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點滴引來病危通知單,22萬意外險被拒賠:藥物過敏不算意外

在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著大大小小的意外事件。我們對意外這個詞的理解不統一,造成有很多解釋。意外通常都指的不是我們本意發生的事件,小到磕傷碰傷遺失物品,大到人身傷害人員傷亡都可以算在意外事件當中。所以,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要購買好意外保險尤其重要。

不過,在意外保險裡面,藥物過敏算不算理賠範圍之內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下面這個案例是怎麼說的吧!

一瓶點滴引來病危通知單,22萬意外險被拒賠:藥物過敏不算意外

案例詳情:

去年8月凌晨,李先生忽感身體不適,頭痛不止。在家人的陪伴下,李先生來到當地衛生院進行治療,經夜間值班醫生初步診斷為感冒。經過皮膚測試,李先生被認為不適合注射青黴素,於是,醫生給他開了瓶丁胺卡那黴素進行點滴治療。

兩天後,李先生父親忽然發現,在家休息期間的李先生臉色呈青紫色,呼吸急促,並開始出現嘔吐症狀。

雖然被送到醫院進行了全力搶救,但仍然醫治無效死亡。李先生的家人無法相信,只被確診為感冒的兒子居然會猝死。

李先生父親在收拾兒子遺物時,意外發現了李先生的一份意外傷害險保單。原來,去年年初李先生在沒有告知父母的情況下,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時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可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是在接受疾病治療過程中死亡的,不屬於“意外傷害”的範疇。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李先生父親表示接受不了,由於藥物過敏對於醫院和被保險人來說均屬突然的意外事件,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於是,李先生父親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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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對於李先生來說,醫院按照醫療規程為其注射的藥物,可以認定為“外來的”物質,即具有“外來的”因素。李先生突發過敏反應,他自己難以預料。

該事件對於李先生而言,具有“突然的”因素。他去醫院接受治療的目的,是醫治感冒病症,沒有料到會因藥物過敏反應導致身亡,顯然被保險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綜合以上因素,李先生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保險公司拒賠完全不合理。

另外,從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的標準條款格式來看,它的責任免除的具體條文是:“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即由此原因導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殘疾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如果從反面來理解這一規定,即被保險人遵照醫囑注射藥物,從而導致死亡、殘疾的,保險人是否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呢?毫無疑問,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保險人不僅要給付身故保險金,而且還應承擔搶救期間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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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保險公司賠付李先生父親保險金22.5萬元。

八哥總結:

意外險條款上規定是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傷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通俗理解就是指,我們因為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部位受傷或者死亡,然後保險公司就會因為這個情況報銷一筆錢

給我們。

意外傷害標準定義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意外險的“意外傷害”與我們日常所指的“意外傷害”是不盡相同的、有其特殊的範圍。通常,在保險合同條款裡,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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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構成意外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缺少任何一個要件,保險公司將不予賠付。

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夠對您有幫助,如果對你有用就點個關注吧!任何保險的疑問,都可以私信回覆“諮詢”,我會盡全力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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