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開發架設運維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違法嗎怎麼判刑判幾年?

搭建、開發、架設、運維、代理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違法犯罪嗎怎麼判刑判幾年?非法網絡支付平臺犯罪辯護研究

關鍵詞:第四方聚合支付公司平臺、跑分平臺,為境外網絡賭博網站、詐騙、色情團伙洗錢提供資金通道、支付接口被抓怎麼判刑?判多少年?主犯從犯能取保候審緩刑嗎?第四方支付的代理、碼商、代理、會員非法網絡支付構成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非法網絡支付平臺犯罪辯護研究。

張洪強律師辦案經驗總結,禁止轉載複製剽竊,違者必究,尊重知識產權,做人做律師之本。

搭建開發架設運維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違法嗎怎麼判刑判幾年?


最近幾年,網絡支付行業迅速發展,由於法律法規不健全,存在法律漏洞和監管空白,在政府鼓勵金融創新的社會背景下,讓一批‘聰明人’打著法律的擦邊球迅速的獲得財富。從最初的第三方支付接口的代理,到開發、搭建、架設、運維各種第四方聚合支付平臺,再到以網絡兼職名義建立各種跑分平臺,利用微信支付寶收款碼、拼多多等電商、銀行卡各類虛擬數字貨幣跑分。網絡支付結算類型可謂是層出不窮,不斷迭代出新。

無數的年輕人湧入了網絡支付的市場,但是他們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東西,那就是—本心!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在這個市場失去了本心。

他們通過不規範的手段來獲取財富,通過空殼公司、虛假公民信息接入支付接口、挪用商戶支付接口、嫁接電商平臺商戶虛構交易、租借個人賬戶收付款(“跑分”)、利用區塊鏈數字貨幣的匿名性註冊匿名賬戶等,為涉嫌違規商戶提供支付接口,為境外賭博網站、網絡詐騙、色情等犯罪團伙提供資金結算通道,大肆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反思網絡支付行業的從業者,他們大多數都是年輕人,腦子活、人聰明,只是風險意識不足,一旦涉嫌網絡犯罪被抓往異地的看守所,遠離家鄉,很多人精神特別容易奔潰,苦了的除了他們自己,還有他們不知所措的父母親人。

我在處理相關網絡犯罪案件時發現,很多人對此類案件不是很瞭解,導致很多案件沒有能爭取到最輕的處罰,所以,我才希望有更多的人能研究此類網絡犯罪的知識,熟練掌握此類犯罪的辯護技巧,能通過合法的思維手段,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的努力為他們爭取到最輕的處罰。

這裡我就簡單說一下此類非法網絡支付平臺涉嫌犯罪案件的一些基本知識以及爭取無罪和罪輕的處理技巧。

第一部分:非法網絡支付平臺的定罪量刑標準

第四方支付由於不需要門檻、很多創業者躍躍欲試,但很多人急功近利,只想著掙快錢卻忽視了這其中的法律風險。很多人找我諮詢,就問做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被抓了怎麼判刑,判幾年,能不能取保候審無罪等,這真是沒法回答,涉及網絡支付犯罪一般不好取證不好定罪,被抓了不一定就會被判刑,並且網絡支付相關犯罪涉及多個罪名,最終怎麼判要看罪名以及涉案的金額。

這裡我就具體說一下,非法網絡支付涉嫌的罪名以及具體的量刑標準。

一、第四方支付平臺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超出其收單外包機構的定位從事資金結算的業務、觸碰客戶資金,甚至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經營罪,這一從事資金結算的業務行業內稱為"二清"(即二次清算)。如果資金經過平臺的賬戶或者平臺控制的賬戶才流到商戶賬戶,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形成了資金池。

第二、第四方支付平臺利用空殼公司或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微信、支付寶、淘寶、拼多多等平臺申請第三方支付通道,提供給網絡詐騙、網絡賭場、傳銷、色情、集資等黑產使用,給上游犯罪提供資金支付通道和結算服務,涉嫌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洗錢罪、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

