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陸良法院在審理一起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中,承辦法官發現史某生冒用其父名義起訴,已妨礙了民事訴訟,遂駁回起訴並依法給予其拘留5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史某慶系史某生之父,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系史某生之親兄弟。其兄弟四人近年來時常發生矛盾糾紛,2018年8月29日,史某生稱史某慶委託其訴至陸良法院,要求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三人返還承包地徵收補償款182216.20元。該案在庭審過程中,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稱本次訴訟並非史某慶的真實意思並提交了錄音光盤。2018年10月30日,承辦法官到史某慶家中進行調查。經調查證明,史某慶並未到法院起訴過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三人,也未曾委託史某生提起訴訟。因史某生冒用史有慶名義提起訴訟,其行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遂於11月1日裁定駁回起訴,並依法給予史某生拘留5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堅稱自己無過錯並拒不交納罰款的史某生在拘留所待了一夜後,清醒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次日史某生之子到陸良法院交納罰款10000元。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是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採取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偽造變造證據、虛構法律關係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和執行,侵害第三人、集體或者國家利益的行為。
近年來,虛假訴訟案件多發,特別是在民間借貸、拆遷等案件中呈現多發態勢。除了數量增多、金額增大之外,虛假訴訟的參與方式也呈現多樣性,從單方虛假訴訟到雙方惡意串通,再到訴訟代理人參與等,虛假訴訟的識別難度越來越大。虛假訴訟行為不但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還損害了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虛假訴訟有哪些特點?
一是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多發生於離婚、民間借貸、企業破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假借訴訟以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權益。
二是當事人之間關係特殊。雙方當事人多存在親屬、朋友、生意夥伴等較為密切關係,或屬某種利益共同體。
三是當事人多是採取委託代理人出庭的方式,法庭陳述細節出現多處不清或矛盾,特別是當事人對義務自認的較多,原被告間缺乏實質性對抗。
四是當事人在本院或他院有關聯訴訟或執行案件,標的相互關聯。
五是證據材料單一,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雖雙方對證據真實性、關聯性不存異議,但事實、理由往往不合常理。六是雙方當事人對訴請、事實、證據均爭議不大,依據常理本可自行解決,卻極力要求法院快審快結,出具調解或判決。
遭遇虛假訴訟怎麼辦?
首先,受害人應當及時向法院反映,以便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給予民事制裁。同時遇到其他犯罪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檢察院報案。
其次,受害人可以在訴訟中充分利用法律保護自己。原告申請撤訴,應經法院審查,同時受害人還可以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要求多種方式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再次,受害人可以在法院裁判後,請求法院補救。如果受害人對裁判不滿意,即使判決生效,還可以以此提起再審申請。
最後,案外人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得到救濟。涉及案外人財產或者其他合法利益的,案外人對生效判決或者執行不滿,可以依法提起再審或者訴訟。防止虛假訴訟對案外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