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的行为是不是盗窃行为呢?

郭女士足金店售货员,晚上清点时,发现少了价伯20000元的金手镯.她赶忙调取监控,发现一名女士过戴后没痛下来就走了。郭女士迅速报警。民警竟说这个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

我国《刑法》中,对于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分为很多种类型。常见的有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等等。

依据个人不同的主观目的,或者不同行为,其触犯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本案中试及金手镯的女士.虽然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但并非采取秘密手段窃取。

我们还原一下案发过程: 郭女士将金手镯拿给该女士试戴,经过多次试戴后。郭女士已经将这个金手镯遗忘,最后还目送该女士离开.直到晚上盘点时.才发现手镯丢失。

该手镯在法律上属于遗忘物,根据《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并且拒不 回将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1000- 2000元不等,但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较高,如果遗失手镯达不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将不能追究该女士的刑事责任, 只能走民事诉讼进行索要。

2.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构成盗窃罪呢?

如果该女士在试戴的时候.突然逃迫或者趁店员不注意的时候逃跑,店员明知其手上还带着店里的手镯,那么该手镯不属于遗忘物,更不属于遗失物,这个时候女士的行为,一定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行为。

3.如果店员拿出金手镯后,该女士一把抢走并迅速逃离现场,那么该行为将被定性为抢夺行为。无论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如果被门口保安拦住时,该女士将保安打倒后逃跑,其盗资或者抢夺,将转化成为抢劫罪。

通过上述案例,明确普法了什么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希望各位老板们学习相关法律,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最后,优尼凯也提醒您金店一定要做好防盗措施,提高防范能力,减少给犯罪份子的机会。

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即告知,我将删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