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為自己無視規則買單,檢查過程罔顧規則之人的代價去哪了

最近孫楊的事吵得沸沸揚揚,大概從是央視發文認可孫楊禁賽8年的判定結果開始,輿論風向突然大轉。我去看了一下文章,闡述的大概是判決是基於事件過程本身發生的既定客觀存在事實和孫楊態度方面而裁決的。比賽強調規則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確保公平性,這個說得很客觀。只不過就感情而言難免為孫楊覺得遺憾。

因為平時很少關注體育活動,更別說這種商業體育比賽了。我特意去翻看了一下2019年11月份開始的幾場公開聽證會,雖然不代表自己的觀點就一定正確或者客觀,但確實有一些個人感慨。

孫楊為自己無視規則買單,檢查過程罔顧規則之人的代價去哪了


整個事件我感覺就像是某天你行走在某個公園,你被一隻突然衝出來沒牽繩子的狗嚇到,然後你回腿踢了狗一腳,很不幸的是狗撞到石頭受傷了,你跟狗主人起了衝突,然後狗主人狀告你態度惡劣暴力傷狗,而且最終對方還勝訴了,你被判罰款共計三萬元作為賠償狗狗治療費。 整個故事過程大體就是這樣子,至於其他延伸的東西就不談論了。

你肯定覺得不理解,明明是對方沒有按規定栓住狗嚇到了你,引起你做出踢狗的反應,怎麼最後卻是你被罰款,搞得整件事情好像全都是你一個人的錯一樣。根據既定結果我個人推測分析是,裁決結果是基於你踢狗且狗確實受傷需要治療的客觀事實而言的,至於你覺得狗狗會傷害到你所以你做出了一系列行為反應等等說法都只是一種想法臆測,你沒有證據證明它已經對你造成了傷害或者無法證明傷害一定會發生的可能性,而恰巧法律規則只講究客觀證據,不接受主觀臆測。所以說理智上可以理解判決結果,但是就個人情感而言有點難以接受。至於對方沒有按規定栓狗是否違反規則並侵害到了你的權益,你保有繼續上訴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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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孫楊公開聽證視頻中出現了一個非常大的爭議就是委託書與授權書的概念與使用範圍,反正我也沒搞明白兩者的區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和採樣機構(ITDM)認為他們的工作人員只要出示機構與機構之間的授權書,無需提供工作人員本人是否被機構授予了檢測權力的證明文件。而DP仲裁花了很多時間找條款和案例來論證ITDM採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對運動員進行採樣時只提供一張國際泳聯(FINA)授權書是不夠的,還需要展示ITDM機構授權給他們每位檢測員的授權文件。

這麼一說我大概就明白了,簡而言之就是國際機構授權某項權力給了地方機構,地方機構委派工作人員上門服務,那麼上門服務的這些工作員需要出示相關身份證明職業資格證以及工作證也就是跟這個地方機構的關係證明或委託書等以表明他個體是完全可以代表此機構執行該項權利的。很顯然,突然跑來給孫楊做檢查的三個人拿不出有效證件,甚至其中一位自己承認連ITDM證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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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孫楊律師這方的這個論證我覺得挺出彩的,但最終沒有發揮出它的效用。最後WADA和ITDM一致咬定說授權書是給一個群體,檢測員每個人不一定需要具備這個ITDM證,也就是說主檢測官無論他是帶個寵物店的醫生還是帶一個盲人按摩師來給你抽血做尿檢都是符合規定的。

我覺得畫風有點搞笑,無論授權給個體還是群體,但ITDM證這裡可以理解為廣義點就是一個能證明此人與ITDM機構具有一定有效關係的文件或證件吧,你連一張公司為你定製的專業名片或是工作證等證件都拿看不到,我難道不能對你的身份有所質疑嗎?

出於對比賽檢測規則的敬畏,儘管對來者身份有質疑,孫楊最初還是配合採血了,此時他的母親兼助理出於自我保護但又清楚自身缺乏國際法則知識的意識於是她第一時間打電話向團隊,領導,醫生等進行了反饋和求助,最後得到一致的建議是檢察官沒有提供有效授權書前,不能讓他們把血液樣本帶走。就此而言,我不覺得孫母的反應有什麼問題,就好比門口來了幾個便衣警察展示了搜查令要求搜查你家,他們能拿出身份證卻拿不出自己的警察證,試問你放還是不放進家門來?

孫母唯一的失誤而且絕大多數人都會同犯的一點就是專業方面依仗錯了主要對象,在發生律法規則糾紛時跟多數人一樣第一反應都是求助熟人,同事和領導,而不是求助專業的法律顧問。況且國家法和國際法存地方個性差異,瞭解國家法的並不代表對國際法的規則和實施就十分專業,所以我覺得孫母大概遇到的就是這樣的困局。她的團隊都具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提供的建議自然是被她認可的。因此當雙方就檢測員身份產生意識糾紛時,也就有了後面尿檢被打斷的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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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檢測員在採集樣本過程中,有人還掏出手機拍照錄像明顯不尊重隱私罔顧規則表現一種極度不專業性態度,而且對方既提供不了個人授權文件,又要強制進行採樣並且要求帶走樣本,孫母肯定惱怒啦便說你們這樣做是犯罪,我會報警。我想她應該是一種出於自我防護意識下給對方做出的一種警告,就像有人強硬闖你家門,你大喊你們這是犯罪,我要報警一樣,雖然存在一定威脅性意識,但更多的是在表達一種警告。但很不幸,最後孫母被扣上了一頂疑似威脅迫害檢測官名譽和安全的大帽子。

