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270美元被世界銀行制裁3年7個月

原創:吳武鈴


在國家“走出去”和“一帶一路”的倡議帶動下,越來越多的中資企業出海投資。隨著國際化業務的開展,“走出去”的企業也面臨全球化的監管要求,其中世界銀行的合規要求與制裁處罰對中資企業的影響巨大。據世界銀行官網公佈的“黑名單”顯示,中國企業和個人被列入黑名單的數量達到了800+(還在實時增長)。本文將結合世界銀行集團制裁委員會第463號決定,向讀者介紹世界銀行的制裁內容,併為中資投資者提供相關建議。


一、 制裁決定

根據世界銀行集團制裁委員會的決定,在第463號制裁案中,(i)有條件對被告主體(“被告人”)及其關聯方實施有條件制裁,即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不短於三年零七個月,取消被告人及其關聯方參與世界銀行資助項目的資格;(ii)對被告個人(被告人的執行董事)及其關聯方實施制裁,制裁期間為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年零七個月。該制裁因為阻礙行為而施加。


二、 案件分析

(一) 案件背景

本案背景為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的經濟改革和治理項目(“項目”),該項目旨在“改善聯邦政府的經濟和財務管理系統”,並“開展建立高效和有效的聯邦政府官員制度體系”。於2005年1月24日,世界銀行與借款方達成初步融資協議,提供約1.4億美元的資金支持該項目。該項目於2005年4月25日生效,2013年6月30日執行完畢。

2011年4月22日,該項目中的某個實施單位(“PIU”)發佈了一份關於員工遣散費和社會援助項目示蹤研究諮詢服務的需求書(“示蹤研究合同”)。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提交了《示蹤研究合同》的技術和財務方案。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與PIU簽署《示蹤研究合同》,價值為14,799,818奈拉(約93,152美元)。後來,因項目開展需要,被告人的執行董事向負責項目的政府官員支付20,000奈拉,即1270美元。

世界銀行廉政局(“INT”)指控對政府官員支付2萬奈拉的交易,構成腐敗行為,並認為被告人在審計期間故意隱瞞該交易,旨在阻礙INT的調查。因此,就腐敗與阻礙行為提交世界銀行制裁委員會審理。


因1270美元被世界銀行制裁3年7個月


(二) 案件審理

制裁委員會於2018年3月在華盛頓世界銀行集團總部審理此案,因被告人與INT都沒有要求舉行聽證會,最終制裁委員會根據書面記錄審理了此案


1、 舉證責任

根據《制裁程序》第III.A,8.02(b)(ii)款所述,INT需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很有可能從事可制裁的行為。在INT完成了其舉證責任之後,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人身上,需要證明其行為不構成可制裁的行為。


2、 腐敗與阻礙行為的適用定義

根據世界銀行《顧問指南》以及《示蹤研究合同》,腐敗行為是指直接或間接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以不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阻礙行為是指在調查過程中,故意破壞、偽造、修改或隱瞞證據材料、虛假陳述,以試圖實質性阻礙世界銀行的調查。


3、 腐敗行為的主要論點

(1) INT指控被告人腐敗行為

INT指控,在《示蹤研究合同》的執行期間,被告人通過其執行董事向項目副主任(“副主任”)支付20萬奈拉,目的是為了讓副主任影響合同的執行。副主任負責依照《示蹤研究合同》審查被告人的工作,根據被告人的執行董事提交的報告和發票,建議批准PIU向被告人付款。


(2) 被告人對腐敗行為的辯解

被告人辯稱,副主任還是部際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的協調員和成員,該指導委員會是為了與被告人一起完成《示蹤研究合同》相關工作而設立的。被告人聲稱,他們向副主任支付的200,000奈拉,是他在指導委員會任職期間,通過他向實地調查員支付的報酬。


(3) 制裁委員會的決定

根據2012年5月8日的支票存款單顯示,被告人的執行董事向副主任的銀行賬戶中存入200,000奈拉;被告人的執行董事接受約談時,承認將款項匯入副主任的私人銀行賬戶。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滿足腐敗行為定義的第一要素,即“直接或間接提供、給予任何有價值的物品”

根據對實地調查員的約談,他們是根據《示蹤研究合同》的要求擔任實地調查員,團隊裡5個成員,每人從副主任處收到40,000奈拉,但沒有出具收據等相關憑證。該合同的主要部分是跟蹤與詢問數千名被解僱的政府官員,被告人與政府官員進行合作是不足為奇的。因此,制裁委員會認為,向副主任支付的款項是因為他作為指導委員會成員支付給實地調查員的報酬,是合理可信的,不構成“不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

