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全文發佈

國知局: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全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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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於就《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佈關於就《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做好中醫藥領域專利申請的審查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形成了《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就該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於2020年4月22日前,選擇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圍繞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國知局: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全文發佈

關於就《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做好中醫藥領域專利申請的審查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形成了《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就該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於2020年4月22日前,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圍繞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2.傳真:010-62083634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審查指南處 郵編100088(請於信封左下角註明“中藥指導意見”)

附件:《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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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國知局: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全文發佈

中醫藥學是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凝聚著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博大智慧,其傳承創新發展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內容。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的精神,應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把握中醫藥發明創新的特點和方向,以中醫理論為指導、臨床價值為導向,做好中醫藥領域專利申請的審查工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推動中醫藥產業在傳承創新中高質量發展,切實把中醫藥繼承好、發展好、利用好,特制訂本指導意見。

本指導意見主要對中藥領域涉及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相關審查基準予以進一步規範。

1.涉及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審查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在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後,對於專利權的實施,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在中藥領域中,如果發明創造涉及使用稀有中藥材、毒性中藥材、中藥配伍禁忌等情形,需要考慮該發明是否會嚴重浪費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危害公共健康等,從而妨害公共利益。

1.1涉及稀有中藥材的發明

稀有中藥材主要包括來源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藥材,來源於稀有礦產的藥材,以及來源於古生物化石的藥材。

1.1.1被禁止入藥的稀有中藥材

此類稀有中藥材的使用會加劇野生或天然資源的枯竭,破壞生態平衡,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且國家已取消了相關藥用標準、禁止入藥。因此,涉及利用被禁止入藥的稀有中藥材完成的發明因妨害公共利益,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的不予授予專利權的範圍。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對於這些禁止入藥的稀有中藥材名錄的規定是動態調整的,審查中應關注政府相關部門的最新規定。

【案例1】

1.相關案情

發明請求保護一種治療冠心病的中藥組合物,其原料藥包含犀牛角。

2.案例分析

關於“犀牛角和虎骨”是否屬於禁止入藥的中藥材,需要依據國家的相關政策。1993年國務院發佈了國發【1993】39號“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取消犀牛角和虎骨的藥用標準,明令不得製藥,即犀牛角和虎骨屬於禁止入藥的中藥材。由於國家對犀牛角和虎骨實行禁止入藥,其出發點是考慮到這些稀有藥材的使用會加劇野生或天然資源的枯竭,破壞生態平衡,進而妨害公共利益。因此,本發明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1.1.2未被禁止入藥的稀有中藥材

如果利用稀有中藥材完成的發明不會導致野生或天然資源枯竭,不會破壞生態平衡,也沒有被國家禁止入藥,則通常不應以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公共利益情形為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案例2】

1.相關案情

發明請求保護一種治療骨質增生的中藥膏劑,其原料藥包含麝香。

2.案例分析

本案的中藥膏劑中使用了稀有中藥材麝香,但由於麝香並非國家禁止入藥的稀有藥材,且在實際使用中存在人工麝香代用品,同時申請文件中也沒有強調必須以野生麝香入藥,因此該發明的實施不會減少野生資源的消耗,不會破壞生態平衡,對公共利益不會造成損害,故不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發明。

1.2涉及毒性中藥材的發明

在中醫藥領域,毒性中藥材是指對人體具有毒害性的藥材,歷代本草在各藥材的項下一般都要指明其毒性。實踐中,毒性中藥材既包括中醫藥傳統理論認為具有毒性的中藥材,依據其毒性大小將其分為有大毒、有毒、有小毒三類,也包括現代毒理研究發現具有嚴重的毒副作用的中藥材。

1.2.1被禁止入藥的毒性中藥材

該類毒性中藥材具有嚴重的毒副作用,被國家取消了其藥用標準、不得用於製藥,例如關木通、廣防己和青木香。由於涉及該類毒性中藥材的發明創造的實施導致危害公眾健康,因此,該發明通常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公共利益情形而不予授予專利權的範疇。

【案例3】

1.相關案情

發明請求保護一種治療角膜炎的中藥組合物,其原料藥包含青木香。

2.案例分析

本案的中藥組合物中使用了中藥材青木香,而青木香因為具有較嚴重的腎毒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取消了青木香的藥用標準,明令不得製藥(參見國食藥監注【2004】379號“關於加強廣防己等6種藥材及其製劑監督管理的通知”)。因此,實施上述利用青木香完成的發明會危害公眾健康,該發明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不授予專利權的範圍。

1.2.2未被禁止入藥的毒性中藥材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3節規定:如果發明創造因濫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發明創造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某種缺點的,例如對人體有某種副作用的藥品,則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因而,對於涉及國家未禁止入藥的毒性中藥材的發明創造,需要考慮其涉及的該毒性中藥材的用法和用量是否會導致發明創造的實施危害公共健康。

1.2.2.1 用法和用量符合規定的情形

當中藥組合物中包含國家未禁止入藥的毒性中藥材,例如馬兜鈴、尋骨風、天仙藤、硃砂蓮等含馬兜鈴酸的馬兜鈴科植物藥材,若按照國家規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該中藥材時,該發明創造在對疾病治療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雖然存在副作用,也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案例4】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肺炎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徵在於由以下重量配比的原料藥製成:丹參12-18份、銀杏葉6-10份、益母草10-30份、紫草6-10份、水牛角20-30份、葛根12-18份、天葵子3-9份、馬兜鈴3-9份、海蛤殼9-15份、雞矢藤20-40份、山楂9-15份。

說明書:實施例1:丹參15克、銀杏葉8克、益母草20克、紫草8克、水牛角25克、葛根15克、天葵子6克、馬兜鈴6克、海蛤殼12克、雞矢藤30克、山楂12克,按照常規中藥製劑技術製成水煎劑。治療組每人每日一劑口服。

2.案例分析

本案的中藥組合物中使用了原料藥馬兜鈴。現代研究表明該藥材含有馬兜鈴酸,能引起腎臟損害等不良反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規定(參見國食藥監注【2004】379號“關於加強廣防己等6種藥材及其製劑監督管理的通知”),凡含馬兜鈴的中藥製劑嚴格按處方藥管理,此類製劑必須在藥品標籤和說明書中明示其不良反應,並嚴格按醫師處方購買使用,杜絕濫用。由此可知,該規定是要加強馬兜鈴及其相關製劑的監督管理,而並非絕對禁止其入藥。此外,本申請馬兜鈴日劑量為6克,沒有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馬兜鈴的常規用量3-9克的範圍,因此,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授權專利權。

