須明確,離婚冷靜期不是為公民行使離婚權設置障礙。維護家庭穩定,不代表要讓渡婚姻自由這一底線。婚姻自由是《憲法》和《婚姻法》的基本準則,離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題中之義。

從《民法典》到民政部門的實施條款,一路走來的“離婚冷靜期”,伴隨著一個艱難平衡的過程:既讓夫妻雙方更慎重地作出離婚決定,也要讓關係破裂的雙方有重新選擇的機會;既要營造溫馨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也要尊重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面對這一新事物,有不同聲音是正常的,關鍵在於消除誤解、凝聚共識,讓制度的善意最大限度地實現。

沒有絕對完美的婚姻,也沒有絕對完美的離婚程序。婚姻非兒戲,離婚冷靜期,冷靜的是每個人對婚姻、對人生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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