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使用權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返還土地使用權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返還土地使用權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3、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返還土地使用權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怎麼規定的沒有明確和具體。

出讓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對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規定:居住用地為70 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又規定了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返還土地使用權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土地使用權糾紛有很多種,在合同規定中,一方未按照合同法人約定支付出讓金的時候或者是沒有經過土地局自己更改土地使用用途、約定的期限沒有動工,讓土地閒置超過了兩年以上的,那麼出讓方是有權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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