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微信公眾號文章竟然可能違法?

轉發微信公眾號文章竟然可能違法?

近日,一常年顧問單位丟過來一個問題,說之前轉載了一篇比較火的文章,結果權利人找他們賠償,問怎麼處理。

接到諮詢後我翻看了一下客戶的官方微信,發現幾個特點:1、開通時間比較短;2、文章內容不多,而且幾乎沒有業務宣傳,多是開業、放假、復工等通知;3、經營業務跟文章內容關聯不大。綜合考慮後,預測了一下賠償額度,然後客戶自己去跟權利方和解了。

其實這個問題頻率很高發,只是沒有發生投訴時大家注意不到。想想看,我們的朋友圈是不是經常瀏覽別人轉發的文章,自己看到好的內容或者有共鳴的內容,也會忍不住分享給朋友。離開轉發,那一片片10萬+的爆紅網文是怎麼產生的?所以,轉發微信文章本身是非常常見的行為,但是這個行為是否侵權,換句話說你是不是可能因為轉發吃上官司,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1、作者是否允許你轉發;2、你的轉發是不是涉及經營行為或意圖。

我們知道,著作權的使用和傳播有兩種情形是不用經過許可的,一種叫合理使用,一種叫法定許可。簡單說人話,合理使用既不用事前獲得權利人允許也不用付費,法定許可是事前不用權利人允許但要付錢。法定許可中有一類報刊轉載跟本案情形最接近,內容是:作品在報刊刊登之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之外,其他報刊可以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和資料刊登。

所以很多人認為網絡轉載就是互聯網環境中的報刊轉載,所以也是適用法定許可的,也就是說不用經過作者許可。這種觀點在某個時間段來說的確是沒錯的,因為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8號)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這條規定在當時賦予了網絡媒體轉載法定許可權,將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範圍由報刊媒體擴展至網絡媒體。

但是非法律專業人士可能沒有持續關注相關規定的變化,2006年5月18日國務院發佈並於當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並沒有在作品轉載方面賦予網絡媒體以法定許可權。隨後,同年11月22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修正)刪除了原第三條即“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的規定。至此,網絡轉載的法定許可無法可依。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0號),廢止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修正),但並沒有作出任何有關網絡轉載是否適用法定許可方面的規定。

為規範網絡轉載行為,保護傳統媒體發展和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國家版權局於2015年4月17日通過其辦公廳發佈了《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首次明確網絡媒體轉載行為不適用法定許可制度。

所以,大家平時在朋友圈中轉載文章也要多留意,特別是企業公眾號、帶有經營、宣傳性質的個人公眾號等,最好事先獲得文章權利人的許可哦,否則某天可能真的會收到法院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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