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屋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權利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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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願行政均能依法,願天下再無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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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對於通過何種方式獲得賠償具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就是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其賠償問題。基於司法最終原則,人民法院對賠償之訴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

在當事人已經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途徑。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於公平、公正解決問題,避免行政機關對賠償問題不予處理、拖延處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賠償決定,最後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尋求救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


拆除房屋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權利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具體到賠償的數額,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徵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併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於補償標準。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據此,行政案件審理應當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宗旨,及時解決行政爭議,減少當事人訴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本觀點出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493號

拆除房屋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權利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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