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疫情耽誤,訴訟期限可申請順延

新京報快訊(記者 李玉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出臺。《意見》表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誤,訴訟期限可以申請順延。

《意見》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誤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限,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疫情形勢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准許,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當事人系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在被依法隔離期間訴訟期限屆滿,根據該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這個問題也是當前訴訟當事人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當事人可能無法在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完成某些訴訟行為,如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等。這些訴訟期間的經過,直接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為此,《意見》專門對訴訟期間順延的問題予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關於不變期間的順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上訴期間、申請再審的期間、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提起除權判決撤銷之訴的期間等屬於不變期間。對於不變期間,儘管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但對於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導致耽誤期限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於審查標準,對於當事人申請法定期間或者指定期間順延的,人民法院在審查時要充分考量當事人所在地區受疫情影響的程度以及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形,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綜合認定。對於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審查標準,只要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其耽誤期間並非其怠於行使訴訟權利所致,一般可以准許。

關於特定主體保護,如果當事人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在依法被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者採取其他隔離措施期間訴訟期限屆滿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只要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這裡的密切接觸者,不僅包括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共同居住、學習、工作的人員,還包括與上述三類人員密切接觸的醫護人員等。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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