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國家標準

《康復醫院建築設計標準(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4>的通知》(建標〔2013〕169號),我部組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國防工程研究院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標準(徵求意見稿)》(見附件)。


目 次

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康復醫療工藝設計;5 選址與總平面;6 康復醫療用房及場地;7 安全疏散與通行;8 無障礙設計;9 建築設備。


1 總 則

1.0.1 為規範康復醫院建築設計,滿足康復醫療服務功能需要,符合安全、衛生、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康復醫院的建築設計,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和綜合醫院的康復科室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1.0.3 康復醫療工藝應根據康復醫院的建設規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設置等確定。康復醫院建築設計應滿足康復醫療工藝要求。

1.0.4 康復醫院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


2 術 語

2.0.1 康復醫院

有一定數量的康復床位,設置康復臨床科室、康復治療科室、康復評定科室、醫技科室和職能科室等功能單元,擁有相應人員、設備的醫院。

2.0.2 康復醫療工藝

康復醫療流程和康復醫療設備的匹配,以及其他相關資源的配置。

2.0.3 康復醫療流程

康復醫療服務的程序和環節。


2.0.4 康復醫療用房

康復門急診、康復住院、醫技、康復治療訓練、康復評定、康復工程等各類與康復醫療有關的用房統稱。

2.0.5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

運動療法、作業療法、言語療法、物理療法、心理療法、職業療法、文體療法、傳統療法等用於康復治療和訓練的各類用房的統稱。

2.0.6 運動療法用房

利用運動療法,為緩解症狀或改善功能而進行全身或身體某一部分的運動以達到治療目的的評定、診斷、治療、訓練等各類用房。


2.0.7 作業療法用房

以日常生活活動訓練、職業技巧訓練、家務活動訓練等為主要方式的評定、診斷、治療、訓練等各類用房。

2.0.8 言語療法用房

由言語治療專業人員對各類言語障礙者進行治療或矯治的評定、診斷、治療、訓練等各類用房。

2.0.9 物理療法用房

利用人工或自然界物理因素對人體局部的直接和間接作用達到治療目的的評定、診斷、治療、訓練等各類用房。


2.0.10 傳統療法用房

利用中藥、針灸、推拿、藥浴等中醫傳統療法達到治療目的的評定、診斷、治療、訓練等各類用房。

2.0.11 康復評定用房

採用評價技術,對患者進行多方面、多層次定性和定量分析評定的各類用房。

2.0.12 康復工程用房

利用工程學的手段(假肢、矯形器、環境家居改造等)代償、彌補患者功能的不足的評定、診斷、治療、訓練、加工車間等用房。


2.0.13 ADL訓練室

ADL訓練室是提高人們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各類訓練用房。

2.0.14 無障礙衛生間

出入口、室內空間及地面材質等方面方便行動障礙者使用且無障礙設施齊全的小型無性別廁所。

2.0.15 無障礙淋浴室

出入口、室內空間及地面材質等方面方便行動障礙者使用且無障礙設施齊全的小型無性別淋浴室,一般含更衣功能。


3 基本規定

3.0.1 康復醫院設計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醫療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的要求,並應做到經濟、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 康復醫院建築總體佈局應為今後發展留有餘地,並具備改造可行性。

3.0.3 康復醫院建設應為康復患者提供有利於長期康復治療的室內外環境。

3.0.4 康復醫院康復專用床位應占總床位數的75%以上。三級康復醫院住院床位總數應大於300張,二級康復醫院住院床位總數應大於100張。

3.0.5 康復醫院普通醫療工藝和相關用房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1039的有關規定。

3.0.6 康復醫院的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按醫療建築類執行。位於地震基本烈度八度及以上地區的康復醫院宜採用隔震或消能減震的設計措施。


4 康復醫療工藝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康復醫療工藝設計應確定康復醫療業務結構、功能和規模,與其他醫療業務的結構比例劃分,以及相關康復醫療流程、醫療設備、技術條件和參數。

4.1.2 康復醫療工藝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確定康復醫院的分級;

