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很重要,過期喪失勝訴權利,太委屈

【案情】

這是一個在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理的案件。

L某自述:2016年1月入職深圳某公司,工作地點在北京市西城區,工資為15000元/月加提成。2018年5月26日,以公司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現在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200876.66元、未休年休假工資11900元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5000元。

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後,便委託本律師代理該案件,我們在瞭解勞動者L某的全部情況及查閱相關文件材料後,發現L某實際的離職時間是2017年5月8日,而非2018年5月26日。L某2017年5月8日辦理完離職手續後,便與公司之間簽訂了代理合作合同,而這個代理合作關係的解除時間是2018年5月26日。

於是當庭我們提交證據,證明L某與公司的勞動關係解除時間是2017年5月8日,她在2018年5月28日才申請勞動仲裁,已經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

【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L某的各項訴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故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很重要,過期喪失勝訴權利,太委屈

【律師觀點】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簡單來說就是,勞動關係沒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不管是1年前公司拖欠的工資還是10年前拖欠的,只要有拖欠的事實,勞動者都可以要回來;但在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對工資、經濟補償金、獎金提成等報酬有異議的,就需要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1年內去主張,過了這1年的期限,即便公司的確有拖欠工資的事實,法律也不再保護你的權益了。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非常重要,切莫忍氣吞聲錯過維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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