跑分平臺是第四方支付平臺的一種,“跑分平臺”已經成為近期灰黑產進行非法支付的最新手段,所謂跑分就是打著兼職招聘的旗號,招攬群眾尤其是在校大學生出借自己的微信、銀行卡、銀聯、支付寶、電商等支付賬戶,通過搭建平臺網站,以類似網約車“搶單”的模式進行運作。在傳統模式下,跑分很容易觸發各個支付渠道的風控規則,導致賬戶被封,所以一些跑分平臺做虛擬幣,我正在處理的某APP跑分案件涉及的就是usdt跑分,由於虛擬幣的匿名性以及黑產圈與幣圈一些反偵查措施的融合疊加,偵查機關取證與定罪都是極為困難。

二、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等非法網絡支付平臺涉嫌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答: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洗錢罪、掩飾隱瞞非法所得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

(1)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涉嫌洗錢罪。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3) 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按照開設賭場罪的規定量刑。

(4)涉嫌詐騙罪的共犯。按照詐騙罪的相關規定量刑。

(5)涉嫌非法經營罪。按照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量刑。

第二部分: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等網絡支付平臺的涉案人員被抓後如何才能爭取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一、掌握爭取(取保候審、不予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的思維和技巧。

律師必須專業化,具有處理此類新型犯罪的專業的知識和思維,掌握此類犯罪涉及的金融支付、網絡、通信、電子取證、網絡黑產、的知識,對涉及到虛擬貨幣的案件,還要充分了解黑產圈以及幣圈專業知識,要掌握爭取不立案、不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以及最輕處罰的技巧。

網絡支付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取證、審查逮捕、起訴、審判涉及的問題十分複雜,包括刑事管轄、立案條件和標準、證據的調取、收集、固定、證據的採信等由於相關程序性規定的不完善,辦案人員缺乏經驗,程序違法事項時有發生,甚至一些費勁周折獲取的證據,因程序嚴重違法而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加之這類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大量的計算機、網絡、網絡大數據恢復、電子取證、虛擬幣、金融等專業知識,這都亟需律師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和技術素養,並加強研究。只要我們律師加強對這類犯罪的研究學習,才能辦理好這類新型犯罪案件,才能用合法手段維護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此類犯罪是新型犯罪、取證難,定罪難,我們要掌握此類犯罪的定罪難點所在,掌握切斷證據鏈的技巧,用合法的思維和手段爭取到取保候審、不予公訴、罪名不成立及最輕的處罰。

(1) 爭取取保候審。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1到30日內,向公安機關爭取取保候審。在爭取取保時除了要關注案件本身的事實以及證據情況之外,還要關注到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是否有疾病,以及是否有需要照顧的患病年邁父母、年幼孩子等特殊家庭狀況。我最近一起辦理取保候審的網絡黑產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從瀋陽抓到山東淄博,個人純獲利近1800餘萬,因案件事實問題辦理取保候審。

(2)爭取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在公安機關不同意取保候審並將案件遞交檢察院後,我們要找到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並及時與承辦檢察官溝通,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這個時間點一般在被拘留後的第30日到第37日之間。我在河南新鄉以及去年我在吉林長春處理的兩起案件,就是這種情況,公安機關不同意辦理取保候審,交到檢察院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但因為檢察院採納了律師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在第37天時只能將犯罪嫌疑人釋放並辦理取保候審。

(3)爭取案件不公訴。在案件偵查結束遞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辦案律師要仔細審查案件的證據情況,尤其是大量相關電子證據,用專業的思維和技巧,看能否推翻證據,爭取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爭取檢察院將案件做不公訴處理,我處理的楊某、王某等五人案件就是因為切斷了證據鏈,最終檢察院不公訴處理,撤銷案件。

我在處理這些案件時發現,有些法律從業人員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對這類案件涉及的計算機網絡知識、支付運作流程不是很懂,對黑產圈、幣圈的一些操作很陌生,在辯護時對相關證據找不到問題,不知道VPN、Tor、混幣等,不知道ip地址認定、電子取證以及電子證據等,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專業化的原因,處理網絡犯罪的律師必須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熟練掌握相關電子證據的取證以及質證技巧,才能在爭取無罪和罪輕時找到必策略和方法。

