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格式条款变更、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网络平台的出现是“数字革命”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作为生产力的新型组织者和海量关键生产要素的掌控者,平台在显著提高生产力并推进法治进程的同时,也挑战着传统法律秩序,对平台用户的生命权、财产权、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影响日益增大。

2020 年 6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案判决,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原告吴某系爱奇艺黄金 VIP 会员,享有“热剧抢先看”的权益,但在收看热播剧 《庆余年》时还需额外支付每集 3 元的“超前点播”费用。吴某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模式涉嫌违约,其已有的“热 剧抢先看”VIP 会员权益已经包含“看最新剧集”的内容。爱奇艺方面则辩称,“付费超前点播”是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属于新的会员权益,并不造成对吴某已有会员权益的损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格式条款是对吴某会员权益完整性的切割,实质性缩减了会员权益,单方变更不对吴某发生效力。此案引发了人们对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创新和用户权益保障关系的思考。

平台经济中的契约自由受到挑战

平台经济离不开契约。用户在注册时,往往需要勾选相关协议,同意平台的各种管理措施。然而,在平台经济中, 完全的契约自由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日益增多的平台规则, 日渐流于形式的用户同意机制,日趋先进的数字科技,使得传统的契约自由受到了极大挑战。

除了同平台签订的一些具体格式协议,平台制定的大量规则往往也被视为是格式合同。然而,平台规则实质上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类似于国家法律的行为规范。超级平台上动辄上万上亿的用户数量导致单独协商基本不可能,“一对多”的大量平台规则取代了传统的“一对一”契约。

面对海量复杂的格式条款,用户基本无法逐条认真阅读,即使阅读理解了所有条款也基本没有协商余地,因为用户如果不点击“同意”或“接受”就无法注册使用。尽管存在征求意见、协商讨论等民主机制,但数以亿万计的用户极度分散,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 往往受限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几乎无法有力与平台的格式合同对抗。因此,平台格式合同基本上体现的是平台的单方意志,而非平等协商所形成的合意。那么,如果平台格式条款不合理,用户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呢?

用户仅仅通过主张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往往总能有效维护自身权利。首先,平台规则不同于普通的格式合同。在内容上,平台规则涉及平台秩序、营销推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要想认定相关条款无效极其困难。并且, 除了相关条款可能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几种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致使合同无效或不合理的情形,例如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其次,在生效上,大量平台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用户可能并不知情,只要用户一直使用平台就被视为同意平台规则,格式合同条款所要求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的义务可能无法履行或流于形式。退一步而言,即使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用户事实上也无法逐条认真阅读并做到准确理解,单独有效的协商机制往往并不存在。

最后,即使平台规则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平台依据抽象的平台规则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仍然可能不合理,例如处罚措施畸轻畸重、歧视对待。因此,在平台经济时代,以传统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理论, 难以有效保障用户的权利。相关法律制度必须跟上平台经济的发展步伐。

平台格式条款变更应符合契约正义

爱奇艺变更格式条款本身无可厚非。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观影需求,并缓解日益升高的版权、人力等多项成本压力,视频平台需要不断运用新科技探索新业务模式。“付费超前点播”商业模式应时而生,为用户提供了新的 选择和配适性的个性化服务,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平台在调整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模式时,往往需要单方变更被认为是合同格式条款的“一对众”的平台协议, 很容易损害用户权益,需要受到契约正义的有效规范。

其一,在程序上,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应尽合理的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是单方预先制订的,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无法有效保障。《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要求,提供格式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否则格式条款可能被归于无效。爱奇艺要求合同相对方承诺放弃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主张格式条款非法或无效,实质上是通过格式条款, 排除合同相对方的法定权利,规避了应尽的法定义务。

对于平台经济而言,或许需要运用数字科技,不断尝试新的合理提示方式。实践中,加粗黑体或下划线的文字过多,反而可能容易冲淡用户的注意,达不到合理提示的效果。爱奇艺为履行提示义务而标注下划线的文字,比不标注下划线的文字多出一倍,所以法院判决,无法认定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平台协议实质上属于约束所有用户的“法律”,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如果难以做到有效的“一对一”合理提示, 应当借鉴适用传统的民主立法程序,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平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这些规定实际上也适用于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

其二,在实体上,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应符合公平原则。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平台相对于用户来说, 具有事实上的优势地位,平台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平台可以也需要单方制定大量格式条款,但应当公平。《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单方变更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遵循行业规则、商业道德。不应通过玩文字游戏“收割”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整个平台的生态秩序,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应遵循适当的度,不得过度损害用户的法定或约定权利, 应符合用户的合理预期。爱奇艺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 服务虽然合法,但损害了黄金 VIP 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付费超前点播”已经包含在“热剧抢先看”的权益之中,无须再“额外付费”。

其三,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格式条款,应符合有效的同意机制,不应假借契约自由名义损害契约正义。如果不符合单方变更格式条款的条件,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达成新的协议。然而,在平台中,“一对一”的协商变得日益困难,用户同意机制日渐流于形式。大量新平台协议的制定,用户可能并不知情,只要用户一直使用平台就被视为同意,导致实质公正无法保障。所谓会员“继续使用 爱奇艺平台,视为其已经同意变更的内容”,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在于己不利、被动适用的合同条款中, 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意”,必须是积极的、明确的、可以被共同认知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表达。

平台格式条款变更应符合契约正义。在平台经济时代, 网络科技瞬息万变,新业态层出不穷。平台在追求新的服务模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时,不应以平台效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而应当时刻以用户为中心,不违背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然而,如果要求平台完全以逐个通知和逐一协商的方式,进行格式条款变更、制定,不仅现实可操作性较差,用户也可能不胜其烦,而且不利于促进商业模式创新。

(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平台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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