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工作期間兼職做微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以案釋法」工作期間兼職做微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近些年網絡時代的迅速發展,很多新鮮事物開始嶄露頭角,網絡微商成為了一個比較熱門的行業,因為入門容易且成本低,所以朋友圈一時間刷屏做起了微商、電商,賣起了化妝品、小零食、衣服等五花八門的商品,那如果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用工期間兼職做微商,用人單位能否以此為由將其開除呢?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1日,周某入職北京某服裝公司,勞動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擔任人事行政專員,月工資為4800元。入職時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且無補償地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 11條的規定為: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有償或無償兼職的。2019年5月7日公司以周某工作期間兼職代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5月11日公司向周某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其內容為:

  “周某系我司原員工,擔任行政助理職務。任職期間我司發現其擔任兼職,嚴重違反我司規章制度,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且無補償地解除勞動合同的明文規定。經公司決議,我司於2019年5月7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雙方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公司主張周某存在兼職代購情形,並出具周某2019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朋友圈截圖、截圖中有“冷晴韓國代購4月29日出發”微信群信息及5月7日談話錄音材料,周某認可上述微信內容系其所發,但否認存在代購行為,也沒有謀取私利。

  公司認為周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第四章的規定,故決定解僱。2019年9月,周某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019年12月12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賠償金。但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以案釋法】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不能證明周某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從事有償或無償的兼職,僅以代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周某在其微信群中明確註明“韓國代購4月29日出發”字樣且在5月7日與公司的談話中對其從事代購一節未予否認,故公司主張周某有代購情形一節,法院予以認可。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周某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從事有償或無償的兼職,僅以周某代購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對此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故公司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已構成違法解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至此,勞動者工作期間兼職做微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想必也已經有了答案,雖然法律支持了本案勞動者並判決了單位向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但在此提醒各位勞動者特別是兼職微商的勞動者,一定要合理安排好工作時間和生活時間,不可因小失大,一味的從事微商而耽誤本職工作從而有可能失去一個來之不易的工作崗位。

【來源:城陽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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