二、網絡支付犯罪的爭取無罪和最輕處罰的思路和技巧。

很多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沒有思路和方法,不知道該如何下手,這裡我就簡單說一下,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有效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辯護思路:我們要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與非法網絡支付平臺有關聯,通俗點講,就是能否通過專業的合法的思維切斷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如果能切斷證據鏈,就有可能切斷支付平臺的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將犯罪嫌疑人從非法網絡支付平臺的黑色產業鏈上摘出來。就有可能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或者無罪的可能。

非法網絡支付犯罪案件中,證據一般都是圍繞人員架構、資金流和網絡痕跡,由於該類犯罪主要是在網絡虛擬空間進行,所以在收集證據方面多是以電子證據為主,同其他網絡犯罪所表現出的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易毀性、易篡改性,而且由於是虛擬空間內的犯罪很難留下足夠的痕跡線索,再加上網絡黑產從業人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例如使用tor或掛梯發起交易,直接通過 U 盤等移動存儲,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場外進行的數字貨幣交易等,網絡黑產從業人員對網絡及計算機的掌握程度遠高於普通人,其對電子證據的銷燬刪除會更徹底,而且大部分會涉及原始性的電子數據,在加上網絡黑產從業人員一般在被捉獲後多有牴觸情緒拒絕如實交代,這就導致網絡支付交易的交易行為、交易網絡、資金流向證據鏈在很多案件中難以形成。

我們律師在辦理相關案件時,要掌握證據的關聯性分析的基本技巧,分析涉案人數及其對應的涉案金額證據,分析涉案公司的收單接口和清算接口的銀行賬務信息證據等,分析電子數據與物理空間實務證據之間的待證關係,包括身份信息的確定分析、資金信息的確定分析、人員之間關係的確認分析等,通過對證據的分析,看能否推翻相關證據,切斷人員鏈、技術鏈、資金鍊,爭取到證據不足。

下面,我簡單說一下,我們律師在為此類犯罪的被告人辯護時常用的審查證據鏈的思路和方法,我們在審查證據進行辯護時,主要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的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

①能否形成“人員鏈”的證據鏈。

網絡支付衍生犯罪一般都涉及眾多參與者,團伙組織結構有時很難查清,例如支付平臺的搭建者、運營者、運維、碼商、代理、上游賭場以及詐騙等犯罪的參與者、黑市、地下錢莊等,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黑色產業鏈上的一環。主體關係交叉複雜,非法支付平臺和上游違法犯罪活動之間呈現一對多、多對多交叉服務態勢,即一個平臺同時為多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非法支付服務,違法犯罪主體亦同時使用多個非法支付通道,主體關係交叉錯亂,共犯聯繫鬆散難以認定,犯罪主觀證明較難。

涉及第四方支付、跑分平臺的犯罪都呈現出黑色產業鏈的特徵,犯罪嫌疑人與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認識,可能只是網友,互相之間連真實名字都不知道。網絡犯罪中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虛擬化、共同行為模糊化,有時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機關只抓獲黑色產業鏈一個環節上的犯罪嫌疑人,從這些被抓獲的嫌疑人這裡找證據指向其他環節的人,這就是我所說的網絡犯罪中“由人到人”證據指向。

隨著網絡黑產從業者反偵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機關在取證時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證據鏈越來越困難,在我遇到的網絡黑產案件中,同案犯之間聯繫一般都用境外的一些聊天軟件,有whatsapp、蝙蝠、紙飛機、skype等,這些聊天軟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務器不留痕跡,直接用ID登錄,不需要綁定任何身份信息,極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後即焚、雙向撤回、刪除聊天信息,要想取證難度很大, 我去年在湖北荊州和河南周口處理的網絡黑產案件中,都存在這種情況,最終就是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查清人員組織架構 ,無法查清主犯的身份。

