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自己在工作中發現的有意思的事情。
在為顧問單位服務過程中,會發現存在一小部分員工會不願意立即簽訂勞動合同,講道理,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利好的,為何他們不願這麼做?
後來我仔細想了想,認為大體上有三個原因。一是員工和單位之間還沒對薪資待遇問題談妥,二是員工對單位還不夠熟悉,想進一步瞭解後再做打算,三是員工只是想在單位過渡一段時間,再另做打算。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第四種情形,有極少的一部分員工會千方百計來拖欠、拒絕簽署勞動合同,更有甚者,會盜竊勞動合同。
據過往經驗,本人總結出了以下幾種常見方式(以下僅作為介紹,不構成任何建議!):
1.鑽空子法
這部分員工會趁著公司對勞動合同管理不嚴,甚至是和人力資源部門的人熟悉,而故意不走形式,致使超期簽訂勞動合同,最後由單位買單。
2.落井下石法
單位變更工作地點是正常的,但有時在搬遷過程中丟失了員工的勞動合同,此等消息一旦洩露就會被有心人抓住把柄,並以此威脅單位。
3.換手簽字法
正常簽署落款時,是用自己的慣用手,而這部分員工會故意用不常用的手簽字,比如左手,等涉及訴訟時,法院就難以對合同的落款進行真實性認定,導致單位敗訴。
應對這個問題也是有辦法的,就是簽字的同時按手印。因為手印沒法造假。
4.偷樑換柱法
部分外企會要求員工使用英文名,他們就會趁機用英文名或藝名來簽署勞動合同,這也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合同的真實性。
在看完這些方法後,想必大家和我當初的反映是一致的:自己真是太缺乏想象力了!
在意識到這些問題後,作為單位管理人員,如發現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也得提高警惕。此時,書面通知勞動者,並在通知書上明確說明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限並讓員工簽字,由人力部門存放好。
另外,如員工拒絕簽訂該通知,可通過EMS郵寄到員工住所地,並在內件品名處記錄好通知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