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將進一步規範市本級劃撥土地上非住房轉讓行為

掌上懷化訊 4月16日,記者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瞭解到,為規範市本級劃撥土地上非住房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等有關規定,我市專門出臺了《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本級劃撥土地上非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

《通知》規定,國有劃撥土地上已有房產且房產已依法辦理登記的,申請分戶辦理不動產登記,按以下標準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一)土地用途與地上房產用途一致的國有劃撥土地申請辦理出讓的,按協議方式辦理,並按現時評估地價的75%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商業用途按評估的樓面地價×房屋產權建築面積後的75%收取土地價款),再辦理不動產登記。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產權已發生轉移,但土地使用權未轉移的,房屋所有權人可直接按以上標準申請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二)市城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房、地分離辦證,房產登記用途和土地登記用途不ー致的按照如下方式登記:權利人未發生變更的,原則上按原房產登記性質和土地登記用途分別登記;權利人因辦理轉移登記或抵押登記等申請補辦土地出讓的,依照第(一)項執行。

此外,國有劃撥土地未改變使用權人和土地用途的,且地上房產已依法辦理登記的,申請辦理宗地出讓,按以下標準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一)住宅用途的國有劃撥土地申請辦理出讓的,以協議方式辦理,並按現時土地評估價的70%收取土地出讓價款,辦理不動產登記;(二)非住宅用途的國有劃撥土地申請辦理出讓的,以協議方式辦理,並按現時土地評估價的75%收取土地出讓價款,辦理不動產登記。 (記者 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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