我們律師在處理案件時要審查證據中的聊天記錄、轉款記錄、通話記錄等,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們之間有預謀、有聯繫,爭取切斷“由人到人”的證據鏈,我們要特別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非常重要,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是通過口供。我們必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的穩定性以及與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吻合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覆以及翻供的情況下,該如何採信以及質證的問題是我們要辦案時要掌握的。

②能否形成網絡痕跡的證據鏈指向。

在此類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是因為網絡上留下的各種網絡痕跡通過取證分析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產生了關聯,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注意審查這些網絡痕跡取證的合法性,用專業的知識和技巧看能否切斷他們之間的關聯性。

網絡支付衍生犯罪一般都是藉助計算機網絡技術,是新型高科技犯罪,整個作案流程都是藉助計算機網絡技術在虛擬的網絡空間操作,具有模糊性、虛擬性、隱蔽性、專業性等特點,與傳統犯罪不同,不會在犯罪空間或者說在犯罪場所留下可以證明其行為和人身同一的痕跡或者物品,在加上跨國犯罪的複雜性與多層匿名機制的複雜性結合到了一起,很難確定有關個人的身份以及他們與犯罪活動之間的聯繫,並且很多黑產從業人員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經常用TOR或掛梯發起交易,通過網絡遊戲或地下錢莊進行交易,很難查清;此外,電子證據具有“易滅失”的特點,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日常會發生事實難以查清、涉案金額難以認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重點思考:相關ip地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聯性,要注意掛梯交易、tor以及使用肉雞的隔斷情形。要審查相關網絡痕跡證據與犯罪嫌疑人設備MAC地址的關聯性,審查支付平臺的域名、相關ip地址、服務器日誌、網站日誌、用戶文件、最近訪問記錄、瀏覽器記錄等網絡痕跡證據指向被告人,即“技術鏈”證據。

③能否形成資金流向的證據鏈指向。

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涉案資金流入被告人控制的賬戶,則可切斷資金鍊的證據指向。

第四方網絡支付平臺、跑分平臺往往藉助空殼公司、虛假公民個人信息在微信、支付寶、淘寶、拼多多等平臺大量申請第三方支付通道,所控制的賬號往往隨時處於變動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臺中,不斷有收款碼被凍結,不斷有新的收款碼加入,要查清支付平臺以及跑分平臺涉案賬戶的數量、存續期、賬戶主體、賬戶屬性、客戶、資金來源、資金流向、資金總量等都是很難的,由於“第四方支付平臺”所實際控制的第三方賬號繁多,偵查機關往往無法完成全部“追蹤”工作。

犯罪嫌疑人往往會採用資金分流、資金混淆等方式對資金進行隱匿,在資金分流、資金混淆過程中會使用到跨行轉移、第三方網絡支付、銀聯清算、多級轉賬等多種方式,造成轉賬資金對方難以查證。以前在銀行體系內的完整的資金流向,現在散落在各個支付環節,變得撲朔迷離。再加上交易報文標準、傳輸字節的不統一,也讓公檢法機關在案件偵辦、調查、取證過程中迷惑重重,深感力不從心,防不勝防。此外,由於非法網絡支付平臺間存在多重轉接的特性,那麼就會造成資金查證與其他線索查證結果的不一致,通過多個線索的查證也難以明確對應到一個非法網絡支付平臺的犯罪主體。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準確的對涉案資金的流向進行梳理,則容易導致刑事案件中錯誤認定涉案金額,這些都是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重點注意的。

第二辯護思路:爭取改變定性。

因對第四方支付的資金環節不清楚、條文定義掌握偏差,而導致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各方對有關第四方支付行為、跑分平臺定性的認識不一。此類案件定性存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洗錢罪、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的爭議。

我們在處理案件時要掌握專業的知識和思維,根據提供支付服務類型不同、所處的支付鏈條不同、與下游黑灰產業聯絡程度不同等情況爭取最輕的罪名認定。我去年處理的梁某網絡詐騙案,就在檢察院階段成功將罪名由詐騙罪變更為非法經營罪。我們在辦理案件時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改變定性。