1.2.2.2用法和用量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對於國家未禁止入藥的毒性中藥材,使用時如果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用法和用量,例如,生品有毒、內服須加炮製等中藥材,或僅限外用、不可內服的有毒中藥材沒有按照規定方法制藥;或者毒性中藥材的用量超出了國家規定的常規用量範圍等情況,會危害公眾健康,可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由納入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範疇,但能提供可信的證明其安全性的證據的除外。

【案例5】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骨折的中藥,其特徵在於製備該中藥的原料藥按重量份為:血竭 1-5份、生馬錢子 0.1-1份、土元 10-20份、山藥 10-20 份、三七 10-20份、杜仲 15-20份、羌活 10-20份。

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了取血竭1克、生馬錢子1克、土元10克、山藥10克、三七10克、杜仲15克、羌活10克,煎煮二次,合併煎液,分為兩份,早晚各服一份。

說明書還詳細記載了毒性實驗,包括急毒試驗和長毒試驗的實驗方法、實驗數據和實驗結果。其實驗結果如下:

急毒試驗:對本發明藥物小鼠灌胃給藥的半數致死量(LD50)進行測定,但未測到LD50,七日內小鼠無一死亡,處死小鼠解剖觀察各臟器未發現毒性反應,給藥組與對照組小鼠無任何差異。

長毒試驗:用本發明藥物不同劑量給大鼠連續口服180天,對大鼠的進食量和生長髮育均無影響。對肝功能和腎功能均未發現明顯毒性作用。對血常規、血生化、尿液生化及骨髓片等均未見明顯影響,各組間與對照組比較無明顯差異。

2.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記載:馬錢子苦,溫,有大毒;0.3-0.6g,炮製後入丸散用。

本案中藥組合物中使用了未經炮製的大毒中藥材“馬錢子”—生馬錢子,藥材用量為1克,雖然其用法、用量與藥典規定的用法和用量均不同,但是說明書中詳細記載了毒理實驗數據,能夠證明其用藥是安全的,因此,不宜以危害公眾健康而妨害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1.3涉及中藥配伍禁忌的發明

中藥的配伍應用是中醫用藥的主要形式。配伍禁忌是指兩種以上的中藥合用,由於藥物之間物理、化學或生物效應之間相互作用,導致毒副作用增強,或藥理效應過度增高,超出機體耐受範圍,或療效降低,甚至藥效破壞,因此不宜合用者。中藥配伍禁忌屬於中藥配伍關係中的“相反”情形,合用時產生毒性反應或副作用。中藥領域的“相反”配伍,主要是指“十八反”,即,有十八種中藥,它們之間的某些相互配伍會發生中毒或嚴重的不良反應,在臨床運用時屬於配伍禁忌,故稱之為“十八反”,即甘草反大戟、芫花、甘遂、海藻;烏頭反半夏、瓜蔞、貝母、白蘞、白芨;黎蘆反人參、沙參、丹參、玄參、細辛、芍藥。

如果發明的原料藥涉及“十八反”配伍禁忌,例如,半夏和烏頭,在發明的同一個技術方案中配伍出現時,那麼由於其合用會產生嚴重的毒副作用,導致危害公眾健康,妨害公共利益,因此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但是,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該發明產品安全性的除外。對於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若該證據能夠證明該發明產品整體上的安全性,或能證明所涉及的相反藥味配伍後的安全性,則都是可以接受的。

2.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審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發明的要求。

2.1 中藥材名稱的充分公開

中藥材是中藥發明專利申請技術方案的核心,因此對於中藥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應當清楚、完整地公開其中藥材原料的信息,並且使用規範的中藥材名稱。

通常,當說明書中使用非規範的中藥材名稱,如果現有技術中並未記載該中藥材名稱使得該中藥材原料無法獲得,或者現有技術中記載了該中藥材名稱為多種中藥材的異名,導致所述中藥材名稱指代不清,造成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定出所述中藥材,即,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和現有技術無法實施發明時,則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案例6】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慢性胃炎的藥物,特徵在於由以下重量配比的原料藥製成:黃芪10-150 份、鹿茸1-10 份、大黃5-30 份、白朮10-120 份、山苦參10-30 份、鎖陽6-15 份、當歸10-60 份、丹參10-100 份、和甘草1-10份。

說明書:記載了該發明的技術方案,但未描述作為原料藥之一的中藥材“山苦參”的植物基源、性味和功效。

2.案例分析

經檢索,現有技術中記載的中藥材“山苦參”是正名“雙參”或“涼粉藤”等中藥材的異名。其中“雙參”具有益腎補氣、活血調經的功用,用於腎虛腰痛、遺精、陽痿、月經不調、經閉;“涼粉藤”具有瀉肝火、解熱毒、消炎的功用,用於喉痛、白喉、小兒胎毒、風火牙痛。可見,上述“雙參”和“涼粉藤”的功用主治完全不同,且與該藥物所治療的“慢性胃炎”沒有必然、直接的聯繫。而說明書也未記載“山苦參”的植物基源、性味和功效,故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和現有技術無法判斷 “山苦參”是指“雙參”還是“涼粉藤”。因此,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需要注意的是,若依據現有技術和/或說明書記載的有關藥材性味、歸經、功效等的描述可以判斷其必然是指某一種中藥材,則不必指出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2.2技術效果的充分公開

對於中藥產品或其用途發明專利申請,由於中藥有效成分以及原料藥在配伍過程中相互作用關係比較複雜,中藥產品的技術效果通常需要通過藥效學實驗數據加以證實。如果根據現有技術無法預測發明能夠產生其所述的技術效果,而說明書也未記載足以證明發明產生了該技術效果的實驗數據,則該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實踐中,在判斷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時,對於實驗數據的要求,需要結合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和現有技術綜合考量。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現有技術可以預測在申請日之前該方案的技術效果能夠實現,即使說明書沒有記載實驗數據,也可以認為其技術方案產生了預期的技術效果。如果無法依據現有技術預測發明的技術效果,而說明書中又未記載任何實驗數據或記載的實驗數據不具有證明力,致使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認所述技術效果能夠實現,則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2.2.1 根據現有技術能夠預測中藥產品的醫藥用途

