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年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嗎?法院這樣判!

文章來源:廣州普法


結婚兩年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嗎?法院這樣判!

這是一起離奇的強姦案

男子與一名女子

登記結婚後

妻子堅決不讓丈夫碰自己的“處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

二人關係惡化

分居長達一年多

婚姻存續期間

丈夫酒後施暴

強迫妻子“盡了義務”

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離魔爪

隨即報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結婚兩年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嗎?法院這樣判!

丈夫酒後施暴

強迫妻子“盡義務”


2006年10月,被告人孫建軍(化名)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識,2008年9月,因女方父親為獲得拆遷利益,被害人在其父親的逼迫之下與被告人孫建軍結婚,在領取結婚證書的當晚,被告人孫建軍提出要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係,遭到金某某的拒絕。之後,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各歸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金某某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之訴,雙方均未上訴(被害人原擬過6個月再起訴離婚)。


2010年6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孫建軍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077號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某拉上出租車,帶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孫建軍的暫住處,趁著酒勁,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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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口子的事

警察憑什麼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後至現場將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時將被告人孫建軍抓獲。



民警在抓獲被告人的時候,孫建軍的表情十分驚訝,他問民警:是不是抓錯人了?他根本沒有做啥!當他聽說是妻子報的案時,他很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事,兩口子的事,警察管得著嗎?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與被告孫建軍離婚的判決。


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姦罪。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或者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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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

丈夫強迫妻子“盡義務”,

到底是不是強姦?


理論上,任何男子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子發生性關係,都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當然法律對婚內強姦的認定很謹慎:要綜合婚前基礎、婚後狀況、具體行為等證據分析。如果報道屬實,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內強姦的認定標準,構成強姦罪。


有人可能會認為,

這怎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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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婚內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

也是強姦行為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建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孫建軍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判決被告人孫建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後,公訴機關沒有提出抗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從司法實踐上來看,因為婚內強姦情況複雜,定罪的可能性並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姦罪。


1.妻子已經提出離婚並進入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程序,這時丈夫使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關係的,可以構成強姦罪。


2.丈夫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子強姦自己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但針對此案

網友卻有不一樣的意見


結婚兩年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嗎?法院這樣判!


婚後女方拒絕同房,

丈夫強行算強姦,

難道女方就不構成詐騙罪?


你嫁給我卻又拒絕性生活,這是典型的傷害了我卻一笑而過,也違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互相忠實既包括不能出軌,也包括盡合理的性生活義務。所以對方如果一直拒絕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對妻子實施婚內強姦

也可能構成強姦罪

法律並未將丈夫排除在

強姦罪的主體之外

刑法規定強姦罪旨在

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

結婚並不能剝奪女性的性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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