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司帶你瞭解《國家安全法》(十四)

4·15特輯|黃小司帶你瞭解《國家安全法》(十四)

決定國家進入非常狀態的主體、權限和程序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4條規定,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國家進入非常狀態後,有關機關可以採取什麼特別措施?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5條規定,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採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第66條規定,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採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第68條規定,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後工作。

報告和發佈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的信息應遵循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7條規定,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佈機制。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並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後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小司提醒: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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