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被判!山西千年古墓被盗

2人被判!山西千年古墓被盗
2人被判!山西千年古墓被盗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2月1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18日被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伙同窦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未归案)、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携带探杆、铁锹、吊土袋等盗墓工具,从运城市新绛县出发,乘坐由宋某某驾驶的车辆窜至高平市河西镇西里门村西侧西里门遗址一带进行盗墓。当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使用探杆在西里门遗址东南方向约100米的田地内探测确定古墓位置并作标记后,返回高平城内入住宾馆。2017年4月24日晚至4月25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与窦某某、张某甲再次乘坐宋某某驾驶的车辆,窜至事先探好的古墓葬位置,使用盗墓工具开挖盗洞,盗取古墓葬内青铜编钟约9个青铜鼎、青铜盘、青铜戈各1个,还有石罄、玛瑙珠、玉石等物件若干,后由宋某某驾车接应,携带被盗掘文物逃离现场回到新绛县。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等人将所盗文物变卖,青铜编钟卖后得款15万元,每人分得赃款3万余元。

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墓葬是一座春秋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春秋时期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共同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对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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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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