2 醫療工藝系統說明;

3 醫療任務量計算;

4 醫療流程設計;

5 醫療裝備、配置及說明(含技術條件及參數);

6 醫療用房配置要求;

7 醫療相關係統配置(醫用氣體、潔淨要求、訓練場地等)。

4.1.3 康復醫療工藝流程應分為醫院內各醫療功能、單元之間的流程和各醫療功能單元內部的流程。

4.1.4 康復醫院應根據醫院分級設置醫療功能單元,其劃分宜符合表4.1.4的規定。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4.2 康復醫療工藝設計參數

4.2.1 康復醫療工藝設計參數應根據康復類型、診療量和不同康復醫院的要求研究確定,當無相關數據時,應按照日平均訓練人次計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牽引網架每6人次~8人次設1臺;

2 電動站立床每6人次~8人次設1臺;

3 姿勢矯正鏡每8人次~10人次設1臺;

4 訓練床按每8人次~10人次設1臺;

5 訓練臺每6人次~8人次設1臺;

6 升降式工作臺每8人次~10人次設1臺;

7 哈巴氏浴槽每4人次~6人次設1臺;

8 全身渦流浴槽每4人次~6人次設1臺。

4.2.2 各科門診量應根據醫院統計數據確定,當無統計數據時可按表4.2.2確定。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4.2.3 各科住院床位數應根據醫院統計數據確定,當無統計數據時可按表4.2.3確定。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4.2.4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和康復工程科室建築面積應根據醫院統計數據確定,當無統計數據時可按表4.2.4確定。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4.2.5 康復醫院的基本設備參照同級綜合醫院基本設備並結合本專業實際需要配置。專科設備的配置應根據康復醫院分級、康復類型等確定。


5 選址與總平面

5.1 選 址

5.1.1 康復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

5.1.2 康復醫院的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良好的城市交通條件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應便於康復患者抵達;

2 應避免緊鄰城市中心的交通樞紐地帶及人流集聚的場所;

3 不得與甲、乙類廠房等危險性較大的建築相鄰建設,避免臨近易燃易爆品生產和儲存區;

4 環境應安靜,遠離噪聲源、汙染源;

5 具有良好的自然綠化環境、通風、排水和日照等條件;

6 地形應平坦完整,適應康復醫療建築和室外康復場地的總體規劃要求。

5.1.3 康復醫院宜設在被服務人口較為集中的地段。


5.2 總平面

5.2.1 康復醫院可分為醫療區、行政辦公區、後勤保障區等功能區域。

5.2.2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合理進行功能分區,潔汙、醫患、人車等流線組織清晰,並應避免院內交叉感染;

2 建築佈局緊湊,交通便捷,方便管理,減少能耗;

3 宜保證康復病房、康復治療訓練用房、康復評定用房等環境安靜;

4 康復病房應能獲得良好朝向;

5 康復治療訓練、康復評定用房應與康復門急診和康復病房聯繫方便;

6 應有完整的綠化規劃,且宜設有集中綠化用地;

7 宜留有可發展或改、擴建用地;

8 應妥善處置各類廢棄物,並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令、法規的規定。


5.2.3 康復醫院出入口不應少於2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屍體或廢棄物出口。

5.2.4 在康復醫療用房入口附近宜設有開敞緩衝地帶,應設車輛停放場地,並應設有無障礙車位。

5.2.5 康復醫院如需設太平間、病理解剖室,應設於醫院隱蔽處。焚燒爐應考慮風向影響,並應與主體建築有適當隔離。屍體運送路線應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5.2.6 環境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他空地佈置綠化景觀,並應有供患者康復活動的專用綠地;

2 應對綠化、景觀、建築內外空間、環境和室內外標識導向系統等作綜合性設計,考慮適老化需求,並應著重康復患者的使用空間環境設計;

3 加大病患休息交流的公共空間所佔比重,並在其中設有服務性功能;

4 在兒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採取符合兒童生理和心理特點的環境設計;

