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消息,“亮劍2019--打擊假冒偽劣”綜合執法專項行動自3月份部署開展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出動檢查人員12.3萬人次,檢查經營戶13.7萬家次,查處各類假冒偽劣案件1.24萬件,案值5.34億元,罰沒款1.29億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21件,搗毀各類製假售假窩點61個,查扣各類假冒偽劣商品貨值達1202萬元。今天,該局對外公佈了此次綜合執法行動期間查處的典型案例。
※案例1.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之一※
全省聯動查處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
“亮劍2019--打擊假冒偽劣”綜合執法專項行動期間,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部署指導協調,全省各級市場監管系統查獲24起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總涉案金額6549萬元,移送公安47人,涉及溫州、湖州、嘉興、麗水、舟山等8個地市。目前,大部分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具有興奮、抑食等作用,可能產生血壓升高、心率加快、厭食、失眠、肝功能異常等危害嚴重的副作用,已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由於受高額利益驅使,網絡、微信朋友圈存在兜售添加“西布曲明”特效減肥藥的違法行為。
松陽縣市場監管局與公安機關組成聯合專案組,查獲當事人紀某、張某為首的從生產到銷售販賣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減肥產品的整條違法產業鏈,專案組在山東威海、河北唐山、陝西西安、安徽合肥、吉林四平、湖南醴陵以及我省杭州等7地進行集中行動,一舉摧毀利用互聯網生產銷售減肥產品的犯罪團伙,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11人,搗毀製假窩點1個、售假窩點6個,查扣減肥膠囊、果汁等成品及半成品300餘箱。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管局以查處微信銷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減肥食品為切入點,順藤摸瓜,排摸線索,連續查處7起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食品案,聯合公安部門先後遠赴北京、河北、貴州、四川、江蘇、廣東等地抓獲嫌疑人共計7名,查獲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減肥藥十萬餘粒,涉案貨值約400萬元。嘉興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錢某金、錢某豐等人涉嫌銷售含“西布曲明”“酚酞”有毒有害食品進行立案查處,逮捕錢某金、錢某豐及山東供貨商郭某等多人。舟山市場監管局查獲虞某某通過微信經營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的限量版和特效版等無標籤標示的“DAISY獨家瘦身丸”食品,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湖州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部門破獲夏某等人銷售含“西布曲明”“麻黃鹼”等成份的“莫卡咖啡”有毒有害食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搗毀銷售窩點4處,查獲“莫卡咖啡”500餘盒、減肥藥5000餘粒,涉案貨值約30萬元。
※案例2.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之二※
金華查獲“3·6”特大有毒有害“悍馬糖”食品案
2019年5月15日,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聯合金華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金華市婺城區公安分局,組織40餘名執法人員分別在深圳、東莞、揭陽、蘇州等地開展集中統一收網行動,成功偵破“3.6”特大有毒有害食品案。共抓獲嫌疑人14人,搗毀生產、銷售窩點5處,查處涉案淘寶網店6個,現場查獲有毒有害“悍馬糖”2000餘盒,貨值200餘萬元,總涉案金額達 1000餘萬元。
近年來,保健產品市場亂象叢生,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大,也是市場監管執法整治的重點。今年2月底,金華市市場監管局稽查支隊在執法行動排查中,發現有人通過微信、淘寶等途徑銷量一款聲稱來自馬來西亞的進口糖果(名為“悍馬糖”),該糖果交易廣泛,受眾人群多,其聲稱具有保健功效、能有效提升男性性功能。執法人員通過多種渠道購買樣品並開展檢測,確定其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他達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達拉非”,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金華市市場監管局立即鎖定深圳及金華兩家銷售“悍馬糖”淘寶網店,3月4日,稽查支隊對該案立案調查,並於3月6日以成案移送方式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聯合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對生產、銷售環節開展研判,先後對公安機關購買的14批次該產品進行後續送檢,發現均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學藥物成分。
經過二個多月的專案調查,專案組基本查清了以深圳彭某翔為主共四個層級的犯罪網絡,並於5月15日上午聯合收網。經查,2010年以來,彭某翔等人通過淘寶等網絡,將“悍馬糖”非法銷往浙江、江蘇、福建、上海、北京等20餘省市,涉案金額達 1000餘萬元,彭某翔等8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3. 生產銷售“早產”食品※
衢江查處食品企業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大案
2019年3月19日,衢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衢州市某蛋製品加工廠生產銷售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雞蛋豆腐”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95.214萬元,沒收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的“雞蛋豆腐”4620箱。