發明請求保護治療某疾病的中藥產品,如果現有技術中公開的中藥產品中各原料藥的功效相同或相近,該功效與所治療的疾病有直接的關聯,或各原料藥均為所治療疾病的常用藥,則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現有技術可以預測該中藥產品具有治療該疾病的作用,那麼即使說明書沒有記載相關的實驗數據,也應認為符合公開充分的要求。

【案例7】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解酒藥物,其特徵在於它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組成:甘草5-10份,葛根10-30份,砂仁5-10份。

說明書:記載了本發明組方以解酒保肝的葛根為主,配伍健脾和胃的砂仁和甘草,全方具有保肝、解酒毒的作用,對酒後嘔吐、咽乾、口渴、頭暈,酒精過敏後的皮膚瘙癢、胃火燒難受等症狀療效顯著,未記載具體的實驗數據。

2.案例分析

說明書記載了一種用於解酒的藥物,未提供解酒的相關實驗數據。而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常識可知,葛根功效生津止渴、解酒毒,砂仁功效化溼醒脾開胃,甘草功效補脾益氣、調和諸藥,根據各藥物的已知功效,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預期所述藥物組合後能夠具有解酒毒、健脾和胃的功效,因此說明書符合公開充分的要求。

2.2.2根據現有技術無法預測中藥產品的醫藥用途

發明請求保護治療某疾病的中藥產品,如果現有技術中公開的各原料藥的功效並不相同或相近,各原料藥之間存在無法預測的相互作用關係,或原料藥功效與所治療的疾病並不直接相關,這種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無法根據各原料藥的功效預測該中藥產品必然具備所述醫藥用途,此時如若說明書沒有記載相關的實驗數據證明其醫藥用途或記載的實驗數據不具有證明力,則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案例8】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股骨頭壞死的藥物組合物,其特徵在於,它是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藥製成:破骨風150份、熱痱草135份、鴨舌草130份、脆骨風120份、瓶爾小草110份、狼尾草100份、留蘭香80份、離根香60份、涼粉草120份、粉背蕨100份、絹毛菊70份、理肺散60份、蛇退步50份、大對經草50份和虎皮草30份。

說明書:對技術效果僅給出了結論性的描述:經臨床診斷治療股骨頭壞死患者共200例。200例患者中症狀逐漸消失或痊癒的100例,有效的50例,無效的50例。總有效率達75%。

2.案例分析

說明書聲稱其所要達到的技術效果是治療股骨頭壞死,但說明書中僅描述了結論性的實驗結果,並未記載具體的實驗過程和方法,例如病例來源、疾病的診斷標準、療效判定標準等,無法使本領域技術人員確信所述藥物組合物能夠達到治療股骨頭壞死的技術效果。其次,現有技術中沒有關於將上述原料藥單獨或組合用於治療股骨頭壞死的記載,並且這些中藥材屬於既無藥品標準又極少在市場上流通的中藥材。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說明書的記載和現有技術無法確認上述不同功效的藥材組合後能達到所述的技術效果。因此,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3.涉及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審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中藥組合物發明是指依據中醫藥傳統理論形成的,以多種中藥原料組合為主要技術特徵的組合物發明。

在中藥組合物創造性的審查中首先要準確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作為中醫藥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中醫藥的基本知識,掌握中醫基礎、診斷、治療等各種基本理論,熟悉組方配伍的常見規律和變化原則、以及中醫藥現代研究的基本技能等。其次,在判斷中藥組合物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時,還應結合現有技術整體水平和說明書充分公開的技術信息綜合考量。

3.1一般性原則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三步法是創造性判斷的常用方法。下面結合中藥組合物發明的特點闡釋如何採用“三步法”評判中藥組合物發明的創造性。

3.1.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對於中藥組合物發明而言,通常包含幾味、十幾味甚至幾十味中藥材,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應從發明實質的角度出發,以發明目的、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或技術效果的相似性,以及最相關的技術特徵或起主要作用的技術特徵的相似度為關鍵,選擇本領域技術人員更有動機對其進行改進從而得到發明所述技術方案的對比文件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宜過度關注現有技術披露發明的技術特徵的數量。即,通過比對現有技術,分析中藥組合物發明的實質,再基於發明實質選取起主要作用的藥味相同或相近程度較高的已知中藥複方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具體而言:

(1)對於明確記載由基礎方改進而來的中藥組合物發明,通常將作為該發明改進基礎的已知中藥複方認定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對於沒有明確基礎方的中藥組合物發明而言,如果根據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和說明書的記載,能夠分清發明所述組合物的主次地位(如君臣佐使的配伍關係),則應把握組合物的核心藥味(主藥或君藥),將與該發明核心藥味相同並且治療病症相同的常用經典方或經驗方等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3)對於沒有明確基礎方,且根據本領域公知常識和說明書的記載也無法分清各原料藥的君臣佐使配伍關係的中藥組合物發明,應將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相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用途最接近的而且相同藥味數量最多的現有技術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3.1.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中藥組合物發明與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常常表現為諸多藥味及其用量的不同。為了理清區別特徵在發明中的複雜關係和達到的技術效果,必要時可將發明的區別特徵進行“分層分類”的歸納:

(1)按主次分層:依據區別藥味在組方中發揮作用的主次地位進行分層,針對主病或主證,發揮主要治療作用的藥味為主要藥味(君藥),治療兼證或次要症狀的藥味為次要藥味;

(2)按功效分類:如果發明的組方結構不明顯,或者同一分層上的藥味仍然很多,還可以將區別藥味按其功效或作用進行分類。

通過這種“分層分類”法既可理清區別特徵之間的複雜關係和作用,也利於從整體上考慮區別特徵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達到的技術效果。

在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後,根據該區別特徵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確定中藥組合物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

(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依據說明書的記載、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等技術信息來確定。說明書中聲稱但未加以證實的技術效果,不能作為確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依據。

(2)說明書所記載並證實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基礎。通常包括但不限於增強療效、降低毒副作用、改變適應症或擴大治療範圍、或簡化組方以節省資源等方面。

(3)應整體上考慮區別特徵與組方中其他藥味等特徵之間的關係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

3.1.3判斷是否顯而易見

判定中藥組合物發明的顯而易見性,需要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對發明和現有技術所述技術方案的“理、法、方、藥”進行分析和比較,確定區別特徵在不同技術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從與區別特徵在發明中所起的作用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或相似的現有技術中尋找技術啟示。如果存在相關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反之,發明是非顯而易見的。

中藥領域專利審查中獲取技術啟示的常見來源包括:

