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原則—男尊女卑的時代已經過去,看看法律如何規定

人類白母系氏族開始,如女經歷了“具有世界意義的失敗”。女在漫長的封建社會深受王權、神權、族權、夫權這四種代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的權力的壓迫。中國古代婦女遵循在家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道德訓誡,教育上尊崇女子無才便是德,在中國封建文化傳統的禮教與道德的壓迫下成為承載道德規範的被動工具而不是道德選擇的自由主體,婦女的人格尊嚴、獨立、自由全部喪失。直到20世紀30年代初,胡適、羅隆基等人發起了婦女解放運動,中國的有識之士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號。

現在大多數人對於男女平等含義的理解已形成這樣一個基本共識:承認男女差別,追求實質平等,而非形式意義上的同等對待。“男女之間的生理和社會因素的差異是不可忽視的,在某些情況下,對資源、資質明顯不一的人,不計他們之間切身的差別,一律給予平等對待,既不正義,也是對憲法原則的不忠。”

男女平等原則—男尊女卑的時代已經過去,看看法律如何規定

真實案例:

張某和趙某(女)在經過了一年的戀愛後攜手步入婚煙的堂。婚後趙某辭了工作,專心做起了家庭主婦,男主外,女主內,婚煙生活過得很是美滿。一年之後,趙某生下了可愛的兒子,等兒子到了上幼兒園的年紀,趙某認為家庭主婦的日子實在是很無聊提出要找份工作。但是張某說兒子還小,自己工作太忙,請保姆怕對孩子照顧不細心,所以就不願意趙某出去工作。但是趙某實在是厭煩了只能當家庭主婦的生活,二人的感情因此出現了裂痕。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權利,具體指夫妻雙方應該相互尊重,相互體諒,不僅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人格地位平等,而且絕不允許一方對另一方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進行侮。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婚姻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原則貫穿於整個《婚姻法》之中具體體現為:

(1)男女在婚姻關係方面權利義務平等。《婚姻法》規定結婚和離婚的條件、程序以及相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對男女雙方同樣平等適用,男女有同等的締結婚姻的權利和請求離婚的權利;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債務的清償和離婚時經濟上的幫助等,雙方的權利是同等的。

(2)男女在家庭關係方面權利義務平等。《婚姻法》關於家庭關係上的權利義務規定對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平等適用,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都是平等的。在夫妻關係方

面,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獨立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和遺產繼承權,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各自擁有法定個人財產權,承擔平等的互相扶養義務等。在父母子女關係上,子女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父和母撫養教育子女和接受子女贍養的權利義務平等,子和女接受撫養和贍養父母的權利義務平等,他們之間互相繼承的權利平等。

男女平等原則—男尊女卑的時代已經過去,看看法律如何規定

由此可見,《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不僅是指夫妻雙方人格地位平等,同時也指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女方婚後有

當家庭主婦的自由,也有選擇工作的自由。

具體到本案中,妻子趙某不願做“全職太太”,丈夫張某對此應理解並尊重妻子的選擇,不能過於限制干涉。二人應該心平氣和地討論趙某工作的問題,因為趙某有工作的法律權利,這和張某是一樣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於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第一款實行婚煙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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