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又容易混淆的稅務問題!(三)

下列相關稅務問題,哪個是你遇到不知道如何解決的?

常見又容易混淆的稅務問題!(三)

一、個人於2014年9月購買新能源車輛,車輛型號未列入第一、二批名單中,但在2015年9月11日公佈的第三批名單裡面,今年是否可以享受車船稅免稅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財稅〔2018〕74號文第七條“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錄》的節能、新能源汽車,自新《目錄》公告之日起,按新《目錄》和本通知相關規定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的規定,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時間)在新《目錄》公告之日以後,並且汽車車型在新《目錄》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後,住宿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是否需要達到10萬才能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規定:“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自開專票試點的行業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也就是說,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企業對哪些特定事項的捐贈,可以據實全額稅前扣除?

答:一、《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規定:“三、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四、我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後取得了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後取得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就可以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

注意: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五、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可還有部分填報事項不明確或其他原因,來不及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怎麼辦?

 答:對部分專項附加扣除事項不確定,或是其他原因,未能在2019年1月份,或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條件的當月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相關事項確定後,再填報相關扣除信息;對之前符合條件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可以在該納稅年度剩餘月份補充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通過向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報時辦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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