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公司嚴重失職?法院:罰款30萬!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張某、丁某某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為查明案涉事故車輛損失,委託某評估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在評估過程中,該評估公司將事故車輛並沒有的配件“巡航傳感器”計入損失中,計算評估損失數額為351000元。

評估公司嚴重失職?法院:罰款30萬!

在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以案涉行為涉嫌犯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查實:上述評估報告記載受損配件明細中的巡航傳感器,並不屬於事故車輛的配件,後差速器是否損壞存在疑點。後經法院重新委託評估,認定事故車輛損失為186620元。各方當事人對重新評估的結論均無異議。

宿豫法院認為,該評估公司在評估過程中嚴重失職,部分損失認定缺乏依據,評估意見存在明顯錯誤,不能作為案件裁判的依據,妨害了案件審理及司法秩序,依法應予制裁,並依法作出罰款30萬元的處罰。

該評估公司不服,向宿遷中院申請複議,經複議,宿遷中院駁回該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說法

評估公司嚴重失職?法院:罰款30萬!

本案中,相關評估公司在評估過程中,本應遵守評估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從事業務,而該公司未盡調查職責,將評估車輛未有的配件納入評估數額,實際評估數額與權利人認可的另行評估數額相差懸殊。且該公司的失職行為在通過當事人報警被查明後,導致原二審案件被髮回重審,並啟動重新評估程序。因此,導致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大大延長,降低了審判效率,妨害了法院的審判活動,浪費了司法資源,最終損害的是當事人的權益。

來源: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張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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