經查,當事人衢州市某蛋製品加工廠繫個人獨資企業,主要經營項目為蛋製品生產加工。2019年1月10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租賃的冷庫內進行檢查,現場檢查共發現4620箱“雞蛋豆腐”,貨值金額9.52萬元,其生產日期標註為20190110、20190113、20190117、20190120四個批次,均為虛假生產日期,屬於“今天買到明天的商品”,“提前標註生產日期”的“早產”食品,嚴重威脅公眾健康與安全。因市場監管部門及時發現並查處,上述產品經衢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測,其結果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當事人在生產經營的“雞蛋豆腐”上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使得消費者在符合食品生產執行標準的有效期內安全食用產品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存在巨大食品安全隱患,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衢江區局依法予以查處。
※案例4.生產銷售假酒※
仙居查獲王某忠等人生產銷售假冒洋酒大案
2019年4月,台州市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部門成功查獲一起生產、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洋酒大案,涉案案值1500餘萬元。
經查,當事人王某忠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間,通過微信以200元/箱的價格銷售黑牌調配型蘇格蘭威士忌102箱、紅牌調配型蘇格蘭威士忌100箱,以1800元/箱的價格銷售藍牌調配蘇格蘭威士忌7箱,銷售金額共計53000元。上述洋酒系當事人以“尊尼獲加”黑牌、紅牌、軒尼詩、人頭馬及部分散裝的低價酒作為原料酒,通過添加色素、香精等添加劑後灌裝、封裝製成,經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抽樣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為深挖案件源頭,2019年4月11日,該局與仙居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聯合偵辦。
經數月摸排,專案組基本摸清位於山東、福建、江蘇3省的違法生產經營點,且鎖定山東李某祥、趙某等8人、福建鍾某強等4人以及江蘇王某忠為違法生產經營嫌疑人。6月初,專案組分別在江蘇省蘇州市、山東省菏澤市、福建省泉州市搗毀生產、灌裝窩點5個,成品倉庫8個,現場共抓獲13人,查扣尊尼獲加黑牌、紅牌、軒尼詩、人頭馬、芝華士、威士忌XO等偽劣知名洋酒1940箱,共計21900餘瓶,灌裝設備4臺,壓蓋機6臺,香精87桶、食品添加劑5桶等原料、包材(瓶蓋、卡扣、帽釘、包裝物)30餘噸,涉案金額高達1500餘萬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涉案13人均已刑拘。
※案例5. 銷售未經檢驗檢疫食品※
桐鄉查處某火鍋店銷售未經檢疫牛肉案
2019年8月1日,桐鄉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牛肉火鍋店銷售未經檢疫牛肉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60萬元。
經查,當事人桐鄉某牛肉火鍋店自2019年1月至5月期間,通過微信聯繫私自屠宰的牛肉販子張某,分2次購入未經檢疫的牛肉合計1349斤,並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貨款3.9萬元。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私自屠宰牛肉販子張某的詢問調查,提取雙方微信聊天、轉賬記錄以及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協查材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當事人上述2次進貨並在自己開設的牛肉火鍋店內銷售的牛肉,均未經過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檢疫。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當事人從張某處採購牛肉時未查驗有關檢疫證明即在自己開設的牛肉火鍋店內對外銷售,屬於經營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桐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違法經營貨值15倍的行政處罰,計60萬元。該案的查處,有力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決心和力度,也對食品經營戶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起到了良好的警醒和震懾作用。
※案例6.外國人銷售侵權假冒汽車配件※
義烏查處某外國客商銷售假冒機油濾清器案
2019年5月31日,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也門某客商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機油濾清器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4.5萬元。
經查,當事人是也門共和國在義烏從事經商活動的客商,其於2019年3月初,自瑞安市某工廠購入大型工程機械用的機油濾清器,並存放在義烏市福田街道某民房倉庫內,準備運往也門共和國銷售。義烏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線索後,迅速組織執法人員前往檢查,執法人員在倉庫現場查獲標有“GAT”及“Perkins”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各型號機油濾清器200餘箱,總計貨值達到9.5萬元。涉案機油濾清器與正品相比,外觀標註、產品型號等內容完全相同,但產品質量完全達不到正品標準。經商標權利人現場鑑定,當事人購入並準備出口到也門共和國銷售的機油濾清器屬假冒“GAT”及“Perkins”註冊商標的機油濾清器。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機油濾清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義烏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處罰。該案的查處,有效地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產品出口後發生嚴重的質量安全事故,有力地維護了國家市場經濟秩序,體現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
※案例7.虛假宣傳※
麗水慶元查處吳某某虛構體檢診斷推銷食品案
2019年5月31日,慶元縣市場監管局對吳某某虛假宣傳案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30萬元。
