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一男子從銀行貸款轉貸他人牟利,結果被判刑又處罰金35萬元

近日,由武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高利轉貸案以遠程視頻的方式在武平法院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進行了宣判:

被告人謝某犯高利轉貸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武平一男子從銀行貸款轉貸他人牟利,結果被判刑又處罰金35萬元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謝某以其經營的武平縣某建材店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武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到期限為3年、最高額度為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自助循環貸款,貸款月利率0.6531249%,後多次從該貸款額度中貸出部分信貸資金,並以2%的月息先後多次轉貸給鍾某甲、鍾某乙,從中賺取利息差,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3.489291萬元。

武平一男子從銀行貸款轉貸他人牟利,結果被判刑又處罰金35萬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從金融機構貸款獲得資金後,以高於銀行利率再借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息差,該行為妨害了國家金融秩序和信貸資金的安全,是違法犯罪行為,大家要吸取本案的教訓,依法依規使用信貸資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來源:武檢之聲


編輯: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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