①從支付平臺提供的服務內容上進行辯護,只為客戶獲取資金支付結算通道,並不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不觸客戶碰資金的,要考慮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②從支付平臺獲利來源進行辯護:是賣軟件獲利還是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獲利。

③從主觀上是否明知客戶資金來源進行辯護。如果只是對商戶審核不嚴,不知道客戶從事的是非法的事業,不知道客戶資金來源的性質則不構成共同犯罪。

④從與客戶是否存在共謀上辯護。爭取不構成下游犯罪(詐騙、開設賭場)的共犯。

第三辯護思路:降低涉案金額。

通過“第四方支付平臺”收取結算的資金往往數額巨大且資金流向複雜,由於“第四方支付平臺”所實際控制的第三方賬號繁多,偵查機關往往無法完成全部“追蹤”工作。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具有專業的思維審查證據,看能否降低涉案的金額。例如我處理的北京某交易所網絡犯罪案件,將犯罪金額降低了七千餘萬。

具體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①支付平臺的服務器是否查到。是否存在資金賬目、資金交易數據、網絡信息數據、通訊信息數據等、商業運營模式、支付流程是否查清。要重點審查支付平臺的資金量是否與上下游公司的記賬數量吻合。

② 控制的賬戶能否查清。在實踐中,“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所控制的賬號往往隨時處於變動之中,例如一個支付寶賬戶,今天可能在A平臺跑分,過幾天可能又到B平臺跑分,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最終查詢到上游犯罪團伙實際控制賬號,容易將用於“中轉”的賬戶內的資金流水累加作為涉案金額的情形。因為賬戶的不固定性,會出現同一收款賬戶同時為不同違法犯罪活動收取款項的情形。

A、控制的具體賬戶能否查清。第四方支付平臺綁定了大量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拼多多、淘寶、虛擬幣等第三方支付賬戶,所控制的賬號往往隨時處於變動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臺中,不斷有收款碼被凍結,不斷有新的收款碼加入,要查清支付平臺以及跑分平臺涉案賬戶的數量以及存續期是很難的。

B、 賬戶屬性能否查清:哪些賬戶是收單賬戶、哪些賬戶是清算賬戶、哪些賬戶是中轉過渡賬戶。

C、賬戶主體能否查清。多是空殼公司和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或個人跑分賬戶,查清賬戶主體以及實際控制人有難度。

③資金來源是否查清、客戶是否查清。因“第四方支付”行為資金來源複雜,“客戶”絕大多數很難查清,或者客戶或資金來源於境外根本無法查清。例如A支付平臺因為一起棋牌遊戲涉嫌賭博被牽扯進來,警方查明A支付平臺為該棋牌遊戲走賬300萬,但是除了該300萬外,A 支付平臺控制的支付賬戶上還有2900萬元走賬,該2900萬元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因無法查明該2900萬的資金來源,也就很難對該2900萬進行定性。

④資金流向是否查清。“第四方支付平臺”不同於以往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轉賬可溯源,犯罪嫌疑人往往會採用資金分流、資金混淆等方式對資金進行隱匿,在資金分流、資金混淆過程中會使用到跨行轉移、第三方網絡支付、銀聯清算、多級轉賬等多種方式,造成轉賬資金對方難以查證。例如,賭徒在賭博網站充值時,通過第四方支付平臺在電商平臺用空殼公司或跑分商戶的電商平臺網店以刷單虛假交易的形式充值賭資,造成網購假象,資金再由網店流向“第四方支付平臺”。“第四方支付平臺”所實際控制的第三方賬號繁多,偵查機關往往無法完成全部“追蹤”工作,難以定性。

⑤支付平臺的資金交易總量是否有相關審計報告,對有審計報告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爭取降低涉案的金額。

第一,納入審計的收款賬號,之前是否有他人使用並有大量資金流水。第四方支付平臺綁定了大量收款賬戶,所控制的賬號往往隨時處於變動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臺中,不斷有收款碼被凍結,不斷有新的收款碼加入,要查清支付平臺以及跑分平臺涉案賬戶的數量以及存續期是很難的,我們在辦理案件時應結合犯罪時間,結合每一個收款賬戶的綁定時間以及存續時間,將賬戶中無關的資金流水扣除;