(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公開的涉及區別特徵的藥味加減信息或藥理作用研究等信息。

(2)教科書或工具書中記載的涉及區別特徵的常用功效、用量用法和藥理研究,以及所述疾病的常見病程變化、病因病機或主要兼證等信息。

(3)綜述性文獻中披露的涉及區別特徵的組方臨證加減變化信息。

(4)記載了以區別特徵為技術手段,解決了與本申請相同/相似的技術問題或達到了與本申請相同/相似的技術效果的其他現有技術。

3.2常見類型

對於以中醫藥傳統理論為指導、通過辨證論治獲得的中藥組合物發明而言,可以根據中藥組合物在臨床實踐中的形成規律和構思過程,分為兩大類:“加減方”和“自組方”。實際應用中,以加減方為多見。

加減方,即成方化裁,是指以某已知方為基礎方,在不改變已知中藥組方主要藥味的基礎上,進行藥味或藥量的加減調整,或者與治療不同兼證的其他已知方合方化裁而形成的中藥組合物。

自組方,即自行擬製組方,是指沒有以已知中藥組方為基礎,而是依據中醫藥理論知識和成方運用的經驗進行直接遣藥組方形成的,或者改變了已知中藥組方的主要藥味形成的中藥組合物。

需要注意的是,“加減方”發明不一定都不具備創造性,“自組方”發明也不一定都具有創造性,兩者代表的是中藥組合物發明的不同構思方式,而不是判定創造性的分界線。

3.2.1加減方發明

對於加減方發明,由於現有技術中已經公開了與其功效主治、組方結構相似的基礎方,發明是在已知基礎方的基礎上通過藥味加減或合方化裁等方法形成新的組合物,如果該組合物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利用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實驗能力即能獲得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此類發明能夠證實對基礎方的改變產生了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預期的技術效果,那麼所述發明是非顯而易見的,具備創造性。

3.2.1.1原料藥加減

如果原料藥藥味的增減或用量的加減沒有改變其基本的配伍關係(如,君藥或主要藥味不變),也沒有改變其基本的主治功效(如,主證、主病和基本病機),那麼這種加減變化屬於中醫常見的“臨證加減”。這種“臨證加減”是中醫藥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技能。因此,通常而言,上述藥味加減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方案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但對藥味或用量減少的技術方案而言,如果能達到原方相同或更好的技術效果,則具備創造性。用於證明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證據包括加減藥味或其用量的篩選實驗、或與最接近的基礎方的對比實驗等。

(1) 相同功效的原料藥替換

如果無法通過提供發明的原料藥篩選實驗或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對比實驗、證明發明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那麼相同功效的原料藥替換的發明通常不具備創造性。反之則具備創造性。

【案例9】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急性咽炎的中藥,由有效成分和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制成的口服液,其特徵在於製成有效成分的原料及其重量份如下:金銀花15份,連翹12份,板藍根10份,蒲公英10份,紫花地丁10份。

說明書:記載了發明通過清熱解毒而達到減輕咽喉腫痛的作用,並提供了可以證實上述中藥複方能夠治療急性咽炎的療效實驗數據,但沒有提供藥物對照或藥材篩選實驗。

對比文件1:公開了治療急性咽炎的中藥口服液由下述重量份的中藥原料製成:金銀花15份,連翹12份,大青葉10份,蒲公英10份。

2.案例分析


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特徵在於權利要求的原料藥使用了板藍根10份和紫花地丁10份,對比文件1的原料藥使用了大青葉10份。根據申請文件的記載和現有技術等情況,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定使用板藍根和紫花地丁實現清熱解毒的效果,因此,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另一種的治療急性咽炎的中藥。然而,根據公知常識可知:板藍根和大青葉來自同一植物的根和葉,兩者功效相似,可相互代替;而紫花地丁和蒲公英也是作用相似的清熱解毒藥,二者常配伍使用以增強療效。由此可見,在公知常識的教導下,綜合考慮複方療效需求,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有動機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做出以板藍根替換大青葉,並增加紫花地丁的改進,以及依據板藍根和紫花地丁的常規用量範圍確定其具體用量,從而獲得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此外,由於本申請的說明書沒有記載比較或篩選實驗,不能證明權利要求所述的藥材及其用量的加減變化能夠使要求保護的中藥組合物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案例10】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防治嬰兒腹瀉的藥物,其原料藥組成按重量份計為:丁香1-3、肉桂0.5-1.5、蓽茇0.5-1.5。

說明書:未記載本申請藥物與現有技術的藥效對比實驗。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溫中止瀉散,其配方為黑胡椒10克、肉桂10克和丁香10克。

公知常識:蓽茇、黑胡椒均屬溫裡藥,味辛性熱,具有溫中止瀉的作用。

2.案例分析

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特徵在於:以蓽茇代替了黑胡椒,並限定了其用量,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另外一種治療腹瀉的藥物。然而本領域公知,蓽茇、黑胡椒均屬溫裡藥,味辛性熱,具有溫中止痛止瀉的作用,功效相近,為了獲得治療腹瀉的藥物,用蓽茇代替對比文件1中的黑胡椒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蓽茇的用量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常用量而進行的常規選擇。此外,說明書也沒有證實這種替換給發明帶來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2) 增加原料藥

當組合物中增加了原料藥時,如果發明能夠提供藥味篩選實驗證明所選擇加入的原料藥對發明所述技術效果帶來了技術貢獻,或者能證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所述原料藥的加入使發明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具備創造性。反之則不具備創造性。

(3)減少原料藥和/或用量

當組合物中原料藥和/或用量減少時,如果發明能夠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較,證實用量減少後的組方仍能在整體上產生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同的技術效果,或者通過具體用量或用量配比關係的篩選實驗證明用量或用量配比關係的變化在整體上使發明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具備創造性。反之則不具備創造性。

【案例11】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膿毒症的中藥製劑,其特徵在於,由以下重量配比的中藥原料製成:紅花100份、赤芍100份、川芎100份、丹參100份、當歸100份。