5 二級以上康復醫院宜設置工藝勞動、園藝勞動、兒童活動等室外康復訓練區;

6 室外環境場地應平坦,景觀及綠化設置應滿足康復患者的特殊需求。

5.2.7 康復病房的建築間距應滿足日照和衛生間距要求,且不宜小於12m。

5.2.8 醫療用地內不得建職工住宅。當職工住宅用地和醫療用地毗連時,應進行分隔,另設出入口。


6 康復醫療用房及場地

6.1 一般規定

6.1.1 康復醫療用房的平面佈局、結構形式和機電設計,應為今後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

6.1.2 康復醫療用房之間的交通應便捷,滿足無障礙要求,宜設置連廊。

6.1.3 康復醫院不得設傳染病房。如確需設立的,應自成一區,分棟設立。

6.1.4 門急診、住院和康復治療訓練用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

6.1.5 50%以上的康復病房應獲得良好的日照和室外環境,日照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的有關規定。

6.1.6 康復醫療用房的熱工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

6.1.7 康復醫療用房門廳、候診等公共空間應設置輪椅租用、存放處。

6.1.8 康復醫療用房供患者使用的公共走道和門應採取防衝撞措施。


6.2 門急診用房

6.2.1 康復醫院的門急診用房設置應根據醫療工藝要求確定。

6.2.2 門診用房的位置應靠近醫院的主入口,與醫技、康復治療訓練、手術用房有便捷聯繫,應設室外廣場和停車場地。

6.2.3 門診用房應設內科、外科和康復科室。

6.2.4 康復門診宜分科候診,門診量較小的科室可合科候診。宜採取醫患通道分設、電子叫號、預約掛號、分層掛號收費等措施。

6.2.5 雙人診室的開間淨尺寸不宜小於3.30m,進深淨尺寸不宜小於4.20m。單人診室的開間淨尺寸不宜小於2.70m,進深淨尺寸不宜小於3.60m。


6.2.6 門診衛生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衛生間宜按日門診量計算,男女患者比例宜為1∶1;

2、男衛生間每100人設大便器不應少於1個、小便器不應少於1個;

3、女衛生間每100人設大便器不應少於3個;

4、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並符合8.3.1條和8.3.2條的要求。

6.2.7 兒童康復門診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自成一區,宜設單獨出入口;

2 宜單獨設置掛號、收費、檢驗、注射和輸液等用房;

3 應設兒童無障礙衛生間。


6.2.8 視力門診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單獨設置視力評定室、驗光配鏡室;

2 視力檢測宜設眼電生理、視野、眼底造影檢測室。

6.2.9 聽力門診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單獨設置聽力評定室;

2 聽力檢測宜設聽力測試室、聲場測聽室、誘發電位測試室;

3 宜設助聽器驗配室、人工耳蝸調試維修室。


6.3 住院、醫技用房

6.3.1 住院用房應自成一區,應設單獨出入口,並與醫技、手術、康復治療訓練和康復評定用房有便捷聯繫。

6.3.2 康復護理單元應設於病房樓的中下部樓層。

6.3.3 康復護理單元應根據醫療工藝設計參數確定床位數,腦癱、高位截肢、急性期患者較多的護理單元宜設35張~45張床,以主動性康復訓練為主的護理單元宜設40張~50張床。

6.3.4 康復護理單元宜設ADL訓練室和病人餐廳。


6.3.5 康復病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的兩床間淨距不小於1.20m,靠牆病床床沿與牆面淨距不小於0.80m;

2 病床通道淨寬不小於1.50m;

3 病房門淨寬不小於1.20m,門扇應設觀察窗,並符合無障礙要求;

4 宜設輪椅存放空間。

6.3.6 康復護理單元的衛生間和淋浴間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醫護人員衛生間應單獨設置;

2 病房內的衛生間應滿足無障礙要求;

3 集中設置供患者使用衛生間時,應設置至少2個無障礙衛生間;