第二,審查第四方支付平臺的資金量是否與上下游公司或人員的記賬相吻合,要審查有無排除資金往返回流的情形;

第三,有些第四方支付平臺服務商,除了為違法犯罪資金提供資金結算外,也開展正常的聚合支付服務,注意審查銀行流水中的合法部分是否扣減等。

第四,要審查審計報告中賬戶屬性能否查清,我們要針對賬戶的交易進出賬頻率、金額特徵、資金流向,分析出哪些賬戶是收單賬戶、哪些賬戶是清算賬戶、哪些賬戶是過渡賬戶,對於重複計算或弄錯性質的資金要堅決予以減除。

第四辯護思路: 爭取從犯。

由於司法辦案人員對於此類犯罪產業鏈的分工比較陌生,有時對某一個環節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拿捏不準,所以會出現主從犯認定標準不一的情況,這都需要我們律師根據專業的知識和思維進行辯護,一旦爭取到從犯,就能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審查論證,爭取被告人是從犯:

①從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上看,是否屬於決策層的人員或者屬於公司運營的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處於被管理、被分配、或者上命下達的作用,在公司中有無管理、組織職責或管理、組織職責是否明顯等。

②從被告人的職責上看,是實質性參與對外資金支付結算的核心業務,還是僅僅負責一些非核心可替代的工作,例如行政管理、其他從事文印、客服,財務等輔助性工作。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注意,對於從事獲取支付通道接口、收購對接空殼公司、提供安全維護、開發和聯絡上下游客戶等非核心業務的,在實踐中要爭取認定為從犯。

③從被告人獲利來看,是拿固定工資還是參與平臺的分紅。

第五辯護思路:從具體情節上爭取不起訴、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對實際運營時間不長的平臺,次數少,涉案金額低,其中的涉案人員,可以考慮坦白,退贓、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努力爭取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最後,我要說一下,此類犯罪證據中的口供言辭證據和電子證據的問題,這也是網絡黑產犯罪案件中老生常談的問題。

1、關於口供言辭證據問題。

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為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組織隱蔽嚴密,電子證據容易被竄改和滅失,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嚴重依賴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會自信自己的技術高超,或者自信偵查人員聽不懂一些專業術語,在被訊問時,故意說一些計算機網絡支付專業術語,以求矇混過關,卻不得要領,所以經常出現口供來回翻供或者與同夥之間口供不一的情況,對於每一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包括我們律師會見時如何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確的法律諮詢,這些都考驗著我們律師的辦案能力。

2、關於電子證據的問題。

在非法網絡支付平臺案件中,大多數證據都以電子證據形式呈現,專業性強,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鑑定,多數法官都遠離電子技術或信息技術,法官判定某一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沒有硬性的規則可遵循,只能基於個人的經驗。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上看,對電子證據證明力如何進行認定,即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往往成為法庭爭論的焦點, 亦成為法官認定電子證據的棘手之處,同時這也是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重點關注的地方。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掌握對電子證據的質證技巧,從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入手,找到電子證據的的問題。

移動互聯網浪潮下的網絡終端犯罪日新月異、花樣繁多,網絡支付產品在創新和推廣中面臨新的風險和挑戰,並呈現出一定程度的複雜性。我們律師要想處理好此類案件,除了掌握基本的計算機網絡知識外,必須有超前的意識,深入的研究。

今天,就先講到這裡,有關此類犯罪的其他辯護技巧以及對證據的質證技巧有時間我會再講。最後真誠的希望我們每一位辦案律師都能掌握這類新型犯罪的知識以及辯護技巧,提供最專業最敬業的辯護 。


搭建開發架設運維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違法嗎怎麼判刑判幾年?

張洪強律師


作者:張洪強 律師,北京市漢鼎聯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於網絡犯罪辯護,辦理了全國各地大量網絡黑產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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