說明書:首先,記載了本發明根據中醫理論,遵循“毒邪與絡脈”和“菌毒並治”的原則,發揮活血化瘀、疏通絡脈、潰散瘀毒之功效,是一種既有廣譜強效拮抗內毒素作用、也有強效腫瘤壞死因子炎性介質作用的中藥製劑。臨床研究證明該方不僅對膿毒症樣全身炎性反應具有肯定的治療作用,而且能有效防止膿毒症的嚴重併發症-多臟器功能不全綜合徵(MODS)的形成,從而顯著提高臨床治癒率,降低病死率。其次,記載了藥效學試驗,包括:體內抗內毒素效果試驗,結果顯示:模型組死亡率100%,本發明高劑量和中劑量組死亡率僅為40%,提示本發明對內毒素所致小鼠死亡有保護作用。對大鼠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的影響試驗,結果顯示:與模型組相比,本發明藥物使DIC大鼠血血小板和纖維蛋白原含量增加、TT及PT縮短、血小板聚集率增加、血漿TXB2含量減少,提示本發明藥物對DIC大鼠有治療作用。

對比文件1:一種由桃仁、紅花、川芎、當歸、赤芍和丹參各100份製備而成的中藥神農33注射液。該注射液能夠抑制在內毒素(LPS)誘導的急性肺損傷(ALI)中腫瘤壞死因子(TNF-α)的釋放和表達,對肺臟有一定保護作用。對比文件1介紹了ALI臨床表現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與革蘭氏陰性菌所致的膿毒症密切相關,而在LPS誘導的ALI大鼠模型中,LPS與CD4結合,啟動細胞內信號系統,促使大量細胞因子釋放,TNF-α是這一連鎖反應的啟動因子,一旦分泌出來即可促進其他細胞因子繼發性釋放,形成炎症風暴,引起嚴重組織損傷和臟器衰竭。對比文件1指出,神農33注射液具有活血化瘀的功效,其中桃仁、當歸不僅活血化瘀補血,還能潤腸通便,減少腸源性內毒素的吸收,減輕肺損傷。

2、案例分析

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特徵在於省略了100份桃仁。本發明的說明書已經證實了所述藥物能夠降低內毒素引起的臟器損傷,提高治癒率,降低病亡率。因此,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治療膿毒症及降低內毒素引起臟器損傷的中藥組合物。本領域技術人員從對比文件1可知,桃仁和其他五味藥材在組方中的用量相等,且桃仁在神農33注射液中不僅能活血化瘀補血,還能潤腸通便,減少腸源性內毒素的吸收,減輕肺損傷。可見,對比文件1並沒有給出可以省略桃仁的技術啟示。因此,從現有中藥注射液的6味藥材中刪除桃仁且不調整當歸等其他藥材用量的情況下,仍然能保持原有產品在內毒素引發的臟器損傷上的治療作用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並非是顯而易見的,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案例12】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減輕放化療毒副反應且降低瘤重的中藥複方製劑,其特徵在於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藥製成:半夏8份,乾薑5份,黃連3份,黃芩6份,人參6份,甘草6份,大棗12份,所述減輕放化療毒副反應是指用於治療化療引起的食慾不振,體重減輕,增加脾指數。

說明書:首先,記載了本發明藥物是在半夏瀉心湯基礎上的改進。傳統的半夏瀉心湯以半夏、乾薑為君藥,黃芩、黃連為臣藥,人參、甘草、大棗為佐使藥。全方寒熱互用以和其陰陽,苦辛並進以調其升降,補瀉兼施以顧其虛實,使寒熱得解,升降復常,則痞滿嘔吐等症狀得以消除。本發明在不改變君臣佐使的組方結構的情況下,適當減少了半夏和乾薑的用量。其次,記載了本發明藥物與半夏瀉心湯原方(即,半夏9份,乾薑6份,黃連3份,黃芩6份,人參6份,甘草6份,大棗12份)的藥效對比試驗。以腹水瘤小鼠注射環磷酰胺造模,比較服用本發明藥物和半夏瀉心湯原方的小鼠在平均食量、平均減重量、脾指數和平均瘤重的變化,證實本發明藥物在增加平均食量,降低平均減重,減少平均瘤重和增加脾指數方面產生了優於半夏瀉心湯原方的療效。

對比文件1:公開了半夏瀉心湯(即,半夏9份,乾薑6份,黃連3份,黃芩6份,人參6份,甘草6份,大棗12份)能夠防治腫瘤患者使用化療藥順鉑所致的嘔吐、食慾下降等胃腸道反應。

對比文件2:公開了半夏瀉心湯防治消化道腫瘤的拆方研究,實驗結果顯示半夏和乾薑是該藥防治消化道腫瘤的核心成分。

2、案例分析

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特徵在於:在未改變半夏瀉心湯組方結構的基礎上減少了主要藥味的用量,即由半夏9份,乾薑6份改為半夏8份,乾薑5份。本發明的說明書證實了所述藥物在增加平均食量,降低平均減重,減少平均瘤重和增加脾指數方面產生了優於半夏瀉心湯原方的療效,因此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了一種在降低化療毒副作用上療效更佳的中藥組合物。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均未提供減少半夏瀉心湯中半夏、乾薑的用量不會降低甚至能產生優於原方療效的技術啟示,而且為了不降低原有方劑的療效,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不會嘗試減少主要藥味的用量,因而,半夏瀉心湯經上述減量調整所得的產品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非顯而易見的,而且主要藥味減量後能產生更好的療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也是難以預期的,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3.2.1.2合方運用

合方運用是指將兩個及以上的已知方合併使用而形成的中藥組合物,目的在於加強或擴充功效、擴大適應症。

如果發明所治療的疾病的主證明確,那麼以治療主證的已知方為基礎方,根據兼證加入相應的已知方組合而成的中藥組合物發明是顯而易見的,除非發明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如果發明所治療的疾病的主證不明確,而說明書也沒有記載合方運用產生了何種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那麼可以認為這種合方運用的組合物發明屬於常規的已知方隨意組合,因而不具備創造性。

【案例13】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更年期綜合徵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徵在於由以下重量配比的原料藥製成:浮小麥20-30克、大棗10-15克、甘草5-10克、丹皮5-10克、白芍5-8克、茯苓5-8克、澤瀉5-8克、石決明3-7克、龍骨2-6克、牡蠣3-8克、沙苑子3-6克、山茱萸4-10克。

說明書:籠統地描述了其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治療週期短、療效好、能夠快速消除不適症狀的治療更年期綜合徵的中藥組方及其製備方法。簡單記載了本發明組方能夠徹底消除各種症狀,沒有記載任何實驗數據證明其技術效果。

對比文件1:甘麥大棗湯:浮小麥9-15克、甘草9克、大棗10克,養心安神治療心陰不足型更年期綜合徵;(甘麥大棗湯是已知經典方)