4 集中設置供患者使用淋浴間時,淋浴間門宜設為軟性推拉門。

6.3.7 康復醫院醫技科室設置應根據醫療工藝設計參數確定。二級康復醫院應設置超聲科、檢驗科、放射科、藥劑科和消毒供應室。三級康復醫院應設醫學影像科、檢驗科、藥劑科、營養科、門診手術室和消毒供應室。


6.4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

6.4.1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應自成一區,宜設單獨出入口,並與門診、住院用房有便捷聯繫。

6.4.2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的佈置應以治療、訓練室為中心,周圍設預約登記、接待、更衣、醫生辦公等房間。

6.4.3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宜在每層設搶救治療室。


6.4.4 運動療法用房宜設置在康復治療訓練用房的首層,以訓練室為中心佈置。訓練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成人和兒童訓練室應分別設置;

2 應設訓練區、休息區和輪椅存放區,宜設家屬等候區;

3 應為大空間,設置可移動式隔斷;

4 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設備設施宜單獨劃分區域或房間使用;

5 房間淨高不宜低於3.3m;

6 地面應採用耐磨材料,不應有影響通過的障礙物;

7 宜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和通風,對於較大空間的訓練室,宜設置採光天窗。

6.4.5 作業療法用房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成人和兒童作業療法治療訓練室應分別設置;

2 按照訓練方式可設上肢康復訓練、文娛治療、認知治療、日常生活訓練等治療訓練室;

3 ADL訓練室應分隔成廚房、餐廳、臥室和衛生間等部分。廚房檯面、吊櫃高度應可調節,廚房、衛生間應設有給排水設備。


6.4.6 言語療法用房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設聽力檢查室、言語及語言檢查室、音聲與言語訓練室;

2 大訓練室宜為40m²~60m²,小訓練室宜為25m²~30m²;

3 言語及語言檢查室、音聲與言語訓練室和評定室室內應採用隔聲設計。

6.4.7 物理療法用房應根據治療方式設置電、熱、水、光、磁、超聲波等治療室,治療室的建築設計應滿足其物理治療要求。


6.4.8 水療用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治療訓練室、更衣、淋浴等用房;

2 治療訓練室應設有水療池和水療設備;

3 水療池應設步入式臺階和升降轉移裝置,池壁周邊應設抓杆,池中宜設固定式的訓練器械。水療池深度宜在1.2m~1.3m之間。

6.4.9 文體療法用房宜設在首層或頂層,應設室內球類運動場、器械活動室、體操房、娛樂活動室等訓練室,器械活動室與體操房可合併設置。文體療法用房周圍宜設有更衣、淋浴等輔助用房。


6.4.10 傳統療法用房應設置診療、針灸、推拿和藥浴等治療室。

6.4.11 心理療法用房應設置心理康復、放鬆康復、行為治療、集體治療等治療訓練室。

6.4.12 職業療法用房可設置金屬加工、精密加工、木工、電子電器、辦公室工作、縫紉和手工藝等訓練室。職業療法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自成一區,設單獨出入口;

2 培訓用房設計除滿足培訓設備要求外,一般訓練室宜為40m²~60m²;

3 訓練室應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和通風。


6.5 康復評定用房

6.5.1 康復醫院應根據醫療工藝要求設置康復評定用房。

6.5.2 康復評定用房可集中設置,也可分散設置在康復門診、康復護理單元和康復治療訓練用房區域。

6.5.3 康復評定用房應滿足康復評定使用功能和醫療設備的特殊要求。


6.6 康復工程用房

6.6.1 康復工程用房應單獨設置,自成一區。

6.6.2 康復工程用房應設置假肢矯形、輔具裝配等用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樣品展覽、假肢試戴、訓練、辦公、取型、石膏室,宜設假肢製作、矯形車間、裝配車間、倉庫等用房;

2 矯形和裝配車間應設有單獨的原材料出入口,並應採取排風、吸聲、空氣淨化等措施。


6.7 室外康復場地

6.7.1 二級和三級康復醫院應設置滿足運動、階梯訓練等功能的室外康復場地。

6.7.2 室外康復場地周圍應設置可無障礙通達的休息座椅,宜設輪椅存放區。

6.7.3 室外康復場地地面應採用彈性防滑材料鋪設。

6.7.4 室外階梯訓練場地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階梯形式可根據訓練要求和場地大小確定;

