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房東別續租 竟被租客告侵權-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本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思法)租客因為養犬導致鄰里投訴、報警,居委會和轄區派出所因此建議房東別續簽合同,沒想到因此成為被告,租客認為自己名譽權受到了侵害提出訴訟。昨日,思明區法院公佈了這起侵權責任典型案例。   2017年起,林先生租下了東浦路的一個店面,在店裡飼養犬隻,引發了多起投訴、信訪和警情,有5位居民被犬隻咬傷。店面附近有一家幼兒園,林先生曾寫下《承諾書》,保證不再飼養大型犬,只留下目前飼養的五隻小型犬。   2018年5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林先生店裡收養的犬隻達25只。同月,因店面租期快到了,林先生準備續租。店面所有者是一家企業,原本已同意與林先生簽約續租,因為居委會和轄區派出所先後發函建議慎重考慮,於是企業取消了與林先生簽約。   得知情況後,林先生認為居委會和派出所發函的內容是誣告誹謗,還透露了他的個人身份信息,侵害了名譽權,於是起訴居委會和公安機關,要求出具書面道歉、賠償半年房租等。但居委會和公安機關均表示,函件中闡述的內容屬實,群眾的報警、投訴、信訪均有記錄,林先生也曾因養犬傷人被判承擔賠償責任,他們對林先生多次勸導均無效,因此向房東提出建議。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派出所依法有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居委會有協助相關政府部門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工作的職責。因此,為消除、減少犬隻給居民生活、安全造成的不良影響出具函件並無過錯,而且函件中的描述基本客觀,無故意捏造、虛構事實用於貶損、侮辱林先生的人格。函件中出現的身份證號只是為了明確相關對象,未向公眾公示,不屬於洩漏個人信息。綜上,思明區法院判決駁回了林先生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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