制裁委員會認為,所有證據都支持這樣一種結論,即被告人的執行董事很可能沒有腐敗意圖。


4、 阻礙行為的主要論點

(1) INT指控被告人阻礙行為

INT指稱,在合同審計期間,被告人的執行董事根據要求向INT提供一套被告人的銀行流水資料,但卻有意遺漏200,000奈拉的交易信息。INT表示,被告人遺漏“犯罪交易信息”是為了隱瞞向副主任支付的腐敗款項,其不配合調查的行為構成了阻礙。


(2) 被告人對腐敗行為的辯解

被告人辯稱,提供給INT的銀行流水是從商業銀行處獲取的,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指使商業銀行提供“刪減版的銀行流水”以遺漏有疑問的交易記錄。被告人表示,這份被認為不完整的銀行流水是商業銀行直接向被告人提供的,商業銀行之所以將此行為“歸罪於”被告人,是為了“掩蓋併為自己的過失開脫”。


(3)制裁委員會的決定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的一名員工應INT的要求提供了2009年1月至2015年3月的銀行流水,但卻遺漏了2012年5月8日和5月9日的交易,遺漏的交易包含了給副主任支付款項的信息。商業銀行的員工指出是“根據要求的特定時間向被告人發送銀行流水”,且被告人的執行董事負責管理被告人的銀行賬戶,並授權披露任何相關信息。


根據INT的調查,支付給副主任私人銀行賬戶的款項沒有充足的會計記錄文檔,表明被告人的執行董事有意隱瞞該付款證據,以規避INT對潛在不當行為的審查。


因此,制裁委員會未接受被告人的解釋,認為被告人的執行董事很有可能故意指示商業銀行提供刪減版銀行流水,實質性地阻礙了世界銀行的調查,從而構成一種阻礙行為。


因1270美元被世界銀行制裁3年7個月

三、 蘭迪評論

1、 世行制裁的影響

“無資格”參與世界銀行資助項目是指無資格(i)從世界銀行資助的《合同》中,以財務或其他任何方式受益;(ii)作為獲得世界銀行資助《合同》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公司指定的分包商、顧問、製造商、供應商或服務提供商;(iii)從世界銀行處獲得貸款或者參與籌備或實施任何世界銀行資助的項目。


世界銀行制裁的決定適用於世界銀行集團的所有業務部門,世界銀行集團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國際開發協會(“IDA”),國際金融公司(“IFC”)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

該案例中的制裁決定,是針對被告人以及他的關聯方,即被告人及其關聯方最終因為1270美元,導致在“無資格”的期限內(最短時間三年七個月),無法參與世界銀行集團贊助的任何項目;關聯方是指由世界銀行確定,由被告人控制,受其控制或與其共同控制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可見,一旦被世界銀行制裁,不止是被告人的業務受影響,還會連帶拖累其關聯方,包含母公司、子公司等,最終的經濟損失遠遠超過“不當行為”帶來的收益。因此,建議企業在實施“不當行為”前需要先評估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免得日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2、 謹慎應對INT的審查

世界銀行的制裁程序如下:


因1270美元被世界銀行制裁3年7個月


可知,INT負責前期的審查,其調查結果決定後續是否進入SDO(世界銀行暫停與取消資格主管)的審查程序。若在INT調查期間,涉嫌違規方能準備“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涉及不當行為或者沒有腐敗意圖,則可以充分配合INT的調查,並提供相關證據來合理解釋自己的行為。針對小金額的交易,可解釋的空間還是很大的,而且配合調查態度良好的的話,還可作為“減輕”制裁的因素考慮,則很大概率下INT不會將調查結果送交SDO。


3、 聘請專業律師應對世行的制裁

本案中被告人的執行董事採取了不當的應對措施,存在“指示”商業銀行提供不完整銀行流水的嫌疑,而且事後還“甩鍋”,認為是商業銀行將自己的過失“歸罪於”被告人。

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應對世界銀行的制裁,存在如下優勢:

(1)分析世界銀行制裁的流程,涉及的制裁行為,如腐敗、欺詐、阻礙、脅迫、共謀等;

(2) 檢索制裁委員會的相關決定,分析制裁的後果,如影響關聯方的相關利益,可能涉及的制裁措施,如附解除條件的制裁、制裁、附條件不予制裁、永久制裁、賠償與其他救濟;

(3)以本案為例,指導如何應對INT的審查,如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支付給副主任款項的合法性;

(4)積極配合INT的審查,建議涉嫌違規方建立事後的誠信合規計劃,並對員工進行賦能培訓,來彌補過去的“錯誤”或“過失”,爭取“坦白從寬”的機會,並積極爭取“附條件不予制裁”的處罰結果。


因1270美元被世界銀行制裁3年7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