2 踏步寬度宜為250mm~300mm,踏步高度宜為80mm~200mm,臺階寬度宜為600mm~1000mm;

3 應採用雙層扶手,上層扶手高度應為800mm~900 mm,下層扶手高度應為560 mm~700 mm。


7 安全疏散與通行

7.1 一般規定


7.1.1 康復醫療用房宜為單層或多層建築,當設計為高層建築時,應採取安全可靠的疏散措施。

7.1.2

康復醫療用房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康復醫療用房的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

2 門診、急診、急救、醫技和住院等不同功能用房的主出入口應設無障礙出入口。

7.1.3 地上2層的康復醫療用房應設置無障礙坡道或病床專用電梯。3層及3層以上的康復醫療用房應設置電梯,且電梯數量不宜少於2臺,病床專用電梯不得少於1臺。病床專用電梯應設為無障礙電梯。


7.2 安全疏散與避難

7.2.1 康復醫院除住院用房外,應在三層及以上的醫療用房樓層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間應設置在二層及以上各層供患者使用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當醫療用房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且寬度不應小於1.5m,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時,可不設置避難間;

2 避難間內供避難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2m²,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若利用合用前室作為避難間,淨面積不應小於15m²。

7.2.2 康復醫院住院用房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避難間,病房宜設陽臺或滿足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

7.2.3 超過3層的康復醫療用房宜配備適合殘疾人疏散的輔助安全疏散設施及應急救生設備,如避難滑梯、垂直下降救助袋、緩降器等空中救生裝置。


7.3 通行

7.3.1 供康復患者通行的走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淨寬度應大於2.10m,且不得小於1.80m;

2 走道兩側應設無障礙雙層扶手,上層扶手高度宜為850mm~900mm,下層扶手高度宜為650mm~700mm。

7.3.2 電梯前室短邊寬度不應小於2.4m。

7.3.3 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區的要求;

2 主樓梯應佈置在上下樓層聯繫緊密的地方,前室進深不宜小於2.4m,樓梯平臺深度不應小於2.1m。


8 無障礙設計

8.1 一般規定

8.1.1 康復醫院無障礙設計實施範圍包括醫院主出入口、康復醫療用房、室外場地等,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規定。

8.1.2 康復醫療用房進行無障礙設計的部位應包括:

1 建築主要出入口;

2 室內通道;

3 主樓梯和電梯;

4 疏散門;

5 門診區、急診區、候診區、等候區、住院處、掛號處、收費處、取藥處、取報告處等。

8.1.3 康復醫院室外場地進行無障礙設計的部位應包括:

1 院內道路;

2 集散廣場;

3 室外康復場地

4 停車場;

5 花園綠地;

6 景觀小品。


8.2 康復醫療用房

8.2.1 康復醫療用房無障礙設施應滿足下列規定:

1 主出入口宜採用電動感應平移門,不應採用旋轉門;

2 房間出入口應為無障礙出入口,且為平坡出入口;

3 護士站、服務檯、自助售貨處及飲水器等應設置低位服務設施。

8.2.2 門急診用房的無障礙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候診區、掛號、收費、取藥處應設置文字顯示器及語言廣播裝置,掛號、收費、取藥等每處應至少有1個窗口採取低位服務措施;

2 候診區、取藥處應設輪椅停留空間。


8.2.3 醫技用房的無障礙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病人更衣室內應留有直徑不小於1. 50m 的輪椅迴轉空間,並應設有高度不大於1. 40m更衣箱;

2 無障礙更衣間設置不應小於1處;

3 等候區應設輪椅停留空間,取報告處宜設文字顯示器和語音提示裝置。

4 取報告處應為低位服務設施,宜設文字顯示器和語音提示裝置。

8.2.4 康復病房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康復病房的無障礙病房宜分科設置,且床位比例不小於8%,佔總床位比例不小於10%;