對比文件2:加味六味地黃湯:山茱萸9克、澤瀉6克、丹皮9克、沙苑子9克、白芍12克、石決明12克、牡蠣12克、龍骨12克、茯苓9克,滋補肝腎治療肝腎陰虛型更年期綜合徵。(加味六味地黃湯是已知方)

2.案例分析

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特徵在於:1)增加了浮小麥的用量,2)增加了原料藥,即:丹皮5-10克、白芍5-8克、茯苓5-8克、澤瀉5-8克、石決明3-7克、龍骨2-6克、牡蠣3-8克、沙苑子3-6克、山茱萸4-10克,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另一種的治療更年期綜合症的中藥組合物。首先,根據對比文件1的記載,“甘麥大棗湯”適用於心陰不足、肝氣失和型的更年期綜合徵,其中浮小麥是其君藥,而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增加原料藥特別是主要藥味的用量是提高組方療效的一種常用方法。因此,在使用甘麥大棗湯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用增加君藥浮小麥的用量的方法來增強其療效。其次,更年期綜合徵相當於中醫所述的“髒躁”,通常腎陰虛為致病之本,可累及肝陰虛、心陰虛和脾陰虛等,常致肝陽和心火上亢、氣血與衝任瘀阻,出現情志煩亂等症狀,可見,治療更年期綜合徵時,如果伴隨肝腎陰虛兼證則通常進一步配伍滋補肝腎的藥味或組方。而根據對比文件2公開的信息可知,本申請中所增加的原料藥丹皮5-10克、白芍5-8克、茯苓5-8克、澤瀉5-8克、石決明3-7克、龍骨2-6克、牡蠣3-8克、沙苑子3-6克、山茱萸4-10克屬於加味六味地黃湯的範疇,該組方是治療肝腎陰虛證更年期綜合徵的常用組方。因此,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在中醫理論指導下,從更年期綜合徵的病因病機出發,為了達到標本兼治的更好的技術效果,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和公知常識得出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案例14】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抗病毒中藥組合物,其特徵在於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藥 製成:連翹200-300,金銀花200-300,板藍根200-300,大黃40-60,廣藿香60-100,綿馬貫眾200-300,紅景天60-100,薄荷腦5-9,麻黃60-100,炒杏仁60-100,魚腥草200-300,甘草60-100,石膏200-300。

說明書:首先,記載了本發明以清瘟解毒、宣肺洩熱為原則,適當配伍芳香闢穢、益氣扶正,重在清解內熱,暢化氣機,調整人體正常功能,提高抗病能力,可作為非典型性肺炎的治療和預防用藥。本發明的組方原則是:君藥-連翹外疏肌表、內清鬱熱;臣藥-金銀花助連翹清熱之功,炙麻黃宣肺疏表、宣暢肺絡;佐藥-貫眾、板藍根、大黃、石膏增加清熱、抗病毒效果,藿香芳香闢穢、宣暢氣機、化溫暢中,紅景天益氣養陰、清肺解毒,薄荷芳香開竅、疏散風熱,魚腥草清肺解毒、消癰排膿,炒杏仁肅肺止咳;使藥-甘草解毒、調和諸藥。其次,記載了抗炎、抗菌、解熱、鎮痛、止咳、化痰、調節免疫等藥效學試驗,結果顯示:本發明體內給藥對小鼠流感病毒性肺炎有明顯的抑制作用,減輕炎症反應,減少咳嗽次數,促進化痰作用,還可明顯增強免疫功能,提高非特異性免疫功能和體液免疫功能。體外試驗證明本發明對流感桿菌、SARS病毒均有明顯的抑制作用,可用於臨床上治療病毒性流感和SARS引發的非典型性肺炎。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中醫在治療熱毒襲肺型非典型肺炎時應採用清熱宣肺、疏表通絡的治法,宜用銀翹散合麻杏石甘湯加減,所用方藥為:銀翹散中的銀花、連翹、牛蒡子、桔梗、薄荷、竹葉、荊芥穗、淡豆豉、鮮蘆根,以及麻杏石甘湯中的麻黃、炒杏仁、生石膏、生甘草。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中醫預防非典型肺炎時應綜合採用清熱解毒、芳香化溼、宣肺透邪和益氣養陰等療法,可以選擇的清熱解毒類藥材包括:連翹、銀花、綿馬貫眾、大青葉、板藍根、魚腥草、蒲公英、野菊花、白茅根、紫花地丁、土茯苓、紫草、草河車等;芳香化溼類藥材包括:廣藿香、佩蘭、桔梗、青蒿、蒼朮、草果、薏米、香薷、茵陳等;宣肺透邪類藥材包括:荊芥、薄荷、蘇葉、葛根、防風等;益氣養陰類藥材包括:太子參、黃芪、黨參、白朮、紅景天、西洋參等。還公開了如出現便秘可加入酒大黃。

2、案例分析

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特徵在於省略了牛蒡子、桔梗、竹葉、荊芥穗、淡豆豉、鮮蘆根,增加了金銀花、板藍根、大黃、廣藿香、綿馬貫眾、紅景天,將薄荷替換為薄荷腦,並限定了藥材的具體用量配比。本發明的說明書已經證實了所述藥物具有抗炎、抗菌、解熱、鎮痛、止咳、化痰、增強免疫等多種功效,能夠治療流感病毒性肺炎,特別是SARS病毒引發的肺炎。因此,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了一種有效治療SARS病毒引發的非典型肺炎的中藥組合物。雖然對比文件2公開了預防非典型肺炎的主要治法,但是每種治法相應的用藥選擇有很多種,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都沒有給出銀翹散與麻杏石甘湯合方後是否需要對藥材的種類和用量進行調整和如何調整能更有針對性地治療SARS病毒引發的非典型肺炎的技術啟示。而且,銀翹散和麻杏石甘湯是中醫藥領域的經典方劑,其藥物組成及用量配比相互關聯已經形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即便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經典方劑的加減變化的可能,但是增加、減少、替換其中的哪些具體藥材能夠保持或增強其治療非典型肺炎的療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並非顯而易見。因此,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3.2.2自組方發明

判斷中藥自組方發明的創造性,同樣應該遵循三步法的判斷原則,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出發,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技術效果為基礎,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整體考慮現有技術的啟示和教導,進而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3.2.2.1改變了已知方的主要藥味

對於改變了已知中藥組方的主要藥味而形成的中藥組合物,如果該技術方案的獲得無法從現有技術中找到技術啟示或教導,並且申請人通過實驗數據證明發明取得了所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具備創造性。

