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聚仙飯店倒塌的悲劇負責?它是小產權,房東和承租人有責任

誰該為聚仙飯店的倒塌悲劇負責呢?這個聚仙飯店是村裡的,是農戶自己建的,後來又加蓋了第二層,是小產權的房子,所以,也就涉及不到開發商了,房東和承租人應該承擔責任。

誰該為聚仙飯店倒塌的悲劇負責?它是小產權,房東和承租人有責任

簡單說一下事情的經過。

大前天早上9點多,聽朋友說,我們臨縣襄汾縣的陳莊村聚仙飯店發生了坍塌事故,當時,正好有一大家子人在飯店裡給家裡的老人擺壽宴呢,結果,吃著飯的工夫,飯店倒塌了,裡面的人基本上都被傾壓在了裡面。

經過救援,57名被埋人員被救出,其中29人遇難,7人重傷,21人輕傷。

這個壽星是李大爺,我也不認識,聽朋友說是過80大壽,上下兩層的飯店,來了不少慶賀的親戚朋友,飯店倒了以後,李大爺的老伴也不幸身亡,老大爺悲痛萬分,在內疚中下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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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飯店倒塌是如何發生的呢?

說到底,這就是農村自建房私自改造成飯店釀成的悲劇。

聚仙飯店的房子是在1982年左右村民自己建造的房子,後來又進行了加蓋拼接,還向地下挖了一層,用來做宴會廳。

兩層有400平方米左右,為磚混結構,有100平的院子,院子中間搭設了預製板房頂,房頂下面部分成了“宴會廳”,院子最上部分還有一層簡易彩鋼板頂棚,比前後屋房頂略高,就是院子那一部分坍塌了。

我在農村生活過,農村自建房大多是自己找人蓋成的。一般面積不大,樓層也比較低,普遍存在“三無”情況,即無設計圖紙、施工隊伍無資質、無施工監理單位,說白了,就是村裡的無資質的建築隊蓋的。

當然了,這樣的房子,自己家居住問題應該不大,但是,後來又多次在原來基礎上加蓋和拼接,原來的地基是無法承受這樣加重的重量的,就有坍塌的隱患存在。

再加上居住改為了飯店,每天來往人很多,更容易出現問題。

誰該為聚仙飯店倒塌的悲劇負責?它是小產權,房東和承租人有責任

誰應該為此事負責呢?

毫無疑問是房主和承租人。

如若是大產權的底商的話,除了房主和承租人,那就跟開發商和監理單位也有關係了。

說到大產權和小產權,可能有人不是太明白,怎麼區分?這個聚仙樓就是小產權。

可能很多人對大產權和小產權傻傻分不清,70年是大產權,50年和40年是小產權,對嗎?

錯了,大產權和小產權還真不是這麼區分的!

說的通俗點,小產權的房子用的土地是集體土地,產權證是由鄉村一級政府發放的,也叫“鄉產權房”。而小產權房,一般都是沒有土地證的。

因為我國實行國有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人轉讓或出售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或置換。

像這個聚仙酒店就是小產權房。

如果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小產權房的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而大產權房呢,用的土地就是國有土地了,都是房地證合一的。

像開發商賣的底商,純商鋪是40年產權,商住綜合的有50年產權的,因為是用的國有土地,它就是大產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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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70年、50年、40年使用期限,那到期後怎麼辦呢?

其實,這個問題在很早之前,大家就一直比較糾結,那從現在開始,不需要再糾結了。

《民法典》明確:房屋70年也好,50或40年也好,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至於續期免費還是部分減免,要等其他法律陸續具體落地執行,不過應該也不會等太長的時間,至少我們知道了產權期限到期後是可以花錢續期的了,交錢後70年再續70年,50年再續50年,40年再續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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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一本社會百科全書,是人民權利的法律寶典,與我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產經營等,都息息相關!

房子只是《民法典》中包含的一個部分,整部《民法典》涵蓋了一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之前的婚姻法、繼承法等到時候將會全部廢止,一切都要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來。

《民法典》關係到我們的資金、房子、車子、孩子,婚姻等等方面的權益,千萬不能忽視,說不上哪天就會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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