說到這裡我就想提一下孫母在對方律師提問時的表現。很多網民批判孫母答非所問,缺乏專業性,丟臉丟到國外去了等等,但我卻覺得在某種程度來說,她的表現其實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首先她又不是律師怎麼會具有專業性?其次她為什麼不正面回答問題而顧左言它,你可以看看對方律師提出的問題:你是不是反對了尿檢,你是不是說了對方犯罪的話語,你是不是威脅說了要打電話給警察?你是否試圖阻止檢測員帶走血樣?儘管事情的確是發生過,但是如果掐掉前因直接回答是,就會感覺好像由正當防衛變成了故意傷害。孫母覺得不妥感到委屈,但她又不懂應該如何應對這種糟糕的情況,也就有了聽證會上人人批判孫母的名場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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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律師自然懂得如何規避自身缺點和突出並強調對方的過失,所以他們提問自然不可能說的是廢話,他在後面一直強調血樣二字反覆問孫母,無非就是讓孫母承認他們團隊是認可那瓶抽出來的血液是具有血樣的法律定義和效益的。孫母要是能自如應對得了一個知名專業律師的反覆問證而確保用詞不出錯,陳述細節完全一致,心態又不慌亂的話,那最先在世界打響的就不是她兒子而是她自己了。

當然,理解不代表認可她所有的行為和做法。

我想誰發生這種事情情緒可能都不太好,這時孫楊在對方要求帶走樣本並且要銷燬所有IDTM的痕跡時衝動地做出了一件非常出格的行為就是撕掉了自己起初填寫簽名的檢測表。到此場面完全失控了,檢測官掏出一份協議讓他們簽字,檢測員解釋說協議大概意思就是表達因沒有提供個人資質證書等原因而無法正常完成檢測的聲明書,並同意孫楊留下血液樣本。後面這份協議書在案件過程中被判定只能證明幾個檢測員確實經歷了這個檢測的曲折過程,但不代表幾名檢測員內心是贊同和支持孫楊他們留下血樣的做法,更不足以證明檢察官有主動打斷檢查過程或煽動孫楊去中斷檢測過程和銷燬容器的行為意圖。

我個人的理解就是最後這份協議非但沒有被拿來證明檢測員無法按規定提供有效授權書致使雙方產生分歧而導致採集中斷的事實,反而被對方利用來證明了孫楊抗檢過程的客觀存在事實。

在簽完協議後對方表示你可以留下樣本但他們要帶走外面那個包裝容器時,孫楊這方淺面地理解為只要能將血樣和容器分離就被允許符合規則的留下樣本,於是孫楊找了保安把外面那層容器給敲碎瞭然後取出血樣給醫生巴震保管。無論是被引導還是主觀去破壞血樣,這個結果影響都是十分惡劣的。容器被破壞,血樣也失去檢查效益,這就成了孫楊敗訴的致命關鍵點。所謂的暴力拒檢主要方面指的應該也是這個行為。

或許可能是出於自己對國際規則的認識和實施過程理解的自信,當時孫楊一方完全沒有人意識到做了件極其不聰明的事情。

孫楊為自己無視規則買單,檢查過程罔顧規則之人的代價去哪了


WADA代表律師就提問過韓照歧說你熟不熟悉國際興奮劑標準,知不知道標準中有一項規定是血液一旦抽出成了血樣就立即變成了檢測方的財產其他人是無權處理的。

韓照歧當時沒有正面回答知道或不知道,而是說這個血抽出來後之所以能被打上血樣劑的標籤的前提是檢測官自己先要具備檢測資質。相當於說他是瞭解這個規定的。其實無論正面回答還是側面回答,這個律師都得到了他想要的答案,那就是孫楊這一方其實內心是知道這個標準規則的存在,但他們依然我行我素打破了這個規則。

血液無法送檢沒有檢測結果是事實,而孫楊打破容器也是客觀事實,他們又無法找出證據證明檢查過程是檢測員主動打斷的。最後孫楊被大眾貼了意圖破壞血樣完整性和有逃避使用過興奮劑的嫌疑標籤。

有些人甚至評論說他心裡沒鬼怎麼怕檢查,心裡沒鬼怎麼會拒絕檢測官帶走血液樣本。我覺得這是兩碼事,維護自己的權益不代表他一定有犯錯意圖或在逃避犯錯責任,就好比路人說你偷了他的錢要求翻看你的包,難道你只能乖乖打開錢包給對方看才代表你是清白而拒絕讓對方翻查你的包就代表偷包了?

規則是必須被遵守的,態度也必須是誠懇的,那既然孫楊這邊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了慘痛代價,#孫楊禁賽8年# 我就想知道WADA和ITDM的代價去哪了?它們不需要為自己的明顯不合規不合理的行為做出交代,承擔相應的責任嗎?

一個機構做不到專業合法化,又怎麼保障運動員的個人權益受到尊重?

一件事情發生的過程已經不正義了,如何確保結果的絕對正義呢?

說來說去都像西方的雙標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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