2 病房牆面應設扶手;

3 病房門淨寬不得小於1.20m,門扇應設觀察窗,內設語音門鈴。


8.3 公共衛浴

8.3.1 除住院用房外,康復醫療用房均應設置無障礙衛生間,每層不應少於1處。總數量應根據康復醫院日門診人數確定,每100人不少於2個。

8.3.2 診療區公共衛生間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衛生間應設無障礙設施,無障礙廁位不少於3個、無障礙洗手盆不少於3個,男衛生間無障礙小便器不少於3個;

2 無障礙廁位尺寸不應小於1.80m×1.00m,且至少有2個無障礙廁位尺寸不得小於2.00m×1.50m。

8.3.3 水療室應設無障礙淋浴室和無障礙更衣間,其他康復治療用房宜設無障礙更衣間。


8.4 信息誘導系統與標識

8.4.1 康復醫院應根據場所需求設置信息誘導標識系統。

8.4.2 無障礙標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障礙標誌應醒目,避免遮擋;

2 無障礙標誌應納入城市環境或康復醫院內部的引導標誌系統,形成完整的系統,清楚地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及位置。

8.4.3 信息無障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無障礙設備和設施的設置應因地制宜,佈局合理;

2 康復醫療用房主出入口和主樓梯處宜設置盲文樓層示意圖;

3 掛號、取藥和繳費等處應設置語音和文字提示導醫系統。


8.4.4 供患者使用的電梯應設有監控及語音播報功能,並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

8.4.5 出入口標識應易於辨別,當有多個出入口時,應設置明顯的號碼或標識圖案。

8.4.6 各功能用房走道應設疏散指示標識,牆面凸出處、臨空框架柱等應採用醒目的色彩及採取圖案區分和警示標識。

8.4.7 康復醫療用房內出現高差時,應有安全提示。在起止處應設異色警示條,臨近處的牆面設置安全提示標誌、語音播報及燈光照明提示。


9 建築設備

9.1 給水排水和消防

9.1.1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的用水定額除滿足康復設施要求外,宜按40~60 L/人·次計算,小時變化係數宜按1.5~1.2計取,使用時數應根據實際運行時間確定,無法確定時宜按8h~12h計取。康復醫院內其他用房生活用水定額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執行,生活熱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熱水水質標準》CJ/T 521的規定。

9.1.2 除特殊要求外,水療設施水體設計溫度宜為35℃~37℃,循環週期宜為4 h~6h,水質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游泳池水質標準》CJ/T 244的要求。

9.1.3 康復醫療用房內的用水器具應方便患者使用。

9.1.4 醫療設備及有潔淨要求的康復設施的排水管道應採用間接排水。

9.1.5 假肢製作、石膏室等場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徑,應大於計算管徑1~2級,且不得小於100mm,支管管徑不得小於75mm。


9.1.6 康復醫院建築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相關規定。消防用水量和火災持續時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其他建築物計算。

9.1.7 康復醫療用房應設消防軟管卷盤。

9.1.8 康復醫療用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採用快速反應噴頭,有潔淨要求的房間及場所宜採用隱蔽性噴頭。

9.1.9 康復醫療用房內的滅火器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應設在暗裝的消火栓箱或專用滅火器箱內。

9.1.10 醫用氣體系統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範》GB 50751的相關要求。


9.2 供暖、通風及空調系統

9.2.1 康復醫院應根據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功能用房要求,確定在全院或局部實施供暖、通風及空調系統。

9.2.2 康復醫院各類用房的室內供暖計算溫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736的相關規定執行,特殊房間的室內供暖計算溫度應符合表9.2.2的規定。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9.2.3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宜採用低溫地板敷射供暖系統。

