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雞摸狗”
是形容人有小偷小摸行為
然而在江都
還真的有人幹著“偷雞”的勾當
江都法院就審判了這麼一名偷雞賊!
案
情
梗
概
63歲的倪某是一名慣偷,早在1997年,他就曾因盜竊被警方治安拘留15天;2017年,他又因為盜竊,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他把“黑手”伸向了老百姓家的雞窩……
2018年5月2日一大早,江都某地兩戶鄰居先後發現自己家的雞窩“空空如也”,其中,一戶人家失竊7只老草雞,另一人家失竊老草雞2只、鴨子1只。這些老草雞,是群眾養在家裡自己吃的,一夜之間全都被偷,他們非常氣憤。無獨有偶,幾個月後,廣陵區泰安鎮某村的兩戶人家,也在一夜之間,被人掃光了雞窩,一共被偷走了12只草雞。
此後,公安機關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倪某,並扣押了手電筒、蛇皮袋、手套等作案工具,並追回部分贓物發還被害人。經查實,倪某累計竊得雞21只、鴨1只,共計價值1646元。
法院判罰
江都法院審理後認為,倪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最終,江都法院判處倪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責令倪某對於未退贓物折價1000元,予以退賠併發還被害人。
法官釋法江都法院刑庭副庭長 張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來源:江都法院
編輯:阿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