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之良 體現於行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修正案擬規定,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幅度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這是自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後,第一個依據該法典中關於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而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地方性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正式規定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彰顯了我國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高度重視。而深圳依此在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中明確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比如列出5種從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情形,對民法典法條的框架性規定進行細化,在實踐標準上具有非常好的參照意義。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懲罰性賠償寫進民法典,即體現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建設上的“良法”追求和趨“良”努力。懲罰性賠償的最大目的,是用賠償表達懲罰,以防止再犯並警示他人,最終實現社會正義,亦即善治。

事實上,在《民法典》之前,懲罰性賠償在一些有關知識產權的單行法中已有設置。如《商標法》2013年修訂,首次將懲罰性賠償以立法的形式引入知識產權領域,針對“惡意”且“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可在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許可費金額基礎上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懲罰性賠償額,2019年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此外,正在修訂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均已將懲罰性賠償條款寫入其中。現在,《民法典》明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為該制度的具體化適用提供了原則指引。

不過,就司法實踐看,懲罰性賠償條款作為良法之良的重要特徵,並沒有真正體現出來,離人們“善治”的期待,還有不小的差距。以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為例,2013年商標法正式納入懲罰性賠償規定,但直到2019年9月,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才在浦東法院一審落槌。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顯示,最近7年間,有近5萬件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民事判決書,其中約3000件涉及懲罰性賠償,但僅有38件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引用《商標法》第63條賠償條款的文書和案件約9000件,僅有11件採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法,佔比約0.12%。

知識產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太少,給人一種該法條被“束之高閣”的感覺。這主要是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常常要面臨兩個適用難點:一是對法律規定中“惡意”及“情節嚴重”的標準和界限難以準確把握;二是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和倍數不易確定。這兩個難點都反映了司法機關對自由裁量權運用的謹慎態度。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對懲罰性賠償的侵權行為採用的字詞是“故意”而不是《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惡意”,相比較而言,“故意”比“惡意”更容易判定。這似乎釋放出一種信號:對於懲罰性賠償,該大膽適用就大膽適用。

良法之良,體現於行。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用來欣賞的,不是停留在紙面上用來嚇人的,而是要在行動中對不法者形成實際的威懾。只有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才能真正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進而有效保護創新者的研發熱情,為經濟發展不斷注入新動力。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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