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年檢、建年報公示|股權戰爭

國務院2014年2月7日批准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提出了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意見,其包括兩個重要的方面:一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二是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目前已經建立了“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錄”,向社會公佈,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成本”。

但是,鑑於公司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定位,這些細的規定不宜在公司法基本法律層面予以明確規定,所以只能放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中予以明確,新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章“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以及第六十三條等規定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下簡稱《公示暫行條例》)及其配套規定已經貫徹了這些要求。

需要關注的是,《公示暫行條例》對2014年《公司法》取消年檢制度並代之以公示制度進行了貫徹和細化。國家工商總局據此出臺了《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今第67號)、《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68號)、《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69號)、《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70號)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第71號)等配套規章。前述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企業應定期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

根據《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二、企業應自規定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

今根據《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應於規定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及時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述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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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問題】企業公示信息的分類及內容

根據《公示暫行條例》以及《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必須公開的信息包括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和企業即時公示信息兩大類:

1.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

根據(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信息。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2.企業即時公示信息

根據《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應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實務問題】公司登記機關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事項,也不再要求“驗資報告”,實踐中,外部債權人等如何知悉公司實收資本到位情況?

在2014年《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增資不再需要驗資,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事項,那麼對於政府監管部門、合同交易對方、外部債權人等如何判斷公司的資本實繳情況和資本、資信情況呢?目前最主要的途徑就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網查詢企業的公示信息。根據《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自需要及時披露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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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未如期公示年度報告或信息不實將入“黑名單”

根據《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分別針對不同情況設置了不同的處罰措施,包括如下三個層面:

(1)經營異常名錄

針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等情形,《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此類企業將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人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包括如下情形:①未按照《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②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③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④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2)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根據《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3)政府採購將對“黑名單”企業限制或禁入

根據《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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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被列入“黑名單”對企業的影響

企業被列入“黑名單”對企業的影響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投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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