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竟然可能违法?

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竟然可能违法?

近日,一常年顾问单位丢过来一个问题,说之前转载了一篇比较火的文章,结果权利人找他们赔偿,问怎么处理。

接到咨询后我翻看了一下客户的官方微信,发现几个特点:1、开通时间比较短;2、文章内容不多,而且几乎没有业务宣传,多是开业、放假、复工等通知;3、经营业务跟文章内容关联不大。综合考虑后,预测了一下赔偿额度,然后客户自己去跟权利方和解了。

其实这个问题频率很高发,只是没有发生投诉时大家注意不到。想想看,我们的朋友圈是不是经常浏览别人转发的文章,自己看到好的内容或者有共鸣的内容,也会忍不住分享给朋友。离开转发,那一片片10万+的爆红网文是怎么产生的?所以,转发微信文章本身是非常常见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是否侵权,换句话说你是不是可能因为转发吃上官司,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1、作者是否允许你转发;2、你的转发是不是涉及经营行为或意图。

我们知道,著作权的使用和传播有两种情形是不用经过许可的,一种叫合理使用,一种叫法定许可。简单说人话,合理使用既不用事前获得权利人允许也不用付费,法定许可是事前不用权利人允许但要付钱。法定许可中有一类报刊转载跟本案情形最接近,内容是:作品在报刊刊登之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之外,其他报刊可以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和资料刊登。

所以很多人认为网络转载就是互联网环境中的报刊转载,所以也是适用法定许可的,也就是说不用经过作者许可。这种观点在某个时间段来说的确是没错的,因为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条规定在当时赋予了网络媒体转载法定许可权,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报刊媒体扩展至网络媒体。

但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没有持续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没有在作品转载方面赋予网络媒体以法定许可权。随后,同年11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删除了原第三条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规定。至此,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无法可依。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废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但并没有作出任何有关网络转载是否适用法定许可方面的规定。

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保护传统媒体发展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4月17日通过其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首次明确网络媒体转载行为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所以,大家平时在朋友圈中转载文章也要多留意,特别是企业公众号、带有经营、宣传性质的个人公众号等,最好事先获得文章权利人的许可哦,否则某天可能真的会收到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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