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資訊 | 每週知識產權熱點(第40期)

第一部分、商標

一、“喜茶”和“喜茶兄弟”不是一家人?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通過“雲法庭”一審審結了“喜茶兄弟”商標無效宣告案,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商標作出的宣告無效裁定並無不當,駁回了原告梁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喜茶兄弟”,引證商標一、二均為中文“喜茶”,訴爭商標已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且訴爭商標在“喜茶”後增加“兄弟”二字亦未形成明顯區別於引證商標的特殊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標識。鑑於原告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相同或類似服務不持異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予以確認。以上商標若允許其共存於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認為訴爭商標與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來源於同一主體,或屬於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誤認。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紫荊評:想和喜茶成為兄弟?喜茶可沒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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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註冊商標“廣場舞”,訴了淘寶和百度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深圳市南山區和言順服裝行公司訴淘寶、百度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淘寶、百度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據悉,原告享有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的“廣場舞”註冊商標專用權,百度搜索有“廣場舞服裝”的關鍵詞推廣的服裝商品鏈接,鏈接到淘寶網,於是原告起訴了淘寶和百度。法院認為,淘寶公司使用廣場舞一詞僅是為描述服裝商品特點而使用,屬於商標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商標性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且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淘寶公司在使用廣場舞一詞時具有主觀惡意。百度公司亦不存在幫助侵權行為。

紫荊評:跳廣場舞服裝,不是“廣場舞”牌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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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俠客島”商標遭惡意註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做出判決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一審認定由原告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註冊的“俠客島”系列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應予以無效宣告。據悉,“俠客島”系本案第三人海外網傳媒有限公司的一個品牌欄目,又是《人民日報》海外版對外官方微信公眾號、微博號,其在國內乃至國際上具有影響力。故,海外網傳媒有限公司針對原告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法院認為,除訴爭商標之外,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還先後在不同類別上申請註冊了千餘件商標,包括多件與具有知名度的標識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標,且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未能就其商標來源及使用意圖等做出合理解釋。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商業使用需求,具有藉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惡意,且並不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其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擾亂了正常的商業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紫荊評:那可是俠客島…敢不敢試試紫光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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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多利亞的秘密”還是“維吾爾族的秘方”?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維秘”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並於線上公開宣判,認定訴爭商標“維秘”與引證商標“維多利亞的秘密”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本案原告朱某於2011年2月21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9132008號“維秘”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並於2012年2月28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香精油;薰衣草香油;芳香精油;花精(香料);化妝品用香料;化妝品;洗髮液”等商品上。2016年6月2日,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簡稱維多利亞的秘密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紫荊評:維吾爾族的秘方?想象力過於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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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專利

五、朗科勝訴美光等專利侵權案,仍有20餘起侵權案正在審理

近日,朗科科技發佈公告稱,時隔3年,公司起訴美光消費產品集團公司等單位侵犯公司發明專利事項終有判決。追溯到2017年5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公司發明權(專利名稱為“用於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專利號:ZL99117225.6)為由,向美光、京東、嘉合憶美、中恆旗眾提及訴訟,並涉及7個相關產品。截至目前,朗科公司正在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仍有20餘起,根據最新公告顯示,除了此前撤回的(2017)京73民初326號案件之外,法院判決美光賠償朗科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3.6萬元;嘉合憶美共賠償8668元;中恆旗眾則賠償8508元。事實上,專利盈利模式是朗科科技重要的業務經營模式之一,自2002年起,朗科公司逐步在全球範圍內實施專利維權戰略。數據顯示,2019年,公司實現專利授權許可收入2816.02萬元,佔總營收比重達2.36%。

紫荊評:讓專利成為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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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著作權

六、兩人為爭奪《將軍令》著作權鬧上法庭,法院:原被告均享有著作權

近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認定各改編人對各自整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1984年人民音樂出版社出版的《民族樂器傳統獨奏曲選集》中四川揚琴曲牌《將軍令》是李某元與項某共同整理的作品,在法律保護期內,兩人共同享有著作權。2018年3月24日,李某元發現購買的《揚琴經典作品及演奏要點解析》中《將軍令》署名為“李某才、李某貴”演奏譜。李某元認為被告李某貴與出版社共同侵犯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錦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在禁止歪曲和商業濫用的前提下,鼓勵對其進行合理開發及利用,使其發揚光大,不斷傳承發展。原告李某元與項某共同整理的《將軍令》,源於民間曲調《將軍令》,兩人享有著作權。而被告李某貴整理版《將軍令》,也是源於民間曲調《將軍令》,作品具有獨創性,故被告李某貴對其整理版《將軍令》享有著作權。

紫荊評:獨創改編,各享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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