9.2.4 康復醫療用房採用散熱器供暖時,應以熱水為介質,供水溫度不應高於85℃。散熱器應便於清洗消毒,並應採取暗裝或加防護罩等防護措施。

9.2.5 有潔淨要求的康復醫療用房應採用淨化空調系統,並應單獨成一個系統。

9.2.6 淨化空調系統的末級淨化設施應採用阻隔式空氣淨化裝置。末級淨化設施不得產生有害氣體和物質,不得產生電磁干擾,不得有促進微生物變異的作用。


9.2.7 康復醫療用房集中空調的新風系統宜採用變風量系統,設計新風量按不小於2次/h換氣次數計算。

9.2.8 康復醫療用房宜採用自然通風,經常有人員停留的房間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時應採用機械通風,機械通風的進風口應設在清潔區域。

9.2.9 有潮溼作業或易產生粉塵、異味的房間,應設置機械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0次/h。


9.3 電 氣

9.3.1 康復醫院供配電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康復醫院用電負荷等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312的相關規定,物理療法用房用電負荷應為二級負荷,其它康復治療用房用電負荷宜為三級負荷;

2 醫學影像科大型醫療設備電源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312的相關規定。

9.3.2 康復醫院照明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0.75m水平面照度標準值為300lx,功率密度值不大於9.0W/m²;

2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地面平均照度不應低於10.0 lx;

3 護理單元走道、病房、病房衛生間應設夜間照明,開關設在護士站,床頭部位照度應不大於0.1lx;

4 照明控制宜採用手動、智能控制方式,患者區域照明開關宜選用帶指示燈 開關,安裝距地1.1m。


9.3.3 康復醫院安全保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手術室、重症監護室應採用局部醫用IT系統,並應設絕緣故障監測系統;其它科室應採用TN-S系統;

2 物理療法用房中額定電流不大於32A的終端迴路,應採用最大剩餘動作電流為30mA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

3 物理療法用房應設防止間接觸電保護,接觸電壓不應超過25V,TN系統最大分斷時間230V應為0.2s,400V應為0.05s。

9.3.4 康復醫院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便於操作的區域,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意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於20m,安裝高度宜為1.0m~1.3m;

2 每個報警區域內均應設置火災聲光報警器,其聲壓等級不應小於60dB;在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其聲壓等級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光報警閃光頻率0.8Hz~1 Hz。


9.3.5 康復醫院信息智能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康復醫院應設置信息化應用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宜設置建築設備管理系統;

2 信息化應用系統宜由管理信息系統、臨床信息系統等組成;

3 康復醫院公共安全系統中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應由公共區域安全防範視頻監控系統和診療康復用房、患者活動區域視頻巡視監控系統組成;

4 康復醫院公共場所宜設置信息發佈系統,患者康復治療區域的信息發佈系統宜具備語音播放功能;

5 康復治療訓練用房、病房、衛生間等患者區域應設緊急呼救按鈕,病患區走道宜每隔15m設置1組緊急呼救按鈕,緊急呼救按鈕宜具有聲光功能,安裝距地1.1m。呼救房間門外側應設置呼救燈光顯示裝置,護士站、值班室應設置呼救系統聲音和燈光報警顯示裝置。

9.3.6 防雷、接地及電磁兼容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築物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相關規定;

2 康復醫院應採用防雷接地、電力系統及信息智能系統共用接地系統,接地電阻應小於1歐姆;

3 康復醫院機電設備和醫療康復設備應滿足相關的電磁兼容(EMC)要求,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電磁兼容標準的規定;

4 建築物應採用總等電位聯結,浴室、水療池等場所應做輔助等電位聯結,水療區地面及池體結構鋼筋、池水循環系統及水療設備有關的電氣設備金屬配件與接地網相連;

5 物理療法用房應設置輔助醫用等電位連接箱,箱面應設接地端子。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不同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可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可按……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0年4月7日


□來源 | 搜建築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第十五屆國際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大會 分論壇現場盛況

住建部:新標準《康復醫院建築設計》

△第十五屆國際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大會 博覽會現場盛況

第十六屆國際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大會暨新技術與產品博覽會

主 題:升級住房消費——健康綠色建築

時 間:2020年8月26至27日,會期2天(8月25日報到)

地 點:蘇州國際博覽中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