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修訂實施十五週年】你問我答讀懂《信訪條例》(三)

前兩期,我們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向大家介紹了有關《信訪條例》的8個問題,下面我們來看看本期內容~

問: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應當怎樣處理?

答:《信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信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於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同時,條例還有獎勵的規定。

《信訪條例》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問:發現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應該怎麼辦?

答:《信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 緩報。

此條是關於重大信訪事項應急報告制度的規定,同時,也對行政機關處理重大信訪信息作出了規定。

《信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條例》還明確了隱瞞、謊報、緩報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責任。

《信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 除了上述法律責任以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信訪條例》除了第一期內容介紹的違法透露檢舉、揭發材料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本期內容介紹的隱瞞、謊報、緩報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外,還規定了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工作中出現失職行為、不作為行為和打擊報復信訪人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信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信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信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信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信訪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問:信訪人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應當怎樣處理?

答:在你問我答系列第二期,我們介紹了《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哪些擾亂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信訪條例》規定了違反這些行為應當怎樣處理。

《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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