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救女童被撞身亡反要擔責,看律師如何說?


老人救女童被撞身亡反要擔責,看律師如何說?


今年3月9日,103國道河北省香河縣安平鎮路段發生驚險一幕:

4歲女童獨自橫穿車水馬龍的國道時,一輛汽車疾馳而來,開“摩的”的老人侯某見狀,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隨後,二人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倒。老人侯某不幸去世,女童顱腦損傷但無生命危險。

發生此事故的原因是肇事車輛屬重型廂式貨車,處於左側超車道上,而它本應在右邊慢車道行駛。另外女童也未按定橫穿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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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事故認定“見義勇為”老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後,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隨之而來的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卻讓侯某的家屬很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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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顯示,當事人史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

同等過錯;當事人侯某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後通過,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當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監護人未起到管理保護職責,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

由此,交警認定:對於本次事故,重型貨車司機、侯某、女童監護人三者,負同等責任,即各三分之一責任。認定書確認侯某因此死亡,同樣表示,重型貨車也被損壞。

隨後,侯某家人向交警支隊提出複核申請。但交警支隊依舊維持三人同等責任的鑑定。

對於交警出具的這份事故責任書,究竟合法合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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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行為屬“緊急避險”,無需承擔責任

立幫律師團的楊先立律師認為:認定見義勇為者構成交通違章,對事故發生負一定責任,並不表明其應按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他人損失或者自行承擔個人損失。

一般來說,見義勇為往往屬於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且是豁免相關責任的依據和阻卻違法的事由。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信息,經核實後應予消除。

縱觀此事件,侯某的行為更符合緊急避險的特徵。根據民法總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由此可見,即便見義勇為者承擔了事故責任,也無需對他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相反,其所受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賠償,應由受益人補償。侯某的家屬有權利向事故責任人提出賠償要求,並可要求相應的緊急避險受益人(即女童邱某)予以適當補償,但由於邱某尚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理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楊先立律師還認為,侯某在本案中的行為,在社會層面上來講也是一種見義勇為的義舉。依據民政部等七部委發佈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也應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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