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卻免於刑罰,官方迴應了

1月25日,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報受到網民關注。

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卻免於刑罰,官方回應了

26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佈情況說明,稱立即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啟動了對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專案評查。

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卻免於刑罰,官方回應了

此前報道:

今日(25日),甘肅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11起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觀察者網注意到,其中該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於刑事處罰。

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卻免於刑罰,官方回應了

該通報中顯示,2017年9月4日,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駛小轎車在鞏昌鎮崇文路恆力大廈附近將正在打掃衛生的環衛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於刑事處罰。2018年3月27日,毛志堯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堯受到政務撤職處分。

對於醉駕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免於刑責一事,隴西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向新京報證實,稱“當時給(環衛工)家屬賠償,但經辦法官不在,具體數額尚不明確。”

據當地一知情人士透露,毛志堯曾與死者家屬協商,賠償金額為80萬元。目前,毛志堯仍在縣工商局上班。

毛志堯為何免於刑事處罰?

2018年3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其中當事人信息符合上述通報內容。

判決書顯示,毛某某(即毛志堯)具有自首情節,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等。

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卻免於刑罰,官方回應了

據判決書透露,被告人毛某某,男,漢族,1972年8月11日生。

經隴西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時40分許,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駕駛牌照為陝A×××××號小型轎車沿隴西縣鞏某崇文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車輛行駛至恆力大廈附近路段時將正在城區道路上打掃衛生的隴西縣綜合執法局鞏昌環衛管理站職工被害人宋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毛某某撥打110電話報警。經隴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宋某無責任。經甘肅隴通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檢驗,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經甘肅明源司法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毛某某與被害人宋某家屬達成事故賠償協議,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賠償協議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0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隴西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毛某某積極協商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按賠償協議支付賠償款80萬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對被告人毛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80萬元並取得諒解的悔罪事實,可以對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引用的刑法條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本文來源:江蘇交通廣播網、觀察者網、微信公眾號“隴西縣人民法院”、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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