【案例15】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脂肪肝的中藥製劑,其特徵在於:它是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藥製成:厚朴25-35份、白朮15-20份、枸杞子10-15份、五味子10-15份、白芍9-12份。

說明書:本申請的發明目的在於對已知組方進行簡化改進,提供一種效果良好、組方簡單、成本低的治療脂肪肝的中藥製劑。即,對已知的健脾消積湯(共11味原料藥)進行改進,原料藥改為由5味藥組成:厚朴25-35份、白朮15-20份、枸杞子10-15份、五味子10-15份、白芍9-12份。其中厚朴為君、白朮為臣,枸杞子、五味子、白芍為佐藥。組方以行氣燥溼為主,輔以健脾化溼和滋補肝腎。

說明書還記載了發明的技術效果:通過臨床試驗證實了本申請對脂肪肝的療效優於西藥血脂康,與已知的健脾消積湯對比,療效相當,無顯著差異。

對比文件1:公開了健脾消積湯治療脂肪肝52例分析,其原料藥組成為:厚朴12份、白朮15份、白芍10份、枳殼15份、茯苓25份、澤瀉20份、石菖蒲6份、制首烏10份、姜半夏9份、丹參15份、山楂15份。

2.案例分析

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特徵在於:改變了組方原則和主要藥味,具體而言:(1)權利要求以行氣燥溼的厚朴25-35份為君藥,對比文件1的君藥為健脾利溼的茯苓;(2)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減去了8味藥(枳殼15、茯苓25、澤瀉20、石菖蒲6、制首烏10、姜半夏9、丹參15、山楂15),增加五味子10-15份和枸杞子10-15份兩味藥,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另一種有效治療脂肪肝的中藥製劑。首先,本領域公知,中藥領域的組方遵循“方從法出,以法統方”的原則,治法治則是中藥組方的依據,對比文件1的治法治則重在健脾利溼,權利要求則重在行氣燥溼,其技術構思不同,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從對比文件1獲得改變組方的治法治則的技術啟示。其次,對比文件1和公知常識均未給出選擇厚朴作為主藥治療脂肪肝的技術啟示,現有技術亦未給出將對比文件1的8味藥減去而保留厚朴、白朮和白芍3味藥,再與其他藥材配伍用於治療脂肪肝的教導。再者,說明書提供了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對比試驗,證實了兩者對脂肪肝的療效相當、無顯著差異,表明本申請通過改進組方依然達到了等效的治療作用。綜上所述,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公知常識,得出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同時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3.2.2.2直接遣藥組方

對於依據中醫藥理論和成方運用的經驗進行直接遣藥組方而形成的中藥組合物,如果該技術方案的獲得無法從現有技術中得到技術啟示或教導,那麼只要發明通過實驗數據證明發明取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具備創造性。

【案例16】

1.相關案情

權利要求:一種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藥物組合物,其特徵在於它是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藥製成的:當歸 1-5、桃仁 1-5、蒲黃 1-5、沒藥 1-5、牡丹皮 1-5、牛膝1-5。

說明書:詳細記載了本申請由6味藥製成的中藥組合物,與分別減去一味中藥的5味藥中藥組合物,以及市售西藥“達那唑膠囊”和活血化瘀法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常用中成藥“桂枝茯苓膠囊”的療效對比實驗,經過較科學和規範的試驗設計和對比驗證證實:不僅任何一味藥的缺失都會大為降低其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整體療效,而且全部6味中藥組合物與某市售中/西藥相比,在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同時,在降低移植體重量,減輕炎症反應,調節免疫力等方面具有更好的效果。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中醫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常用方法包括活血化瘀止痛法、疏肝理氣止痛法、溫經散寒止痛法、清熱活血止痛法、健脾利溼止痛法、補腎壯脊止痛法、活血通絡與消癥散結法等,常用藥物有當歸、赤芍、川芎、延胡索、沒藥、蒲黃、五靈脂。常選方劑為由蒲黃和五靈脂組成的失笑散及其加味方,如選加桃仁、紅花、丹參、雞血藤、牡丹皮、牛膝等。

2.案例分析


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特徵在於:將對比文件1公開的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6種中藥當歸、桃仁、蒲黃、沒藥、牡丹皮和牛膝進行了特定組合,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具有協同增效的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藥物組合物。雖然權利要求中的6味中藥原料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活血、化瘀、止痛的作用,與中醫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基本治則相符,但由於對比文件1僅僅公開了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常用藥物包括當歸、沒藥、蒲黃等多種藥味,而桃仁、牡丹皮、川牛膝是常用經方失笑散加味方的眾多可選擇添加藥味中的3種,並沒有給出將本申請所述6味藥進行特定組合能產生協同增效作用的技術啟示,本領域公知常識中也沒有相關的教導。而本申請說明書通過藥味篩選實驗和對比實驗證實了:不僅任何一味藥的缺失都會大為降低藥物組合物的整體療效,而且全部6味中藥組合物與某市售常用中/西藥相比,在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同時,在降低移植體重量,減輕炎症反應,調節免疫力等方面具有更好的效果。可見,本申請組合物並非6味已知中藥材的簡單疊加或隨意選擇,基於對比文件1和公知常識得出權利要求所述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故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附件 極簡中醫藥基本知識

一、中醫辨證論治理論

(一)辨證論治

辨證論治是中醫在整體觀念指導下對疾病進行診療的過程,包括辨證和論治兩個階段。中醫治療疾病,首先要“辨證”才能“論治”。

辨證,包括診察病情和辨識病證兩個過程,前者即醫生利用望、聞、問、切四種手段,收集與疾病有關的症狀、體徵或其他信息;後者指運用各種辨病和辨證方法,通過分析症狀和體徵,辨別病機和證候類型。

論治,包括論和治兩個過程,論是根據辨證辨識的結果,確立相應的治療原則和方法(治法治則),治是依法擬方和予以實施。

從藥物治療的角度,辨證論治具體體現為理(辨病或辨證)、法、方、藥幾個環節。辨證、立法、選方、遣藥是幾個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環節,即“法隨證立,方從法出,方以藥成”。只有辨證清楚,才能立法無誤;只有立法準確,才能選方或組方有據,遣藥精當,施方合理,療效顯著。

