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這8種行為屬違法,你必須知道~

身在職場,有哪些權益必須注意?國家法律為職場人準備了哪些政策?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這8大常見勞動違法行為你必須知道! 1、入職時交押金扣證件 很多公司要求剛入職的員工繳納工作服押金,或者配備筆記本電腦的押金等。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年假過期作廢 有的公司規定員工每年12月31日前,年假未休完的將自動清零。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資報酬。 3、試用期隨意解除勞動關係 不管是剛剛畢業找到人生的第一份工作,還是跳槽加入新單位,大家都會經歷一個時期——試用期。“試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時期的檢驗或試工以便能確定這人是否適合於做某事。那麼公司要是認為不能勝任工作就要求解除合同呢? 《勞動合同法》規定,按照不勝任去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需要先給員工培訓或者調崗,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能辭退,同時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及時續簽 公司與員工都想續簽勞動合同,但因薪資或其它原因未談妥,導致延誤了續簽合同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企業未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逾期企業將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可見,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後果相當嚴重哦。 5、競業限制補償金錯付或不付 很多公司要求離職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但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稱補償金與日常工資一起發放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6、故意拖延離職員工的離職時間 員工被公司以違紀、業務能力不行等理由開除。但因員工沒做工作交接,故公司扣留了他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也未繳納社保,並沒有提供離職證明,要求員工辦完交接再提供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管我們是何原因離職,公司都有義務在我們離職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且在離職之日起15日內,為我們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檔案等關係的轉移手續。 7、試用期內不給繳納社保 為了節省用人成本,公司往往出於僥倖心理,不為員工在試用期內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由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 8、未經協商隨意調崗降薪 公司認為員工業績不合格,不適合當前崗位,將其調換崗位,並以“薪隨崗變”的理由降薪。 一般情況下,未經協商一致的單位單方面調崗屬於無效行為,員工可以拒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