經查,當事人吳某某,系浙江省麗水市慶元縣濛洲街道個體工商戶,2018年8月起購進河南省焦作市綠洲懷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中奧伍福”牌食品(主要為鐵棍山藥粉、清蟲茶、伍福瑪咖粉等普通食品)在其經營的食品店中進行銷售。為提高上述食品的銷售量,吳某某擅自採集消費者血液,在無任何科學依據的情況下虛假診斷消費者疾病並藉此推銷鐵棍山藥粉、清蟲茶、伍福瑪咖粉等食品。在“診斷”過程中,吳某某故意通過假冒的血液CT機謊稱觀察消費者被採集血液的狀態,在僅將血液細胞狀態與“活血圖、幹血圖、幹血八分圖”進行簡單對比後,虛假分析消費者身體狀況,虛構出消費者患有各項疾病的檢測結果,讓消費者信以為真,吳某某根據虛構的檢測結果為消費者調配產品並聲稱其銷售的食品具有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功效,甚至對部分消費者宣稱其能檢測出醫院無法檢測出的疾病,誘導消費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費者購買。截止案發,當事人已銷售鐵棍山藥粉、清蟲茶、伍福瑪咖粉等普通食品,經營額共計28.7萬元。
當事人通過採集消費者血液、虛構患病檢測結果、藉機虛假宣傳其所售的食品的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功效,從而實現提高銷售額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慶元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吳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等行為已移交衛生部門查處。
※案例8.虛假宣傳※
蕭山查處某環保科技公司虛假宣傳推銷產品案
2019年5月21日,杭州蕭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杭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有標註“中國環保健康網”等多間辦公室,在經營場所有“關於美麗浙江與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函”的紅頭文件等文稿,因涉嫌虛假宣傳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杭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素杯、家用淨水器等產品的經銷單位,2018年6月,當事人讓其員工在上海市崇明區註冊成立上海種善環保中心(有限合夥),並以該公司名義註冊環保健康網(網址:www.huanbaozg123.cn),域名是huanbaozg123.cn和中國環保健康網.cn。2019年2月起,為了銷售其產品,當事人自行製作“中國環保健康網 浙江站”紅章,印製“關於美麗浙江與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函”等文件,對外謊稱其是致力於從事公益性活動、專職的低碳環保、汙染防治的宣講單位,讓社會誤以為其是政府環保宣傳組織或環保下屬機構。當事人採取以協辦方名義的方式,協助企事業單位召開環保宣講會議,並藉此以協辦單位、贊助商的名義在會上推銷水素杯和家用淨水器等產品。為掩蓋自身欺騙性,當事人還通過對話務員進行系統性培訓、傳授電話溝通技巧,並將蓋有已協辦過會議單位公章的函件上傳到其網站等方式誤導消費者。截止案發,當事人已在杭州主城區、蕭山區、餘杭區開展過多次上述宣講會議並銷售產品,使用了162份上述函件。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屬對其會議主辦主體、宣講講師、宣講目的等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以此達到銷售產品的目的,依據該法第二十條規定,蕭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50萬元。
※案例9.偽造產地※
柯橋查處某貿易公司偽造產地銷售日化用品案
2019年6月10日,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成功查獲一起偽造產地銷售日化用品案,對當事人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處罰沒款16.97萬元。
經查,當事人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於2018年12月11日委託李某在日本註冊核准“Nusvan for aurora”商標,並在香港註冊露詩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8日起,當事人先後從東莞市某美妝服務器有限公司採購動物毛刷5000支、粉底刷1000支、眼影刷1000支、沐浴刷600支,總計貨值160250元;從寧波市某梳刷製品有限公司採購氣墊梳6350支,總計貨值82500元;從蒼南縣某包裝袋廠定購動物毛刷盒子5000個、眼影刷盒子1000個、粉底刷盒子1000個、氣墊梳盒子6200個、沐浴刷包裝盒子10000個,總計貨值20000元。當事人對上述商品重新進行包裝並粘貼標籤及條形碼,其中標籤標識虛假標註原產國為:日本,經銷商為露詩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至查獲日止,共銷售氣墊梳1960個、動物毛刷2690個、粉底刷520個、眼影刷444個、沐浴刷113個,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0012.4元。
當事人針對當前部分消費者對國外商品盲目追捧的心理,故意在國外註冊商標和公司,利用國內的加工廠進行包裝,欺騙消費者,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之規定,柯橋區局依法予以查處。
※案例10.生產、銷售假冒潤滑油※
長興查處沈某生產、銷售假冒侵權潤滑油案
2019年5月28日,湖州市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沈某生產、銷售假冒“歐耐力”、“長城”品牌潤滑油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並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沈某為非法謀利,私自從網上採購“歐耐力”、“長城”品牌的潤滑油防水蓋、標籤、合格證等,另以低價從正規企業購進用於灌裝的普通潤滑油,繼而在未取得“歐耐力”、“長城”註冊商標持有人使用許可的情況下,在長興縣小浦鎮某廠房內,僱用他人利用電泵、壓蓋器、壓標板等工具進行打油、灌裝、貼標,後續以送貨上門的方式從事假冒侵權“歐耐力”、“長城”潤滑油的銷售,形成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鏈。現場查獲“歐耐力”品牌高級抗磨液壓油10桶、防水蓋513個、標貼151張、合格證631張;“長城”品牌防水蓋36個、潤滑油防偽標籤189張,經商標權利人歐美石油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和中國石化潤滑油有限公司鑑定,均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經營額共計3.2萬元。
當事人製售假冒侵權潤滑油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之規定,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之行為,長興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