(二)治法治則

治法治則包括治則和治法兩個方面,治則是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治療原則,例如“治病求本”“扶正祛邪”。治法是在治則的指導下,針對病證的病因病機所擬定的治療方法,例如“辛溫解表”“疏肝理氣”。“方從法出”,“方即是法,法即是方”體現了方劑與治法治則的密切關係。

中醫典籍中關於治法的記載相當豐富。早在《內經》中便記載了許多治法的理論,歷代醫家在臨床醫療實踐中制定了更多新的治法,並從理論上進行了進一步論證。目前,通常引用的是清代程鍾齡總結歸納的“八法”:汗、吐、下、和、溫、清、消、補。

汗法,指通過宣發肺氣、調暢營衛、開洩腠理等作用,通過人體的汗出,使得在肌表的外感六淫之邪隨汗而解的方法。

吐法,指通過湧吐使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脘等部位的痰涎、宿食或毒物從口中突出的一種治法。

下法,通過盪滌腸胃,瀉出腸中積滯或積水、淤血,使得停留在腸胃的宿食、燥食、冷積、瘀血、結痰、停水等從下竅排出,以去除疾病的方法。

和法,即通過和解或調和的作用以祛除疾病的一種治法。溫法,指通過溫中、祛寒、回陽、通絡等作用。使得寒邪去、陽氣復、經絡通、血脈和,適於臟腑經絡因寒邪為病的治法。

清法,指通過清熱瀉火以除去火熱之邪,適用於裡熱證的治法。

消法,指通過消食導滯和消堅散結作用,對氣、血、痰、食、水、蟲等積聚而成的有形之結,使之逐漸緩散的一種治法。

補法,即通過滋養補益人體氣血陰陽,適用於某一臟腑或幾個臟腑,或氣血陰陽之一,或全部虛弱的一種治法。

二、方劑的配伍理論及組方原則

方劑是由藥物組成的,是在辨證立法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藥物組合成方。藥物功效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只有通過合理的配伍、調製偏性和毒性,增強或改變原來的功效,消除或緩解對人體的不利因素,發揮其相輔相成或相反相成的綜合作用,使各具藥性的群藥聯成一個有機整體。藥物配伍的主要目的是:增強療效、擴大治療範圍、適應複雜病情、減少不良反應。

(一)配伍理論

所謂中藥配伍,就是根據病情、治法和藥物性能,有選擇性將兩種以上藥物配合使用。可以分為簡單配伍和複雜配伍。所謂簡單配伍,即配伍“七情”,從雙元角度論述臨床用藥七種規律;所謂複雜配伍,即方藥的組方原則,從多元角度論述藥物在方劑中的地位和藥性變化規律。

配伍“七情”是指:單行、相須、相使、相畏、相殺、相惡、相反。

單行,即能發揮預期治療效果,不需要其他藥物輔助,如獨參湯;

相須,性能類似的藥物合用,可增強原有療效,如石膏配知母增強清熱瀉火效果;

相使,即兩藥同用、一主一輔,輔藥增強主藥療效,如清熱燥溼的黃連(主)治療溼熱瀉痢,常配伍行氣調中的木香(輔);

相畏,即一種藥物的毒烈之性,能被另一種藥物減輕或消除,如生半夏的毒性能被生薑減輕或消除;

相殺,相殺與相畏為同一種配伍關係的兩種提法。例如半夏畏生薑,是相畏,生薑殺半夏,是相殺。相畏與相殺僅制者與被制者的角度不同。

相惡,兩藥合用時一種藥物能使另一種藥物功效降低甚至消失,如萊菔子能消弱人參補氣作用;

相反,即兩藥合用能產生或者增強毒副反應,如烏頭反半夏。

(二)組方原則

方劑的組成原則,最早見於《素問 至真要大論》“主病之為君,佐君之為臣,應臣之為使”。歷代醫家在此基礎上對方劑組成原則進行了豐富和擴展。

1.君藥

是針對主病或主證起主要治療作用的藥物,即針對病證的主要病因、主導病機或主症而設,它是方劑組成中的核心部分。君藥通常具有藥力較強、藥味較少、用量相對較大的特點。“量大者為君”的含義是相對於該藥物本身的常規劑量而言,而不是在方劑中與其他藥物相比的絕對劑量,例如,受到到藥物本身的質地、藥材質量和毒性的限制,如花葉類質輕之品用量較輕;貝殼等質重之品用量較重;質優力強的藥材,用量宜小,反之則用量可稍大;烏頭等毒性藥物即使作為君藥,其用量也較小。

2.臣藥

臣藥的含義有兩層:1)輔助君藥加強治療主病或主證的藥物;2)針對兼病或兼證起主要治療作用的藥物。其藥味較君藥為多,其藥力與藥量相對於君藥較小。

3.佐藥

佐藥的含義有三層:1)佐助藥,即配合君、臣藥以加強治療作用,或直接治療次要症狀的藥物;2)佐製藥,指消除或緩解君、臣藥毒性及副作用的藥物;3)反佐藥,藥病格拒時,與君藥藥性相反而在治療中起相成作用的藥物。

4.使藥

使藥的含義有二:1)引經藥,能引導方中藥力直達病所;2)調和藥,調和方中諸藥的性能、協調諸藥的相互作用或起到矯味作用。使藥通常藥味數少,用量較小。

三、中藥的用藥禁忌

中藥的用藥禁忌包括配伍禁忌、症候禁忌、妊娠禁忌和服藥的飲食禁忌四個方面。下面主要介紹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

(一)配伍禁忌

配伍禁忌,是指某些藥物合用會產生劇烈的毒副作用或降低或破壞藥效,因而應該避免配合應用。也即《神農本草經》所謂“勿用相惡、相反者”。

十八反:烏頭反貝母、瓜蔞、半夏、白及、白蘞;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藜蘆反人參、丹參、苦參、玄參、細辛、芍藥。

十九畏:硫磺畏朴硝,水銀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大豆畏牽牛,丁香畏鬱金,川烏、草烏畏犀角,牙硝畏三稜,官桂畏赤石脂,人參畏五靈脂。

(二)妊娠禁忌

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所以應作為妊娠禁忌藥物。禁用的藥物絕對不能使用。

禁用的藥物是指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如巴豆、牽牛、大戟、商陸、麝香、三稜、莪術、水蛭、斑蝥、雄黃、砒霜等。

參考文獻:

① 吳敦旭:《中醫基礎理論》,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122-169頁。

② 謝鳴:《方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7-23頁。

③ 高學敏:《中藥學》,中國中醫藥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39-40頁。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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